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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嘉诚、李兆基传承方案看定制化的信托规划

 GoldenDomo 2018-08-06

导言

很多委托人(家族的家长们)希望“家和万事兴”,误以为将所有子女和后代捆绑在一起就是“家和”,也有一部分委托人在意愿书里面不允许有退出机制,误以为这样就是“家和”。事实远非如此。如果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完全退出信托后能够改善家族关系,那么在意愿书里面订立“退出机制”就很有必要。还有一种方法是,为每一个受益人制定单独的家族信托,这样受益人退出时对其他受益人的影响将最小。

                                                         关于“非合法妻子”

一部分企业家身边都会有红颜知己。因此也可能会有私生子女的存在。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委托人和原配妻子离异后与非合法妻子结成合法夫妻。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委托人(企业家)对所有权的分配最好不要将非原配妻子或红颜知己的子女包括在内。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尽量避免把双方子女混合在同一个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里面。

现实情况下,企业家设立家族信托时,必须明确可以成为或排除的受益人的具体条件和详细要求,以及对受益人妻子身份的认定。如果委托人一定要为其非合法妻子以及他们的子女设立不同的信托,那么同时设立信托保护人是很有必要的,他们需要是独立的、有诚信的专业人士。另一种对非合法妻子及其子女的保障是为他们购买大额保险,而非混合在家族企业和家族信托里面。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保单的优点是受益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动用本金,同时也可以为这个大额保单设立一个单独信托。

第一代企业家应该避免的是,与非合法妻子或其子女就家族企业所有权以及家族信托受益人问题达成秘密协议或订立秘密遗嘱,因为委托人过世后曝光的秘密协议和遗嘱可能马上就触发法律诉讼。

                                                           关于“败家子条款”

在信托条款里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在设立信托时,父母可以根据子女的传承人格和对他们的期望来设定分配财产的条件,使子女只能够过一定水平的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庞大的家族资产而出现价值观偏差,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子女因欠债、被骗或离婚而损失信托资产。当子女认为自己是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的“托管者”,而非“继承者”,他们会更加积极的工作和自我奋斗,为家族、社会和世代传承贡献力量,而不是随意挥霍。

                                                        关于收藏品的特别设定

收藏品一般包括艺术作品、珠宝、古董、手表或葡萄酒等名贵物品。这些物品因为不具有可注册的所有权而无法由家族信托持有。家长可以指示拍卖行给每件收藏品估值并给予证书,但是这些收藏品很容易从它的收藏地点被转移至他处。因此,父母应在健康状况恶化之前把最有价值的收藏品提前分配给子女,而不是待去世后由后代根据遗嘱分配,因为收藏品很容易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被迅速移走。父母更不应该让其中一名子女代为收藏,当父母去世后,他可以声称这些收藏品是父母赠送给他的而据为己有。

                                                              关于透明度

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传承规划的透明度越高,委托人去世后引起家族冲突或法律诉讼的几率就越小。委托人不要与任何受益人共同持有海内外的银行账号或家族信托之外的物业和公司,因为当委托人去世后这些信息一定会曝光,很有可能将引发严重误会或家族冲突,甚至法律诉讼。当上一代的秘密行为触发第二代或第三代关系冲突的时候,类似行为传递到下一代的几率将大增,很有可能会为家族带来不断的冲突和内部消耗。

根据我们的经验,无论是“资产的传承”,还是“企业传承”,都要避免产品“标配化”,否则还是把复杂的问题留给了身后。大量案例表明,把问题留到身后所产生的对财富和家族的冲击和伤害往往是家族先辈所无法预估的。而明智的家族领袖往往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进行最优的筹划。

案例一

比如大家所熟知的香港的李嘉诚先生,我们现在都已经知道了他的家族传承的方案:把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的家族企业交给大儿子李泽钜,用现金帮助小儿子李泽楷收购他看中的资产,我们无法说这个方案具体有多好,但是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方案就是为李氏家族量身定做的:李泽钜性格稳重且多年在家族企业历练可以接手企业,李泽楷性格独立有主见且自己创业有成所以家族对他最好的帮助就是提供资金。更重要的是,李嘉诚先生的这个“分家方案”现在看来有两点颇具智慧之处,一是“分家”不能拖沓,须在家族长辈仍在世且身体健康的时候。这样大家长的威望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分家过程中的争执,如果有任何争执,家族领袖解决起来会比较从容。另外也可防止企业或家族中的一些“创业元老”或“其他长辈”横加干扰。二是“分家”须公开透明。虽然属于家族私人问题但却公开化,在公众面前亲口说明自己的家族传承如何安排,这样如果经过一段时间没人提出反对就相当于在公众面前默认了这个事实。”

案例二

无独有偶,同为香港超级富豪的恒基兆业创始人李兆基先生,也在近期效法李嘉诚的家族传承方案。据香港南华早报报道,恒基兆业发展在2015年6月1日公告,87岁的李兆基将从下月1日起离任公司主席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但保留公司执行董事一职,公司主席由李兆基的次子,现年43岁的李家诚接任。而长子李家杰则在早前就已经担任恒基中国董事长兼总裁,主力开拓内陆市场。这一安排几乎承继了李嘉诚的“分家”精神:次子李家诚多年来在李兆基身边跟随学习,适合接管恒基香港;长子李家杰为人低调,且早已独当一面在内陆发展,适合执掌内陆业务。另外,李兆基也秉承了分家不拖沓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可见,“不把问题留到身后,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进行最优的筹划”这一做法已经深入那些足智多谋的富豪内心。

针对资产传承,需关注的要点,一方面在于充分使用好各类金融工具,无论是信托工具,还是具有资产隔离和放大作用的大额保单,同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如何设计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分配,以及如何相对灵活自由的设定有关条件,例如把信托与家族治理和后代培训结合起来(后代中当孩子成年之后,只有获得名牌大学的学位才能够继续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还有就是充分的进行税务筹划,决定要把什么财产转移到信托下面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针对企业传承,不仅是一个财产分配的问题,更是一个家族治理的问题。我们在帮助财富家族进行传承筹划的时候,订立遗嘱是最基本的工作,而具有挑战性的、更须要关注的难点方面包括,通过订立《家族宪章》和设立家族委员会来提升家族的治理,通过信托、股权架构以及股东协议等提升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同时又要结合企业的未来发展,例如是否上市,融资或者出售套现等等,在战略层面和技术层面通盘考虑。如果二代确实无力或者无意继承家族企业的衣钵,那么家族领袖确实可以实事求是地考虑企业的退出安排,包括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收购(MBO)等方式在企业经营业绩尚佳的情况下实现套现,然后将现金资产置于信托之下,并交托家族办公室或者私人银行打理。

另外,对于提供服务的律师和信托公司来说,必须对这个创一代、这个家族企业的需求、理念,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能够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家族领袖阐释信托这个工具以及相关的条款,如何能够通过信托设计的灵活性,帮助家族解决传承的具体问题,有些问题现在还没有遭遇到,但是现在就要能够预判,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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