基本原则: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一、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二、建筑外墙采用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其他场所可按下表设置。 2、外墙外保温无空腔保温系统 外墙外保温有空腔保温系统 三、建筑外墙门窗、隔离带、防护层 1.除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 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②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2.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除耐火极限符合要求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三、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若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则可采用B1级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