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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救济路径

 thw8080 2018-08-03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申请复议的形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启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有一定的“内部性”,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此难以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相比之下,这种救济途径反而更为便捷和直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聚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艳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书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苏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张聚海、王艳巧、张书云、徐苏芹因诉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2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审判员李绍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聚海等四人不服河北省政府作出的冀政复决(2016)20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对其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为了落实河北省“三年大变样”城中村改造计划,张聚海等人所在的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孔村村委会)于2009年4月15日制定了《孔村旧村改造村民拆迁补偿安置细则》(以下简称《补偿安置细则》),明确了拆迁过渡费、一次性搬家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费等补偿标准和拆迁奖励办法。同年5月21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桥西区泉西街道办事处、孔村村委会、邢台市中鼎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除对村委会制定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外,还规定对村民的合法住宅按占地面积1:1.1置换回迁楼面积,不合法住宅根据现房建筑标准给予建筑造价补偿。2010年3月26日,河北省政府作出冀政征函(2010)0312号《关于邢台市201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批复》)。同年4月3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制作并公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明确规定本批次征地范围包括案涉土地,区片价格标准为16.45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8855万余元,村民安置途径分别为货币安置和回迁安置。同月13日,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记载“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由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拨付到孔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上述《补偿安置细则》、《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徐苏芹、张书云对两处有合法手续的住宅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张聚海没有签订协议,但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2年3月30日分6次领取了47596元拆迁过渡费;王艳巧的房子建在城区河道内,尚未拆除。张聚海等四人认为邢台市人民政府未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向河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河北省政府督促邢台市人民政府及时兑现。2016年10月21日,河北省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6)20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聚海等四人请求河北省政府督促邢台市人民政府兑现《征收土地公告》中确定的8855万元征地费用,该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故河北省政府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冀01行初225号行政判决,驳回张聚海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张聚海等四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其复议申请立案受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并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冀行终24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聚海等四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征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建设用地批复》涉嫌伪造。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聚海等四人要求河北省政府督促邢台市人民政府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属于公民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启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有一定的“内部性”,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此难以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相比之下,这种救济途径反而更为便捷和直接。另外,张聚海等人提出的案涉《建设用地批复》系伪造问题亦与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具有关联性。故,河北省政府驳回张聚海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驳回张聚海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综上,张聚海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聚海、王艳巧、张书云、徐苏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涛



编辑:山东高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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