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社保、劳动关系那些事,小伙伴们是不是非常需要专业解答?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北京新闻广播推出系列节目,为你送上丰富的人社知识大礼包。 节目涉及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北京的劳动者,其他地区的小伙伴也不妨参考借鉴,具体问题欢迎拨打12333咨询解答哦! 人社随身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注意哪些问题?这一期,通过一个案例来讲一讲—— 案例 小冯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4200元,试用期工资3500元。合同到期后,公司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小冯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小冯不同意公司的方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他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仅为一年,但公司却约定了三个月,违反了相关规定,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200元。 仲裁委经过审理,支持了小冯的仲裁申请。 这是为什么呢?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实质性审核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时间段。 根据规定,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该遵守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等规定,否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那么,到底试用期可以约定多长时间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那就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段,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这个案例中,公司和小冯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公司将试用期约定为三个月的做法,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冯一个月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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