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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洲)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du002 2018-07-31

 从事药品开发研究30年,参与、负责过各种级别和类型的新药品种开发100多个,其中早期有硝苯地平缓释片、普拉洛尔缓释片、炎痛喜康及片剂、马吲哚及片剂;红惠公司(现为北京嘉林制药)的国内独家品种阿托伐他汀钙及片、法昔洛韦及片等;巨能公司的巨能钙系列产品和下属3个药企的10多个已批准上市品种;昭衍新药中心的几十个品种。05年9月至09年底与江西珍视明药业合作开发的17个品种,有13个获得生产批件。08年与江西三九药业开发氨溴索口服液于2010年1月获得2个生产批件(无糖型和有糖型);与康恩贝药业09年底合作的氨溴索注射液2011年1月获得生产批件。与华润三九、康恩贝药业、华北制药、山西普德药业、山东新华等多家企业合作开发十多个项目,已注册申报的100%获得临床/或生物等效性批件。

     在目前审评及其困难的情况下,2015年仍有2个项目获得了生产批件:哈尔滨瀚邦的5类生物制品猪源纤维蛋白粘合剂(国药准字S20150012)、山东瑞阳的注射用利福平(国药准字H20153165);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液、维生素E软胶囊项目已完成注册生产的技术审评,即将获得生产批件。

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分析解读与厘清 精讲

1、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发展过程以及解读

2、对新的药品分类中仿制药变更的解读

3、《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44号文和FSDA《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231号文主要内容解读

4、企业如何厘清政策准确开展仿制药注册审评工作

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方式以及对新药研发模式的影响

1、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背景

2、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方法及解读

3、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范围及误解

4、评价流程和困惑

5、对委托制/或购买制研发模式的巨大影响和转变

6、固体制剂药物体内作用过程

7、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和溶出度的来源和概念

三、普通固体制剂体外溶出度评价方法重点事项介绍

1、需要进行溶出度测定的口服制剂类型

2、溶出度评估前基础研究

3、溶出度测定方法的开发

4、参比制剂及存在的问题

5、注册生产资料中用什么样品做溶出曲线对比

6、溶出液中药物量的测定方法及验证

7、溶出曲线测定取样点选择和对比中f2的计算

8、溶出度曲线对比研究案例及困惑解读

四、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

 1、相关的基础知识介绍  

 2、试验基本要求

 3、研究的总体设计

(2)先备案BE,完成后注册申报,批准后进行药代和验证性临床试验,再注册申报生产。---即仍然是两报两批!   个人观点:是最有可能的一种。

     或是完成BE获得等效结果后不注册自主开展临床研究。---从国家局要简化注册程序方面看,也很有可能性! 

    ---多了BE,还要办理难以实现的原研药一次性进口;验证性临床比原Ⅱ期临床要求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临床例数。  

      会比原3类的技术要求更为复杂和严格。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28号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规定仿制药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就是说:研究院所不可以注册申报新3类,仅能以“上市许可人”身份注册!

    另新的技术要求也规定注册生产批次和等效性批次必须在今后商业化大生产的生产线上制备!同样堵死了研究单位注册的可能性!!

    ---众多的以做“老3类”为主的研究单位如何转变而生存???

 3、原3类在仿制原研药的同时,尚可以改变剂型和规格。如注册申报原料药和原研片,同时注册申报胶囊、颗粒剂,并增加/或改变规格等。新3类和4类不可以,必须和原研一致。

    4、原3类细分为4种,新3类未细分,为一大概念,统一包括在内。 

    5、新3类和4类明确指明仿制原研药,但国外的OTC类药物管理政策与国内差异极大,研究水平较低,并没有完整的药理毒理以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药审中心并不承认其原研药地位。---如何办?!

    6、注册管理办法对仿制药仅要求提供药理毒理综述资料,但新分类要求仿制原研药,是指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此点如何理解?是要求象原3类一样提供详细的药理毒理和正规临床试验资料,新3和4类如查不到药理毒理文献则都要自己重新做??

    7、备案只是针对制剂,原料药+制剂的新3和4类,因原料药未经过审评,而现在国内绝大部分单位的研究水平较低,远远达不到审评者的技术要求,很有可能因合成路线选择不合理、工艺中杂质的来源、去向和清除等工艺控制研究不充分等等原因,在完成制剂的等效性/临床试验后注册时被退审,则整个项目失败,大大增加了项目的风险程度!!!  

    8、新3类取消了监测器。

    9、新老法规的转换: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如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补交相关费用后,不再补交技术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要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

      (1)原3类改为新3类注册要增加BE试验,首先要去办理对照药的一次性进口,且原3类要求的临床试验不太可能取消,比原3类要求更高!

     按照新分类审评必须要办理成功对照药一次性进口;如办不成,建议仍然按照原3类继续审评,批准生产后补做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即BE是“逃不掉的!”只是早晚的问题。

     (2)原6类改为新4类注册可以不用等审评,如研究资料达到要求,则可以撤回走备案程序注册。但如果国内没有对照药,需要办理对照药的一次性进口手续,还不如一边寻找对照药来源一边继续排队审评,现今的速度很快,还可以获得药审中心对品种资料合规性的初步意见。

对改结构(前体药物)、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的品种,按照新的分类属于改良型新药,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标准不一致,是要求“药学方面有特色、临床要有优势”!难度大幅增高,且更为复杂;原则上最终不能以BE,而应该以临床试验来评价!

   (1)没有完全一致的原研对照药!(2)普通剂型间的互换如何算?①片剂/胶囊/颗粒剂互改的品种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应该可以互为对照药;但是否仅进行BE等效性研究即可?因该类互换品种在本质上未改变,不可能出现明显的临床优势!②片剂/胶囊/颗粒剂改为溶液片/分散片、泡腾片、咀嚼片等,只是改变了服用方式,其本质也没有改变,如何评价?

③普通制剂改为肠溶制剂:需要说明依据和临床优势。如阿奇霉素片/胶囊改为肠溶片/胶囊,其依据是防止在胃酸中的破坏。国外研究表明阿奇霉素在胃酸中约有10%以上的破坏,但其体内的生物利用度仅有40%多,被破坏的量不影响其BA。改为肠溶后会延缓起效时间和峰浓度,对于靠冲击效应抗菌的抗生素类药物会降低临床效果,因此不应该制备成肠溶!国内的某肠溶制剂企业的产品未包隔离衣,强酸性的肠溶衣膜材料更造成阿奇霉素的降解(制剂短期几个月就出现变红色),但其标准较老,无有关物质检查项,含量采用效价法,掩盖了其质量缺陷。但如要开展评价,则暴露无疑!

④普通制剂改为缓释,体外溶出不可能一致,应该以BE(证明其缓释效果)和临床试验共同评价(证明临床优势)。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

    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的参比制剂,需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后发布。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选择参比制剂。

(1)参比制剂的选择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基础,参比制剂选择的对错,影响着后续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和成败。是目前最棘手,令众多企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的首个最大困难!

(2)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3)参比制剂的确定和来源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可为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FDA和欧盟批准上市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可以在其相关网站上查询到。如FDA的橙皮书,药物表格中有RLD列,写:“yes”的即为参比制剂。)。

指导原则: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如原研企业同时有进口和地产化药品的上市许可,优先选择进口原研药品/(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若原研药品/(公认的同种药物)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国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公认的同种药物)。优先选择在欧盟、美国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原研药品/(公认的同种药物)。

     1、国内上市原研药品的选择次序:直接进口 、进口分装、中间体进口压片/灌胶囊、地产品(外企收购的国内企业原国内批准上市的药物除外)。

    实际在如何确定及获得方面存在巨大的困难:

     2、众多上市药因时间很久,原研药品已很难确定或已不生产、被新品种取代而退市、被新的仿制药取代等。

     3、国外的处方药,特别是抗生素类监管及其严格,如何能从合法渠道购买到足量的参比制剂???!!!

 5、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

   “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意见”于2016年3月8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其主要精神如下:

    (1)适用范围:药品注册(即新药研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所用到的国内没有的对照样品,均要办理一次性进口,不管是药学研究还是等效性/临床研究(原法规药学不需要,等效性/临床需要)。

    (2)申报程序:寻找购买渠道获得相关资料及确定货源→向省局申请及审核→提交国家局受理部门进口申请→审核通过受理后交国家局审查→通过发放《进口药品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3)资料要求:第(一)、(二)项可以办到,问题在第(三)项,具体要求如下:所申请进口药品国外已获准上市证明及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购货发票,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赠送证明等)。进口临床试验对照药品的,还需提供该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

   (4)监管方面:凡属于临床试验对照药品的,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标准进行口岸检验。

      ---上述所有的程序,未规定承担部门的办理时限;特别是口岸检验,没有明确是海关的药检部门还是药监局所属的口岸药检所。

  ---药学研究用对照药的来源可以更广泛和容易些。

     ---临床研究用对照药因要提供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难度急剧上升,很有可能只能与原研厂商谈判购买,会面临及其复杂的情况,实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除非你支付高昂的如专利费等等之外! 

     ---国外原研企业的态度:并不愿意提供参比制剂配合我国进行新药开发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给自己培养竞争者,相反会设置障碍!但是如果没有原研企业的支持,难以购买到一定数量参比制剂。

      个人建议:

     1、 修改法规,去除提供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以及口岸所的检验,减轻获得对照药的困难程度;改为申请人进行对照药的相关研究,提交确认资料给省局,省级药监部门对购买的对照药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封存,以便有问题时确定其真伪。

     2、原研药企业的配合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法规来支持,如其提供样品作为参比制剂进行临床研究,则提供企业的该品种进口中国的注册时不需要再进行相应的临床试验,简化其注册程序。

6、各企业独立寻找参比制剂,一些有争议的品种一定会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场景,难以统一。

    通过国家局备案(认可)的参比制剂,和后来行业协会、CFDA 公布的参比制剂不一致怎么办,前期与通过备案的对照药进行的一致性研究算不算数?

          

     个人观点: 对于没有明确的原研品/或公认同种药物的品种,在大量可靠文献和研究工作基础上,从药物和剂型的“本质进行科学分析”后,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确定依据,而不能无根据的随意定!

以下举例来分析讨论。

例1、奥美拉唑/镁盐的胶囊/片:

     国内外均有原型和镁盐两种药物,是原型与国外原型制剂比,镁盐与阿斯利康的镁盐制剂比,还是与其中之一比?

    国外发展的趋势是公认镁盐为口服最佳药物,本人认为均应该与奥美拉唑镁比(阿斯利康的洛赛克)!

    

 例2:、奥美拉唑镁肠溶胶囊

    阿斯利康国内上市最早为肠溶胶囊,后改为肠溶片,但其在国外仍然是肠溶胶囊。洛赛克肠溶片是将原肠溶胶囊内装的肠溶包衣小丸,减小丸径增加小丸数目,再加上其它直压性辅料后压片[为了提高门槛(丸径很小制备的工艺难度和成本加大;与辅料粉末混合的均匀性;衣膜的耐压性等)阻止国内仿制而将以前的肠溶胶囊改为肠溶片],实质上与内装肠溶小丸的胶囊无差异。

个人观点:可以用洛赛克肠溶片作为国内肠溶胶囊的参比制剂!

例3、布洛芬干混悬剂

    国外无干混悬剂,属于改剂型品种,暂可以不进行一致性评价。

    如果企业有提高质量要进行评价的话,国内批准有美国强生的布洛芬混悬口服液(美林),也是混悬型溶液,与干混悬剂本质上一致,完全可以以其为对照药!

     研究中根据各自剂型的特点,至少需要对布洛芬的晶型、粒度及粒度分布、混悬液的沉降情况、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等关键理化性质进行全面对比研究。

干混悬剂特点-多剂量,特殊情况为单剂量,如辉瑞的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和礼来的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矫味制剂);颗粒剂-单剂量。

例4、改规格品种

     改规格的规定:不得低于单次给药的最低剂量,不得高于单次给药的最高剂量,且要保证剂量准确和利于服用,避免分成1/3、2/3份等类似方式服用。

    如上市品不符合此规定,则放弃不再评价!---不可能被批准!!

若原研无同样规格,则根据制剂和规格情况在充分研究基础上选择。如:原研品为10mg片,上市品为5mg、7.5mg片,服用剂量为5和10mg,则7.5mg建议放弃。5mg规格体外溶出度对比研究如原研片为中间压痕可分剂量,可在对原研片分半后其含量均匀度、含量、溶出度是否一致的基础上,选择半片进行对比(上市品2片对原研1片的方式通常不采用)


例5、改为前体药物---醋酸泼尼松片

    国外原研为泼尼松片, 国内210家企业有214个批文,为泼尼松的醋酸酯,是泼尼松的前体药物,在体内水解转换为泼尼松起效。

    因两者属于不同的化学结构药物,理化性质与泼尼松差异较大,不可以采用泼尼松片为对照药!

    只能按照新药的技术要求,在进行药学和动物药代动力学的相关研究基础上,再与泼尼松片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或开展临床研究。

四、合理选用研究方法。

    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无参比制剂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1、确定以体内生物等效性(BE)为评价方法的原则!

(1)容许先体外---按照目前的政策和上市药的实际水平,绝大部分药品在2018年底完成BE基本是不可能的!这是监管部门和企业、研究单位等相当一部分人的共同拥有的悲观性认识。因此有可能国家局以完成体外评价为暂时第一步阶段性交差的最佳办法!!

 (2)除国家确定的可免除BE品种外,其它最终仍要求做BE---2018年后继续完成。

2、无参比制剂的品种:

    规定要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参比制剂的确定细节未出台,按照严格定义,改盐、改剂型等都算无参比制剂,都去做临床试验可能不现实!

    建议:对此类品种以科学的角度全面分析,初步确定参比制剂报国家局备案,批准后开展研究工作。

五、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企业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一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相关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1、企业自主开展评价工作,监管部门无直接的责任。

2、给予补充申请的机会。现有产品在不改变处方工艺的情况下与原研品对比,绝大部分没有一致的可能性,基本上是要按照“仿制药”的注册全部重新来过!

    问题:在药审中心力不从心,且自身还有很多人员对药品的技术审评都没有充分吃透的情况下,由哪个部门审评相当于仿制药注册的“一致性评价品种”,是药监局面临的一大难题!

3、时间上基本无完成BE的可能性。

   除现有品种可以达到药学方面的一致性,今年可以进入BE试验外, 按“仿制药”的要求重做的品种,在不到3年时间完成大生产线规模级别的,经充分验证过的工艺稳定、质量一致的生产批量样品,且得到“真正的生物等效”的BE试验结果,申请注册且要获得注册批准,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六、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参比制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一次性进口,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按此时间一切顺利能完成到BE预实验已经是很难得的进度!且BE不等效需要再重新研究的可能性会非常高。---弄虚作假或不按技术要求偷工减料者不包括在内。

1、有利面:同时审评相关的补充申请。

2、相关的各项政策何时出台,特别是参比制剂的品种目录;企业已等不起!!!

3、国内以院校、国家的研究院所、医院医生为基础的专家队伍,对药品的生产了解度较低,如何建立起一支高水平的、可信赖的、公平的专业审评专家团队!!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示体内评价和体外评价的标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从全方位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

决定品种在市场的“生死存亡”,会对3年后品种的市场情况影响巨大!

八、加强组织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致性评价工作,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地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相关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药品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仅凭药监局一己之力开展一致性评价基本无实现上述系列政策的可能性。

国务院多次出面,从国家角度发文推动!

(2)企业心态调整

    ---不要怀疑国家和药监局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决心和对逾期未完成品种的撤销文号,全力以赴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尽快开展。

    ---抓住机遇,科学组织,变死亡大限为腾飞起点!

(3)企业对策

    ---基地紧俏,提前多点布局:在对临床基地开展的临床项目的严查下,基地原承担的项目基本全军覆没,且因BE试验技术层面上的要求“革命性的提高”,现有技术人员的水平也难以短期大幅提高到合规标准,更关键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BE试验的详细技术规范,基地想做而不敢做!

    目前绝大部门基地已没有承担等效性和临床试验的积极性,BE和临床研究将出现比审评排队更严重的“梗阻”现象;BE价格常规项目已达到200万以上,有的开价在300万以上(餐前+餐后),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基地首先是安排保证退审或撤回项目的重做,无力承接过多项目。

建议:提前与多个基地签订意向性合作协议并支付部分费用,“占坑排队”!

  ---积极寻找合作单位,开展不需要基地全面参与的BE预实验,初步验证样品是否等效,不断改进、调整处方工艺,为正式的等效性试验打下坚实的基础! 

    ---时间紧、费用高,需要有得有失:今后获得生产批件及其困难,所有企业的领导们都是一个品种都不想放弃!但事实不是理想。

     建议企业根据品种的市场占有率和发展前景,“当家吃饭品种”要全力力保完成BE;“一般品种”先完成溶出度评价;“鸡肋品种”则建议放弃。

   ---非基药品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打翻身仗的极佳机会!!!

     大型国有/或老企业因基药多,压力巨大,主要精力在基药评价上。

     对批准家数不多尚未达到充分竞争,近些年批准的,本企业市场领先/或份额较低的品种,进行全面的市场情况分析调研,以及对该品种的原研品、各家上市品的技术水平的初步对比评估,选出有可能“出人头地”的品种,不计成本抢到前3家完成一致性评价,极大的可能会促使企业腾飞!!!  

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方式以及对新药研发模式的影响

1、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背景

1.1 国内已批准上市药物的总体情况

1.1.1 品种分类

(1)约90%以上为仿制药或改良型仿制药(包括仿制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品种)

(2)在原研基础上的少量合理的和大部分不合理的改盐/碱基、改剂型品种、改规格品种,以及更大量的对其的仿制品 。

 ---如改盐:氧氟沙星/或左氧氟沙星,国外为原型及盐酸盐,国内开发有原型、盐酸、乳酸、甲磺酸。

  ---如改剂型:普通片剂改胶囊(合理);改分散片,需要有依据。如盐酸氨溴索改为分散片,分散在水中再喝时,因片剂的局限性无法通过大量辅料及液体辅料来掩盖氨溴索的局麻作用,口腔中失去味觉,难以忍受。故不是合理剂型;而可以达到掩味效果的口服溶液更为合理!

    此类药物更为复杂,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国家暂未对其提出整顿计划,但肯定是早晚的事情,因该类品种的问题最大!

(3)部分国内“首创”的品种,主要是地标升国标品种、中西药复方,如银杏达莫片、感冒灵等;部分新药,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等。

(4)约1%不到的国内“原研药”:有大几百个1类新药“大跃进式”的在研、注册申报与批准,远超国外同期数量水平,实质上“鱼目混珠”,很大部分是国外经详细研究筛选发现有缺陷被淘汰的化合物!国内的研究水平特别是评估机制远远落后发达国家的制药巨头,制药巨头的研发是几千人集团作战,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技术研发者和项目评估决策者分离;而国内是小团体几个人全盘负责,继承中国的“自己的孩子天底下最好”的传统意识,且对巨大的投入承担不起失败的压力,不能对新化合物研发的风险性做出准确判断!

 --如何研发、批准上市的新1类药物,将会祸害国人!!

1.1.2 上市前后研究情况

(1)绝大部分品种未与原研药进行过体外及体内的一致性对比研究

 (2)同一品种处方工艺、生产设备条件、辅料质量水平等与原研品差距较大,即“品名相同,本质不同”!

    ---德国拜耳的尼莫地平片,是采用聚乙二醇(PEG)经固体分散技术制备的高溶出度制剂;而国内大部分是普通混合工艺制备的片剂,基本不溶出。

    ---辉瑞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原料药经微粉化处理,D90有较严格的控制;而国内首家嘉林制药批准时并未微粉化。

    ---辉瑞的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希舒美、礼来的头孢克洛干混悬剂均是经掩味的处方工艺处理制备,几乎无苦味,儿童可接受;但国内未处理直接制备,难以接受。

(2)临床使用的顺应性差 

  例1 :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胶囊

规格:1.5mg、3mg、4.5mg和6mg规格

适应症:轻、中度的老年痴呆

用法用量:从1.5mg/次剂量开始给药,根据耐受性情况逐步提高剂量,最大至6mg/次。

剂型规格合理性分析:

A、常规考虑的最佳方案:制备成3mg规格中间压痕可分剂量的片剂(以长条形为佳),可服用半片、1片、1.5片、2片。

B、人性化考虑的最佳方案:国外上市规格!

理由如下:a、老年人一般会同时服用多种药物,个数越多越容易出现差错;b、轻、中度痴呆患者意识上有一定程度缺失,简单化是最佳策略。

2、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方法及解读

国家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确定:目前推荐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方法包括体内和体外的方法。按方法的优先考虑程度从高到低排列: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药效动力学研究方法、临床比较试验方法、体外研究方法。

2.1  药代动力学研究

    指导原则:即采用人体生物利用度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测量不同时间点的生物样本(如全血、血浆、血清或尿液)中药物浓度,获得药物浓度-时间曲线(Concentration-Time curve,C-T)来反映药物从制剂中释放吸收到体循环中的动态过程。并经过适当的数据,得出与吸收程度和速度有关的药代动力学参数如曲线下面积(AUC)、达峰浓度(Cmax)、达峰时间(Tmax)等,通过统计学比较以上参数,判断两制剂是否生物等效。

    解读:主要看AUC和Cmax,某些特殊制剂只看AUC。例:奥美拉唑碳酸氢钠胶囊/或细粒剂   该品种注册时必须首先与阿斯利康的洛赛克(奥美拉唑镁肠溶片/或胶囊)进行等效性对比,因一为胃溶速释制剂,一为肠溶制剂,其Tmax和Cmax肯定不一致,故仅比较AUC的差异来判断是否等效。

2.2  药效动力学研究

    指导原则:在无可行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建立生物等效性研究时(如无灵敏的血药浓度检测方法、浓度和效应之间不存在线性相关),可以考虑用明确的可分级定量的人体药效学指标通过效应-时间曲线(Effect-Time curve)与参比制剂比较来确定生物等效性。

    例:阿卡波糖片

    其降糖作用的机制是抑制小肠壁细胞和寡糖竞争,而与-葡萄糖苷酶可逆性地结合,抑制酶的活性,从而延缓碳水化合物的降解,造成肠道葡萄糖的吸收缓慢,降低餐后血糖的升高。  

    阿卡波糖本身并不被吸收入血发挥作用,因此不能通过测定血药浓度比较等效性;而是靠测定血糖浓度这个效应指标来比较。

2.3  临床比较试验

          指导原则:当无适宜的药物浓度检测方法,也缺乏明确的药效学指标时,也可以通过以参比制剂为对照的临床比较试验,以综合的疗效终点指标来验证两制剂的等效性。然而,作为生物等效研究方法,对照的临床试验可能因为样本量不足或检测指标不灵敏而缺乏足够的把握度去检验差异,故建议尽量采用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或者通过增加样本量或严格的临床研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以上局限。


问题:如何获得如此大量的参比制剂!费用昂贵!

推测:国内大量的无参比制剂的改盐、改剂、改规格、地标升国标类如何办?

    可能会参照临床比较试验的方式,按照1类药的技术要求与同类临床公认标杆药物进行临床试验研究!

    如:对乙酰氨基酚类的单方/或复方制剂,国内规定对乙酰氨基酚在OTC药物中每天最高剂量为2g以内,而FDA是4g以内。故国外的制剂对乙酰氨基酚通常是0.325g的规格,按照一次1-2片/粒,一天3-4次服用最高量则超出国内限量,仿制或进口(以前批准上市者除外)必须降低剂量,则改变剂量后新的组方品种需要按照1类药要求进行临床研究。

2.4  体外研究

   指导原则:一般不提倡用体外的方法来确定生物等效性,因为体外并不能完全代替体内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能提供充分依据,也可以采用体外的方法来证实生物等效性。根据生物药剂学分类证明属于高溶解度,高渗透性,快速溶出的口服制剂可以采用体外溶出度比较研究的方法验证生物等效,因为该类药物的溶出、吸收已经不是药物进入体内的限速步骤。对于难溶性但高渗透性的药物,如已建立良好的体内外相关关系,也可用体外溶出的研究来替代体内研究。

(1)体外溶出度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替代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基本否定了体外4条溶出曲线一致即有约90%以上的制剂可达到生物等效的意见!

(2)限定在BCS分类的1和2类,且有充分研究结果和文献支持的基础上。

在此以黄晓龙(药品审评中心)/雷继峰(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两位老师的文章内容来进行总结说明。

 案例1:某仿制速释片剂

    原料药在pH1-7.5水溶液中溶解度很低,且随pH较大变化,属于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CS)中的第II类。采用美国药典(USP)上收载的同品种溶出测定方法[桨法rpm,溶出介质为水+0.5%十二烷基硫酸钠(SLS)溶液],分别在900mL的4 种不同pH介质中比较了仿制片剂与原研片剂的溶出曲线,结果两种制剂在4种不同pH介质中的溶出曲线均一致。

    进行了人体生物等效性(BE) 预试验 (空腹,10例受试者),结果表明:在体内仿制药的最高血药浓度和药时曲线下面积的均值都明显低于原研药,两者生物不等效。

溶出曲线比较的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两者在体内的行为

 原因可能如下:(1)溶出度测定方法的合理性:表活的浓度过高,与胃肠道中液体介质存在很大的不同,致使在该体外溶出条件下并不能真实反映原料药从片剂中溶出的实际情况。

(2)仿制产品处方工艺的合理性:该仿制片剂使用的原料药的粒径较粗,影响其溶出度。

困惑和问题:

(1)一致性评价的等效性是否需要备案---要

(2)用于药学对比研究的参比制剂是否需要办理一次性进口---征求意见稿规定要办!看正式稿如何定。

     建议所有使用后和未使用的样品均拍照、留存作为证据。

(3)什么算改变处方工艺?---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评判。

(4)处方工艺改变、标准提高研究,时间很紧,是否会给予延长时间?

(5)药监局如何、何时解决大量的需要做等效性品种与临床基地紧缺的不对称矛盾。

(6)具体法规和管理细则未出台,尚不知主管单位和注册申报流程。

7.2 溶出度---是指药物从固体/或其它制剂在规定溶剂中溶出的速度和程度。

7.2.1 溶出度的来源:是为了解决难以对每批次药物均通过测定“费时、费力、费钱”的生物等效性来控制药品质量,而设计出的有可能替代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

7.2.2 溶出度的理论基础:药物的溶出和溶解对吸收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体外溶出度试验有可能预测其体内行为。

7.2.3 溶出度的标准和限度确定依据:

    在药品批准过程中确定溶出度标准时,应考虑到药物的溶解性、渗透性、溶出行为及药代动力学特性等因素,以保证药品批间质量的一致性、变更以及工艺放大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溶出度的限度最终是由体内的药代参数确定!在研发时注意关注点不要仅停留在体外溶解度和溶出度上,更应注重体内的情况!

(1)创新药溶出度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创新药申请,应提供关键临床试验和/或生物利用度试验用样品以及其他人体试验用样品的体外溶出度数据。 

常用方法:a、采用不同的关键生产参数制备两个或更多的样品制剂,并研究其体外溶出特征(如溶出20%、40%、60%、80%和100%);b、采用一定受试者(比如n≥12),对具有最快和最慢溶出度特征的样品与参比制剂或拟上市样品进行体内对比试验;c、测定这些受试样品的生物利用度及体内外关系。

     具有极端溶出度特征的样品亦称为边缘产品。如果发现具有极端溶出度特征的样品与参比制剂或拟上市样品具有生物等效性,则将来生产的溶出特征符合规定的产品可保持生物等效。

     前提:参比或拟上市样品已经过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确定体外溶出度标准和限度

体内外有可能具有相关性,也有可能不具有相关性!

如:BCSⅢ类,各受试制剂溶出度均较高的情况下,主要是受体内渗透性差异的影响大,起主要作用,并不一定生物等效!溶出度差异很大,也不一定体内不等效!


(2)仿制药申请/或一致性评价溶出度标准如何确定

      应在了解药物性质、剂型特点和药代动力学性质的基础上,与原研品进行充分溶出曲线研究对比,达到一致为基础,再根据可接受的临床试验用样品、生物利用度和/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溶出度结果,制定溶出度标准。


    ---无论是新药还是仿制药申请,均应根据体内试验结果来确定溶出度的方法和限度;而不是根据体外溶出度结果来定体内等效性。

2、溶出度评估前基础研究

    也可称为前期评估,是对产品发展以及溶出度方法开发的前期研究评估,是在方法开发之前,对药物各种文献的查询和分析,理化性质(重点是溶解性质、难溶性药物的晶型、粒度及分布、稳定性情况)、制剂特性(剂型自身特点,包括处方组成和工艺的情况)、溶出试验的基础(用以评价剂型的溶出行为的滤膜、溶出介质、介质体积和溶出设备,以及检测溶液中药物量的方法)进行研究和筛选。

2.1 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

    根据药物的溶解性和渗透性,推荐以下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CS)(Amidon 1995):

    渗透性通常是采用动物离体十二指肠或小肠进行测定;人体内的绝对生物利用度可以反映其渗透性,通常大于90%以上可以认为属于高渗透性(但首过效应较高的除外)。

(1)BCSⅠ类:高溶解性–高渗透性药物

    口服溶出后即可快速吸收,通常无等效性的问题,但需要关注制剂因素对溶出度的影响。研究中如可以证明崩解后药物即可完全溶出,则在处方工艺和稳定性试验过程中相当部分的样品可以采用崩解度代替溶出度的检测。

    在禁食状态下,胃内滞留(排空)T50%时间为15∼20分钟。对于Ⅰ类及某些情况下的Ⅲ类药物的口服制剂,以0.1mol/L HCl为介质,在适当的溶出度试验条件下,15 分钟的溶出度大于85%时,可认为药物制剂的生物利用度不受溶出行为的限制,即制剂的行为与溶液相似。

    在这种情况下,胃排空速度是药物吸收的限速步骤。如果药物制剂溶出比胃排空时间慢,建议在多种介质中测定溶出曲线。

高溶解度药物不一定就必须快速溶出,还受对胃肠道的刺激性、稳定性等的影响,有时需要控制其溶出的速度和量,主要根据被仿制品的情况和临床效果而定。

BCSⅠ类药物制剂的溶出度比较相对最为简单

(1)如果原研对照药呈现出四条溶出曲线一致,即处方工艺筛选时一般只需要筛一种介质即可,为了与体内一致,推荐采用0.1mol/L盐酸。但最好是要对比不同转速的溶出度差异,原因是原料药的高溶解度可能掩盖制剂工艺过程中处方或参数的不一致或者崩解剂用量的差异所导致的差异。在研究的初期,如证明溶出与崩解直接相关,也可以采用崩解度来筛选处方及工艺参数。

(2)如果原研对照药在不同pH的介质中呈现出不一致的四条溶出曲线,自制制剂与对照药在一种或者三种介质中,f2值≥50,而部分介质f2值<50。导致这种原因的可能性是对照药中存在一种或几种pH依赖性辅料,而自制处方和对照药处方不同,或该辅料用量不一致。如海藻酸钠、卡波姆、丙烯酸树脂系列 、碳酸钙、磷酸氢钙等等。这种情况需要将有pH依赖性的辅料调至跟对照药一致或接近。

在细致、准确的文献调研基础上的原研对照药的处方分析和工艺研判是药品开发的前题,质量控制是率属于处方工艺研究的一部分,不能相互独立,各自为政

---牢记CTD资料的大质量概念

(2)BCSⅡ类:低溶解性–高渗透性药物

  ---因受药物的溶解度影响,容易出现药物从制剂中溶出缓慢或不溶出的问题,导致生物利用度低。

  ---药物从制剂中的溶出是其吸收的限速步骤,且能够较好的建立体内外相关性!

  ---口服制剂中相当多的药物属于难溶性化合物,跟制剂加工需要、生物膜的渗透特性、体内分布等有关。

   ---此类药物制剂的药物理化性质、处方和工艺与溶出度关系密切,考验制剂和溶出度检测的水平。

    ①非pH依赖性药物:不同介质中的溶出曲线大体上一致,除药物和制剂因素外,检测方法主要靠添加表活来满足区分力。

     经常出现的问题:

---每一条溶出曲线都比对照药快/或慢。通过调整亲水性/疏水性辅料比例、崩解剂用量(哪怕不添加)、原料药粒径,均无改善。此种情况,通常是手工制粒(一般过快),或者是湿法制粒机的过度制粒所致(一般过慢。加入粘合剂制粒时的搅拌时间、剪切速度对颗粒性质影响很大,需要研究确定关键参数。本人已碰到过5个以上药物有此种情况,特别是处方中有乳糖和微晶的容易发生,程度差异较大,有的是容许多搅拌3-5min,严重者搅拌多半分钟就对溶出产生影响。)。

---1条或多条曲线不一致。通常是处方中辅料有pH依赖性所致。

---注意表活种类和浓度的筛选。

②pH依赖型药物:按照指导原则分类,不应该算在难溶性药物的范畴中。

   此类药物经常会出现在某个介质中溶出曲线不一致的情况,通常该介质主要是在其pH-饱和溶解度的拐点附近,出现了较高区分力所致;而其它介质不是因为溶解度低不能充分溶出,就是过高而快速溶出。

   如后面对布洛芬样品的分析,需要在pH-溶解度曲线的基础上,进一步的细化pH值进行考察。

   如果在有区分力的介质中自制品出现快于对照药,需要比较溶出的状态,再从全面的角度分析原研药为何要控制其溶出?

(3)BCSⅢ类:高溶解性–低渗透性药物

---吸收基本不受溶出度影响,难以建立体内-外的相关性!只要制剂在1~2小时可以溶出,生物利用度与溶出的快慢无关,而与人体的情况关系更密切。

     即此类药物制剂出现不等效的可能性较大!

---溶出度的研究可参照BCSⅠ类。

(4)BCSⅣ类:低溶解性–低渗透性药物

    ---即口服难以吸收的药物,不太适宜做口服制剂;双重影响更不易建立体内-外相关性。

注意:难以吸收和生物利用度低不是一码事,后者有可能是由于首过效应等因素所致,即不能以生物利用度低就认为是难以吸收。

Ⅳ类药物通常制成静脉注射剂使用,如紫杉醇等。

2.2 原料药在不同溶媒中溶解度和稳定性的测定

2.2.1 高/低溶解度和pH依赖型药物

(1)高/低溶解性药物

    判定方法:在37±1℃下,测定最高剂量单位的药物在250mL pH值介于1.0和8.0之间的溶出介质中的浓度,当药物的最高剂量除以以上介质中的药物浓度小于或等于250mL时,可认为是高溶解性药物;否则即为低溶解度药物。

    问题:①用什么测:原料药(通常80~120目粉末)。②什么介质:通常用水、pH1.0/或1.2的盐酸溶液、pH4.0/或4.5的醋酸盐缓冲液、pH6.8~8.0的磷酸盐缓冲液。

③如何做:先采用药典凡例的溶解度测定方法,如果可以明确的判断是否能够溶解,则可以下高/低溶解度的结论;如难以判断,则需要采用摇瓶法测定饱和溶解度来判断。

 ---通常情况下,表面活性剂的浓度要高于它的临界胶束浓度(CMC)![具体CMC数据见溶出度试验的开发和验证(USP1092)]

 ---国内通常使用十二烷基硫酸钠(SDS)和吐温-80 。

---注意表面活性剂的纯度,对溶出度结果有较大影响!

---注意离子化效应出现的沉淀现象,如SDS与磷酸钾盐出现盐析沉淀,而与磷酸钠盐不出现。

---当需要加入表面活性剂而溶解度与pH值无关时,可以采用水做介质,以避免其它酸、碱和盐产生的影响。

---加入表面活性剂后通常会对UV法检测产生干扰,需要采用HPLC法等检测,工作量大幅增加。

---不推荐在水相中加入有机溶剂作为介质!

(2)pH依赖型药物

    在不同pH值的溶剂中溶解度不一样,随pH值增高而增加,或随pH值增高而降低;有的pH下属于高溶解度,有的属于低溶解度。

 ①需要测定pH-饱和溶解度曲线(过量药物分别在37℃不同pH值溶剂中用摇床振摇36小时,过滤,测定滤液药物浓度,计算溶解度),在拐点后加密pH点;根据该曲线寻找可以达到漏槽条件的pH介质。

 ---pH依赖型在质量标准的溶出度方法中基本不考虑加表面活性剂来提高溶出度,而是通过选择适宜的pH值!但在处方工艺研究及溶出曲线对比时,可以在低溶解度的pH介质中加入表活以提高区分力。

---在水、pH1.0、pH4.0溶剂中自制片、国外上市片和国内上市片因溶解度低溶出在40%以下, 曲线基本无明显差异;可以考虑加表活再进行研究。

---在pH6.5和7.2的介质中明显表现出差异性。

---pH6.5介质中,自制片10min溶出为90%,国外上市片80%;15min均在约95%。是否自制片必须降低到与国外上市片一致?

     从布洛芬临床上的解热止痛和有静脉注射剂的方面考虑,溶出快没有安全性方面的问题,反而会加快吸收而起效,因此自制片应该更佳!

---根据pH-饱和溶解度曲线在符合漏槽条件的pH区间上继续选择不同的pH 值介质进行曲线对比考察(见下页图),结果均体现出区分力,且本品溶出度均高于对照药。

---根据日本橙皮书的条件测定的结果,自制高于其规定的布洛芬片剂30分钟70%的限度(本品为89.5%),而对照药为76.6%,刚过限度;另橙皮书颗粒剂的溶出度要求更高,桨法50转时15分钟的累积溶出度≥85%,该条件下自制片为70%,对照药不到40%。因此,从安全性角度考虑,溶出度加快没有问题,更利于临床快速起效。故认为本品优于对照药!

---微粉化是众多难溶性药物提高溶出度的有效的常用方式,但同时要注意制剂工艺中原料药因粉末过细静电及聚集效应增大,容易出现聚团导致均匀性出现问题;且一般不能采取直接将原料药过筛分散的工艺(越振摇越聚团)。

    举例:非布司他片

    原研上市品处方组成:非布司他(微粉级)乳糖、微晶纤维素、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HPMC、硬脂酸镁、薄膜衣。片重分别约为262mg(规格40mg),523mg(规格80mg)。

    国内注册片剂处方相同,但片重(规格40mg)仅100mg,原料药单独过不了40目筛;将原辅料初混后再进行混合时原料药聚团,60目筛也过不去(辅料全通过,剩下原料药的小球)。但将微晶纤维素量提高,片重近200mg时,全部可以通过100目!

     非布司他分散在辅料中,分散性与辅料量有关,其片重的确定具有很高的科学性。---说明处方一致并不能保证质量一致!不能似是而非,需要从“本质上达到一致”。

---微粉化后药物比表面积增大,微粒数大幅增加。对于稳定性差的药物,由于与辅料及外界的接触面积显著增大,有可能带来稳定性方面的问题。

---高溶解性药物并不一定没有对粒度及分布的要求!

    如马来酸氯苯那敏为高溶解性药物,但片剂中规格只有4mg,粒度大容易出现均匀性差的问题,通常要粉碎到120目以上使用。

小肠遍布绒毛膜,具有巨大的比表面积,正常成年人约40m2。

   因此通常药物的主要吸收部位位于小肠!即使在胃内大部或完全溶解成为溶液,药物也很少被吸收,通过胃排空进入小肠后随溶液分布到绒毛膜上而被吸收。

一般药物溶液成人在小肠停留时间约2~4小时。

(2) 溶出度测定(仪器、介质、转速)与人体生理环境的关系  

溶出度测定是模拟人体的胃肠道环境而设计的装置。

①pH值:胃内生理pH值为1~3.5,小肠约为6.8 ~ 7.0,结肠 约为7.5 ~ 8.0。 

 ---溶出介质基本是考虑人体胃肠道的pH变化而对应设计。 

②离子:胃液中主要离子是H+和Cl-,肠液中主要离子是 HCO3-,Cl-,Na+,K+,Ca2+;还有胆酸盐、各种酶类。

  ---介质中加入HCl、醋酸盐、磷酸盐,以及蛋白酶等,可以模拟其离子强度;加入表面活性剂,可以模拟具有表面活性作用的胆酸盐。

③胃排空和肠蠕动程度:健康成年人的胃肠蠕动强度相当于转蓝50~100rpm,转桨50~75rpm;故用于儿童和老年人的药物制剂在溶出度测定时应该适当降低转速。

2.5、溶出度测定的相关基础研究

2.5.1 滤膜相容性研究

    过滤的目的:是为了去除溶出液中未溶解的药物和辅料,是获得准确试验结果关键步骤之一。

(1)溶出度测定过程中必须对样品立即过滤,a、将未溶解的药物和辅料从供试品溶液中去除,以防止未溶解的药物颗粒会继续溶解并改变试验结果。b、过滤同时也可去除可能干扰测定的不溶性辅料。

(2)选择适当的过滤材料非常重要,并且最好在早期的溶出开发过程中用实验进行确定。滤膜的材料、型号和孔径大小是选择重点。

   早期阶段筛选出的过滤系统,在后期试验中比如随药品或成分的变化以及辅料质量的变化可能需要重新考虑。

(3)过滤可能发生对药物的吸附,要通过试验考察吸附情况和弃去的初滤液量。

3、溶出度测定方法的开发

    一个良好的测试方法应该保证测试数据的均一性(即较低的变异性),并且能够反映样品的质量变化问题。较高变异性的结果难以确定质量变化趋势和处方工艺变化对溶出度结果是否出现影响。

    对于溶出度结果变异性的要求是:在10分钟或者之前,12个样本的相对标准偏差(RSD)不得过20%,后续取样点的RSD值不得大于10%。

   引起变异性两个最有可能的原因一是制剂本身(例如,原料药,辅料,或制剂工艺过程,稳定性情况);二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处理程序和操作(例如,转杆偏离中心位置,蓝/桨叶摆动过大,气泡,溶出液的漩涡,片/胶囊粘在溶出杯壁或篮网上等)。

3.4 介质的脱气处理

 (1)气泡对溶出度测定的影响   

    a、在溶出过程中如果在制剂或篮网出现气泡,会起到屏障作用,影响试验结果的可靠性。b、气泡会使颗粒粘在设备和容器壁。c、制剂上的气泡可能会增加浮力,导致溶出速率增加,或者会减少可用的溶出表面积而导致溶出度下降。

---难溶性药物对气泡的干扰影响最敏感。因此,检测这些类型的产品时需要脱气。

---气泡对不同剂型或制剂形态的影响不同,如对小丸的影响要明显高于片剂,气泡会显著降低溶出度。

(2)典型的脱气方法

 介质采取加热,过滤,和在短时间内抽真空。其中加热煮沸的效果最佳。

3.5 沉降篮

    在胶囊/或部分密度低的其它制剂的溶出度测试过程中如采用桨法,常会出现胶囊漂浮在液面上而影响检测,故通常采用沉降篮用来调节剂型的浮力。

    因不同的沉降蓝会显著影响制剂的溶出度,故当使用沉降蓝时,在标准的方法中必须描述清楚沉降篮的类型和使用方法。

   需要通过具体的试验研究来评估不同类型沉降篮对制剂溶出曲线的影响情况。并确定适宜的沉降蓝。当转移这个方法时,应使用相同的沉降篮,或者改用不同类型的沉降蓝时,应当证明两种不同的沉降篮产生相同的结果。

    一个标准的沉降篮可以通过使用合适长度的在介质中为惰性的金属丝围绕圆柱体卷绕制成。

3.6 搅拌

    对于速释胶囊或片剂,一般采用篮法时转速在50~100 rpm,桨法时转速在50~75 rpm。如果有合适的理由其他搅拌速度也是可以接受的。考虑到搅拌速度太慢或太快产生的水流力度不一致,无论是篮法或者桨法,低于25 rpm或高于150 rpm的转速,均是不能接受的。

    对于混悬剂一般推荐转速为25rpm~50rpm。


3.7  取样及时间点设计

    对于快速溶出的药物制剂,可能需要以10分钟或更短的间隔取样,以绘制获得完整的溶出曲线。

    对于高溶解性(BCS 1类和3类)和快速溶出的药物制剂,大多数情况下,标准中采用单点控制即可,取样时间点一般为30~60分钟,溶出限度通常应为不少于70%~85%。

对于溶出较慢或水溶性差的药物(BCS 2类),根据疗效和/或副作用的特点,可采用两点检测法进行药品的溶出控制,第一点在15分钟,规定一个溶出度范围,第二个取样点(30、45或60分钟)时的溶出量应不低于85%。

     药品在整个有效期内均应符合制定的溶出度标准。

测定曲线时存在的问题:

(1)前期特别是第一个取样点设计不合理,不是在各杯受试品处于近似同样的崩散状态下取样(第一个点溶出度的RSD在20%以内即是为此而要求)。

(2)取样点不是包括各个溶出的时段,影响f2值的计算。

(3)不溶出的制剂取样时间过长---通常在2-4小时以内即可。

(4)补液时不是顺着转杆壁匀速注入,而是用取样针推入,影响颗粒堆积物的状态,或者影响水流搅拌力度,造成溶出度出现偏差。

4、参比制剂及存在的问题

 不要过于迷信原研参比制剂,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上市的品种,其制剂水平、辅料种类和质量远低于现代,特别是目前新开发的仿制药,因设备、辅料水平的提高,不一定要与原研品的处方工艺一致,完全可以改变且质量比其更高!

4.1 参比制剂批次如何选择

    购买近期上市品最好3批以上,比较其溶出曲线的均一性;近效期批次至少1批以上,考察时间对溶出曲线的影响情况。

    应该在研究的初期就对原研参比制剂进行详细研究,以明确自制品的目标!

    问题:结果不稳定,每批内和/或批间均一性不佳!---找原因!但如何应对,到底跟那条曲线比?

    批内都不一致,说明其质量有问题,你比他好即可;或是根据临床的需要,有意做成这样。

    批间不一致,跟大部分一致的批次或中间的曲线比!   

 与最好的曲线比有可能达不到;跟最差的比等效性风险高。但不一定是溶出越快越好,需要看品种的具体情况!

(有关物质等也按此处理)   

--取样点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每个品种的特性制定,在研究初期首先要根据溶出试验样品的状态设计取样点,再根据测定的溶出度结果,遵循f2计算的规定反复调整。

          第一个取样点的制定原则:①崩解型制剂应在6片/粒完全崩解或崩散,6杯中样品处于同样的状态下之后取样;而不能在有的未/或刚崩解,有的已小部分/或大部分崩解,有的完全崩解的不均一状态下取样。②溶蚀型制剂根据6杯制剂状态,如制剂溶蚀约1/3、1/2、2/3等,合理设计取样时间点。

    存在的问题:没有把样品状态与时间相关联!

          最后的取样点:并不一定是f2计算时的最后点,是达到平台期后应完全溶出的点(95%以上);如是难溶性药物,还要延长取样时间,以考察溶解后的药物是否会再析出。

           中间的点在第一点和最终点之间合理筛选,要具有溶出特性的“代表性”,如拐点、达到平台期点等,同时兼顾f2计算的需要。

    ---f2的计算与取样点息息相关,两者不可分割,制定好取样点,也预示着可以获得有价值的f2结果,但不一定是达到50%以上!

8、溶出度曲线对比研究案例及困惑解读

例1:某企业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的体外一致性评价

原研参比制剂:默沙东;规格:10mg;商品名:悦宁定

PKa:pKa1 = 1.92(针对马来酸、采用滴定法测定)

          pKa2 = 3.00(针对依那普利、采用滴定法测定)

          pKa3 = 5.40(针对依那普利、采用滴定法测定)

          pKa4 = 6.23(针对马来酸、采用滴定法测定)

BCS分类:Ⅰ类,非PH依赖型。

   药代:为前体药物,体内代谢为依拉普利那后发挥作用。口服后吸收迅速,1小时内依拉普利达到血药浓度峰值,根据尿回收率数据,口服吸收率大约为60%。依那普利拉达峰时间约4小时。多剂量口服后依那普利拉的累积半衰期为11小时,吸收不受食物影响。治疗范围内的剂量依那普利,其吸收和水解程度是相同的。

原研处方及工艺:原研制剂悦宁定所用辅料为:乳糖、淀粉、碳酸氢钠、硬脂酸镁、氧化铁。从片剂刨面观察颗粒度推测其是采用了湿法制粒。

自制样品:粉末直压。

分析:原料稳定性好,但是加入辅料后稳定性变差,在酸性条件下PH<5时产生双酮,PH>5易产生依那普利拉(杂质,也是代谢产物,有效成份)。原研采用弱碱性辅料来防止双酮产生。

---结果表明:从试验现象显示原研产品溶出行为为溶蚀型,自制产品为崩解型。原研产品L01106在四种溶出介质中5min溶出度基本为20~30%之间,15min达到约80%,且15min前的RSD较高,但在pH1.2盐酸溶液中RSD明显低于其它3种溶剂;20min达到全溶出。而自制产品5min时均能达到80%以上,在10min左右均能达到全溶出。

    溶出度结果与各自的溶出现象非常吻合!

---发现的问题:

(1)对于高溶解性药物,原研片为何要做成“溶蚀性”的缓慢溶出?---与体内的胃内恶心、呕吐、胃炎的不良反应相关联!自制片10min即完全溶出合理吗,是否可以接受?

(2)原研片15分钟达到85%以上,与自制片15分钟达到100%全溶出有明显差异,会影响BE的等效性结果吗?---个人认为BCSⅠ类药物这点溶出度差异不至于影响等效性!

(3)原研片在4种介质中的溶出现象和结果与处方高度相对应!

    因片剂中的碳酸氢钠与pH相关,在酸性介质中盐酸与片剂中的碳酸氢钠反应产生气泡,溶蚀过程会相对均匀一致,一方面降低了片间的RSD,另一方面可以在体内分散开药物,减轻胃部的不良反应。

而其它介质因不与碳酸氢钠反应,故同时间点的RSD高于酸性介质。

     但片剂口服后首先经过胃部,不会出现在其它介质中“再次溶蚀”的情况。碳酸氢钠的加入一举两得,因此处方非常合理!

(4)自制片采用新型辅料粉末直接压片,避免了湿法制粒带来的稳定性问题,改变处方工艺带来了质量的提高,可以接受;但没有考虑到原研片缓慢溶出的本质,仍然需要再优化! 

研究的总体评估:仅从溶出度单方面进行了溶出曲线的一致性评价,没有联系处方工艺和临床效果进行关联性思考。虽然BE等效的可能性很大,但临床效果方面可能会出现差异,影响市场的销售!

建议:重新调整处方,做到溶出现象和结果均一致。

例2:瑞格列奈片

规格:1mg、2mg。属于及其难溶药物,生物药剂学BCSⅡ类化合物

原研品处方:磷酸氢钙、微晶纤维素、玉米淀粉、波拉克林钾、聚维酮、甘油 (85%、)、硬脂酸镁、葡甲胺、泊洛沙姆,黄色或红色氧化铁。

工艺:原料药混悬在甘油中,加入含有葡甲胺的泊洛沙姆水溶液中,搅拌使药物与葡甲胺反应成盐而溶解;喷雾干燥,粉末与其它辅料混合后制粒,干燥,压片。

---国内仿制单位大多采用将原辅料直接混合湿法制粒的工艺,因原料药未与葡甲胺成盐,溶出度远低于原研片,曲线对比不一致!

---选择成盐工艺后,因生产企业固体制剂车间基本没有配备喷雾干燥机,也需要改变工艺。大多将原料药溶于乙醇后,加到含有甘油、泊洛沙姆和葡甲胺的水溶液中使其成盐,作为粘合剂加入其它辅料中制粒。

 ---处方中的波拉克林钾国内无辅料批准文号,需要更换,通常以交联聚维酮替代。


溶出方例3:复方甘草酸苷片/胶囊

原研制剂:美能片(糖衣片),秋山片剂株式会社;规格: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25mg、蛋氨酸25mg。

片芯处方组成:碳酸钙、一水乳糖、微晶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钙、聚维酮、硬脂酸镁。

溶出度方法:900ml pH1.2盐酸,桨法50rpm。

4种制剂:2个处方含碳酸钙,2个不含。

溶出现象及结果:含碳酸钙的样品与原研片一致,会产生气泡,片剂.或胶囊内容物很快分散开,溶出快;不含的片剂/胶囊内容物崩解/分散缓慢,粘结成团块,溶出明显降低。

    原因:甘草酸苷遇酸发粘,需要处方中加入碳酸钙在胃酸中反应产气使其崩散;而在其它无酸的介质中不会发粘,溶解度高,很快溶出,没有区分力。

    因口服后必须先经过胃中,故在酸性介质中的溶出是质量评价的关键,其它介质的溶出无太大意义!

  1.1 几个重要的概念介绍:

(1)原研药(Innovator Product):

    是指已经过全面的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以及临床研究数据证实其安全有效性并首次被批准上市的药品。

(2)药学等效性(Pharmaceutical equivalence):

    如果两制剂含等量的相同活性成分,具有相同的剂型,符合同样的或可比较的质量标准,则可以认为它们是药学等效的。

    药学等效不一定意味着生物等效,因为辅料的不同或生产工艺差异等可能会导致药物溶出或吸收行为的改变。

(3)治疗等效性(Therapeutic  equivalence):

    如果两制剂含有相同活性成分,并且临床上显示具有相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以认为两制剂具有治疗等效性。

    如果两制剂中所用辅料本身并不会导致有效性和安全性问题,生物等效性研究是证实两制剂治疗等效性最合适的办法。

如果药物吸收速度与临床疗效无关,吸收程度相同但吸收速度不同的药物也可能达到治疗等效。

    而含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只是活性成分化学形式不同(如某一化合物的盐、酯等)或剂型不同(如片剂和胶囊剂)的药物制剂也可能治疗等效。

(4)基本相似药物(Essentially similar product):

    如果两个制剂具有等量且符合同一质量标准的药物活性成分,具有相同剂型,并且经过证明具有生物等效性,则两个制剂可以认为是基本相似药物。从广义上讲,这一概念也应适用于含同一活性成分的不同的剂型,如片剂和胶囊剂。

    与原研药基本相似药物是可以替换原研药使用的。

即FDA标示的可作为参比制剂(RLD)的品种, --- “国际公认品种”。

1.2 生物利用度(BA)和生物等效性(BE)的区别点

    均是评价制剂质量的重要指标!


    BA强调反映药物活性成分到达体内循环的相对量和速度,是新药研究过程中选择合适给药途径和确定用药方案(如给药剂量和给药间隔)的重要依据之一。


    BE则重点在于以预先确定的等效标准和限度进行的比较,是保证含同一药物活性成分的不同制剂体内行为一致性的依据,是判断后研发产品是否可替换已上市药品使用的依据。

1.3 BA和BE研究在药品研发不同阶段的作用

 (1)在新药研究阶段

    为了确定新药处方、工艺合理性,通常需要比较改变上述因素后制剂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生物利用度。

    开发了新剂型,要对拟上市剂型进行BA研究以确定剂型的合理性,通过与原剂型比较的 BA研究来确定新剂型的给药剂量,也可通过BE研究来证实新剂型与原剂型是否等效。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可通过BE研究来验证同一药物的不同时期产品的前后一致性,如:早期和晚期的临床试验用药品,临床试验用药品(尤其是用于确定剂量的试验药)和拟上市药品(批产后)等。

(2)仿制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可通过BE研究来证明仿制产品与原研药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是否可与原研药替换使用。

    药品批准上市后,如处方组成成分、比例以及工艺等出现一定程度的变更时,研究者需要根据产品变化的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BE研究,以考察变更后和变更前产品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

  

  (3)改变剂型产品

     以提高生物利用度为目的研发的新制剂,需要进行BA研究,了解变更前后生物利用度的变化。

2、试验基本要求

 2.1 试验地点:必须按照GCP的要求,在符合GCP条件的临床基地进行!但样品测试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2.2 受试样品:必须是在商业化大生产线制备的制剂产品,通常要求至少10万片或粒/批;特殊用途、适应症品种除外。

2.3 原研参比制剂或公认参比品需要有法定来源---办理一次性进口。

2.4 注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复全责。

1. 单次给药研究

    通常推荐采用单次给药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评价生物等效性,因为单次给药在评价药物释放的速度和程度方面比多次给药稳态药代研究的方法敏感,更易发现制剂释药行为的差异。

2. 稳态研究

    有时出于安全性考虑,需入选正在进行药物治疗,且治疗不可间断的患者时,可在多次给药达稳态后进行等效性研究。

多规格制剂:

    通常采用最高规格的制剂进行等效性试验。若满足以下条件,其它规格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豁免:(1)试验规格符合生物等效性标准;(2)各规格在不同pH介质中体外溶出曲线一致;(3)各规格制剂的处方比例相似。1)不同规格之间所有活性和非活性组分组成比例相似;2)对于高活性的药物(低剂量):①不同规格的制剂重量一致(差异不超过10%);②各规格使用相同的非活性组分,③规格的变更系通过改变活性组分的用量以及一个或多个非活性组分的用量来实现。


复方制剂:

    对复方化学药品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一般情况下某一成分的体内行为不能说明其他成分的体内行为,故原则上应证实每一个有效成分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应尽量兼顾各个成分的特点。但因复方中药物的动力学特征可能差异很大,取血点有时无法兼顾,需要分别进行试验。

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目的;(2)生物样本分析方法的建立和考察的数据,提供必要的图谱;(3)详细的实验设计和操作方法,包括全部受试者的资料、样本例数、参比制剂、给药剂量、服药方法和采样时间安排;(4)原始测定未知样品浓度全部数据,每个受试者药代参数和药时曲线;(5)采用的数据处理程序和统计分析方法以及详细统计过程和结果;(6)服药后的临床不良反应观察结果,受试者中途退出和脱落记录及原因;(7)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结果分析以及讨论;(8)参考文献。正文前应有简短摘要;正文末,应注明实验单位、研究负责人、参加实验人员,并签名盖章,以示对研究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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