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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佛山设施农用地管理有新规!8月1日起实施!最全解读戳这里→

 朱觉超 2018-08-01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农业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该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用地的界定范围和用地备案流程,农业君为你划了重点,快看。

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通知》明确,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种植业设施农用地。包括种植栽培的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室等用地,以及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2.畜禽养殖业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人工授精室、活动训练场所、绿化及引种隔离带用地、种禽场内孵化房等。


3.水产养殖业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场所、种苗化育苗室(孵化环道)、进排水渠道和用于水处理的湿地等占用的地面或水面等。


4.其他。工厂化育种育苗场所(含组培室)、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及水肥一体化物联网(含水肥一体化灌溉)管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配药用房、锅炉加温和水泵配电管护房用地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四)各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合理界定各类设施用地的范围,避免变相扩大使用设施农用地。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机动游乐设施用地;


3.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10个硬底化停车位以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4.员工生活用房。


(五)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且无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塑料大棚、种植架、喷淋管、水产保温大棚的,仍按原地类管理,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


积极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不受规模限制。


(二)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工厂化栽培类。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项目用地规模以土地承包者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准)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类。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养毛皮特种动物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水产养殖类。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按照种植面积的0.6%计),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

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应力求简易,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与环境相协调,要求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鼓励选用便于今后拆卸复耕的木、竹、钢或新型环保材料等结构,鼓励使用临时活动板房。传统沿袭或长久使用的机耕路可硬底化铺设(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


 (四)明确土地复垦要求
各区应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管理,明确复垦时限、质量等要求,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严格规范用地备案

《通知》明确,要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设施农用地由经营者制定建设方案,并与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村(社区、或国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区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来源:佛山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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