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间借贷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1:民间借贷常识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8-07

什么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律师解答】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目前常见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属于这类组织。

【特别提醒】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经营放贷业务的公司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吗?

【律师解答】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性质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特别的设立程序,对其监管的主体、准入标准、业务规则等都有其特别规定,应当属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范围,其贷款发生的纠纷不应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而有些人则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也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与其他民间借贷主体并无本质区别,对其借贷纠纷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早提出建立“小额贷款组织”的文件见于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13号),该通知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并授权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此后,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于2008年共同发布了《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该意见将小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不仅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还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同时须接受省级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对其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之后,人民银行于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该规范第3项“术语与定义”的第3.32项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并设立编码为Z,归为其他金融机构一类。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称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但事实上,银监会发布的各类官方文件第一章的意见却与上述人民银行的意见相左,银监会正式文件中鲜见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主体地位,依据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第2号,2007年修正)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阐了金融机构范围:“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其中并未提及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无法根据该办法领取金融许可证的。据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第2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文径直承认了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但相比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在设立目的、经营范围、社会金融调节作用方面有较高的相似度。

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来看,人民法院在判断涉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类纠纷的案由、主体时,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适格主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案件,将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与此相反,涉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纠纷的案由则一般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民间借贷主体还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法律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上看,民间借贷属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小额借贷公司则是一种经营性行为,其业务主要是发放贷款获取利息,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含义,不属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其《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审判实务指导与疑难解答》一书中也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利率规制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启动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虽然该条例至今没有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但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明确“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简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第4条第1款)”,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务。

【特别提醒】目前法院在审理涉及小额借贷公司借贷纠纷中,还是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来应当以国务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规定为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纠纷,应当以当地法院对此相关规定进行对待和处理。

什么是本金?

【律师解答】本金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的借款金额。本金以出借人实际提供的借款数额为准。

【特别提醒】民间借贷的借款本金不包括在借款时借款人预先扣除的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什么是利率?

【律师解答】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就是指一定期限内利息额与存款本金或贷款本金的比率。

公式表示为:利息率=利息额/本金

利率一般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利率表示法:%代表年利率,‰代表月利率,万分比‰代表日利率。

三种利率之间可以换算。其换算公式为: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特别提醒】利率根据针对的对象,还分为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在民间借贷中的利率,一般是指借款利率。

什么是利息?

【律师解答】利息一般就是指借款人(如债务人)为取得货币资金的使用权而支付给贷款者(如债权人)的一定代价,或者说是货币所有者因暂时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一定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如本金)的对称。利息作为借入货币的代价或贷出货币的报酬,实际上,就是借贷资金的“价格”。

利息一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特别提醒】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点,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利息的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算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计算规定: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天数计算=月×30天+另天数(1月1日至4月24日即为144天)

什么是复利?

【律师解答】复利是相对于单利而言的,俗称“利滚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将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利息期的利息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算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0%,借期为2年,如果按单利法计息,本息合计应是10万元+(10万元×10%×2)=12万元;如果按复利法计算,计息期限为一年,那么10万元一年的利息即为1万元,本息合计即是11万元,11万元再按10%计算一年,利息即是11万元×10%×1=1.1万元,这样10万元借款在两年的借期内产生的利息即为2.1万元,出借人2年后获得的本息即为12.1万元,很显然多出了1000元。可见,按复利法计息,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计息次数越多,与单利法息产生的差距就越大。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怎么回事?

【律师解答】等额本息还款法,指按月等归还贷款本息。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等额还款法的特点是在整个还款期内,每个月的还款额保持不变(遇调整利率除外),优点在于借款人可以准确掌握每月的还款额,有计划地安排家庭的收支。由于每月的还款额相等,因此,在贷款初期每月的还款中,剔除按月结清的利息后,所还的贷款本金就较少;而在贷款后期因贷款本金不断减少、每月的还款额中贷款利息也不断减少,每月所还的贷款本金就较多。

【特别提醒】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假如还款已到中期,也没必要提前还款。因为等额本息法越到后来归还的本金越多,利息越少。还款中后期再提前还贷,对还贷者而言,该还的利息大头都了,提前还的只是本金,并没有节省利息。这种还款方式,实际占用出借人贷款的数量更多、占用的时间更长,同时它便于借款人合理安排每月的生活和进行理财(如以租养房等),对于精通投资、擅长于“以钱生钱”的人来说,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什么是等额本金还贷法?

【律师解答】所谓等额本金还贷法,即每月还的本金相同,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呈先高后低、逐月递减态势这种还贷方式适合目前收入较高、预计将来收入大幅增长或准备提前还款的还贷者。

【特别提醒】采用等额本金法还贷者不适宜提前还贷。因为等额本金是将贷款总额平分成本金,根据所剩本金计算还款利息。也就是说,这种还款方式越到后期,所剩的本金越少,因此所产生的利息也越少。当还款期超过1/3时,借款人已还了将近一半的利息,再选择提前还贷的话,偿还的更多是本金,不能有效地节省利息支出。

什么是过桥贷款?

【律师解答】过桥贷款( 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这个解释里面,过桥贷款有一个参考人的问题,就是说,这笔贷款相对于B来说,才能称作过桥贷款,其实B在这笔贷款的按时成功发放过程中起了一个桥梁的作用

【特别提醒】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贷款(short-termloan),其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过桥贷款是使购买时机直接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过桥贷款的最大优点。过桥贷款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相对较高,以一些抵品诸如房地产或存货来作抵押。因此,过桥贷款也称为“过桥融资”( bridge financing)、“过渡期融资”(interim financing)、“缺口融资”等。在我们国家,过桥借贷主要发生在商业银行为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进行短期融通资金时。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民间借贷中的过桥借贷进行规定,但现实中却存在一部分过桥借贷的民间借贷。

什么是P2P网络借贷?

【律师解答】P2P网络借贷是 Peer to Peer Lending的简称,即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一方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获得利息收入的交易模式。该模式的雏形是英国人理查德·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造的。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通,标志着网络借贷的诞生,英国也成为P2P网络贷款的发源地,此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规模较大的有美国的 prosper等,国外的台大多从网络上直接获取借款人和投资人,直接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不承担过多的中间业务,模式比较简单。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PP网络贷款这一商业模式很快传入我国。2007年8月,我国第一个P2P借贷网站拍拍贷正式成立,并在这几年的发展中逐渐完善和扩展自己的经营方式,随后还出现了宜信、陆金所、人人贷、齐放网等诸多借贷平台。特别是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至今已超过2000家。2005年1月20日,银监会成立了普惠金融部,P2P划归普惠金融部管理。

网络贷款平台与形成借贷双方是什么关系?

【律师解答】在网络借款中,网络贷款平台是提供媒介服务,属于居中服务,既不是网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也不是担保人。

【特别提醒】除网络平台明示提供担保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外,网络平台只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借条?

【律师解答】“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映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就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欠条?

【律师解答】“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一种原因,其他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什么是收条或收据?

【律师解答】“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交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方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之后,甲方就必须交付乙方货物,甲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乙方收执。

什么是格式合同?

【律师解答】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或附意合同等,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由于格式合同具有内容定式化、预定化等特点,因而可以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提高效率,所以在通信、保险、交通、邮政等现代生活的诸多领域被广泛使用。

【特别提醒】在我国,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借款合同普遍采用了格式合同。民间借贷中有的出借人对外融通资金数量较多,也制定了大量的各种格式合同文本。借款人在使用时,要多加注意。

格式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解答】民间借贷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文本往往由贷款人预先拟定,不与借款人事先协商。格式借款合同是由银行、小额借贷公司等贷款人预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不征求借款人的意见,借款人签订时只能接受或者拒绝,不容讨价还价。

(2)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固定化。通常情况下,格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式样经过标准处理,固定一致,订立时贷款人只需要向借款人提供印制文本,不同的借款人但格式合同文本相同。贷款人与不同的借款人订立相同种类借款合同,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每份借款合同差异仅在于借款人姓名(名称)的改变和标的数量上的多少。

(3)适用时间上的重复性、长期性和适用对象上的非特定性。格式借款合同在适用上具有持久性,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该文本,而一般不为某笔贷款的成立拟定专门借款合同;适用对象上,借款人也具有不特定性。

(4)格式借款合同表现为书面形式。

 

原文载《民间借贷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安天甲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3月第1版,P6-14.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