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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半夜被邻居叫醒帮忙后猝死,求助邻居要担责?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8-07

好意施惠人的目的并不在于设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作为法律事实,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 | 西风微凉

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基本案情:彭女士今年50多岁,陪着70多岁的老母亲居住,刘先生与彭女士是邻居。2017年9月16日凌晨,彭女士的老母亲从床上摔下,由于老太太体重且行动不便,彭女士无法将老人扶上床,所以敲响了邻居刘先生家的门来求助。


当晚刘先生因加班不在家,刘先生的父母帮忙将彭女士的母亲抬上床后便返回家中。不料刚回到家,刘母就突发心脏病去世,医院的死亡证明上显示,刘母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刘母出事后,彭女士给刘先生送了2万元的慰问金,此后便再未有其它表示。刘先生对于邻居的态度十分不满,打算用法律途径维权。


疑问:对于刘母的死亡,彭女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需要,又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呢?


刘母行为的法律性质

刘母受彭女士的请求,出于邻里感情自愿帮助彭女士将母亲抬上床,从其行为的性质上来看属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比较常见,比如让邻居免费搭车、请好友吃饭、给路人指路、帮忙叫朋友起床等等。


好意施惠行为最大的特征在于,施惠人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与受惠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出于情谊而为。


刘母的行为恰好符合上述特征,其应彭女士的请求帮忙抬彭女士的母亲,目的并不在于提供劳务收取费用,而是出于邻里情感自愿帮忙,让邻居受惠,故其行为应属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人的目的并不在于设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作为法律事实,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彭女士与刘母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彭女士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彭女士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彭女士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体判断。


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仅存在几种特定的情形当中,不包括上述情形,因此可以排除。


要求彭女士承担过错责任,需要满足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从案例的事实来看,应主要讨论两点:一、彭女士半夜叫醒刘母是否存在过错;二、彭女士的行为与刘母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刘先生认为,彭女士半夜将自己的父母叫醒,其求助行为明显不当。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我们在评判彭女士的行为是否恰当时,应当从一般的社会观念出发并结合事发当时具体的环境,而不能仅仅根据后果,进行“马后炮”式的判断。


彭女士的母亲半夜从床上摔下,彭女士自己无力将母亲扶上床,情急之下求助于邻居的行为本身应该说合乎情理。


孤立地看待“半夜打扰他人休息”的行为显然不妥,但凡事有个轻重缓急,与彭女士面临的现实困境相比,半夜求助显然是无奈之举,难以苛责。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要具备条件性外,还必须具备相当性。相当性要件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将一些过于偶然、十分罕见的后果归因于公民,以免造成风声鹤唳的效果,影响社会的活力,这也是法律乃平衡之术的体现。


笔者认为刘母的死亡与彭女士的行为之间即便存在条件性(具体的结论应依据鉴定结果),也并不具有相当性,不能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看,即便半夜将人叫醒,也不足以导致他人的死亡。彭女士的确叫醒了刘母,但从这种行为的激烈程度来看,出现死亡的后果过于罕见,难以解释归因的正当性。


公平责任也难以认定

公平责任条款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死24条,其具体表述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刘母出于热心帮助邻里,其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风尚,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彭女士救女心切半夜求助,也很难认为有错,因此从表面上来看,本案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然而,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也是因果关系的存在,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不具备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不应适用公平责任条款。


我这个观点可能很多人都无法接受。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刘母因彭女士而死,彭女士不用担责,天理何在!然而,如果客观看待整个事件,刘母的死只能认为是意外。否则,别说是晚上,白天也不敢敲邻居的门,万一邻居在谁午觉呢。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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