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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房子包工给别人如果出现意外身亡,户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谨身节用华 2018-07-29

农村自建房屋出现伤亡事故,例如问题这种有包工头承包,包工头雇请的人发生事故的,一般包工头的责任是难以逃脱的,至于发包房屋建筑工程的房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施工房屋的情况分析,一般两层以下(包括两层)的农村自建房屋房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三层以上的房屋,可能需要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法律规定详述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意思就很明显,包工头如果雇请他人参与房屋建筑工程的,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没有说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事故,那么包工头的责任是确定无疑的。那么除了包工头,发包房屋建筑工程的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看雇主即本案的包工头是否有建筑资质,如果没有建筑资质,一般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和包工头一起对死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本条规定是和《建筑法》息息相关一脉相承,对于诸如房屋等建筑工程资质的要求是根据建筑法确定,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都是需要建筑资质,是存在例外情况的。

《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是不适用建筑法对建筑工程资质的具体规定的。那么就需要确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含义,原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该部意见就正式确定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结合建筑法第83条之规定,就可以确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即两层以下(包括两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即不需要严格的建筑资质,因此,如果包工头承包的是农民自建的两层以下住宅,就不会强制要求建筑资质要求,那么相关的赔偿责任一般就只能是包工头一方承担。

当然,房主除了审核包工头的建筑资质不严可能承担责任,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不当指示行为,且该不当指示行为和受害人的伤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相关的赔偿责任也是必然的。总的来说,包工头承担责任一般没有异议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对于房主的责任则需要综合分析其是否有资质审核义务,是否有不当的指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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