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捕诉报告一体化之提倡

 南国红叶LY9 2018-08-08
撰文/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捕诉合一之后,审查报告怎么办?

说审查报告,其实是在说办案。

以往捕诉都有各自的审查报告,当然审查逮捕部门叫审查逮捕意见书,但基本是一个意思。

2016年我写了一篇《去审查报告化与去行政化》,其中说到:

审查报告是审批制的产物,是行政化的产物。司法改革高举去行政化的大旗,应从审查报告始。

当然了“去行政化”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自然“去审查报告化”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目前公诉的做法是:一年以下的速裁案件不再撰写审查报告,三年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表格化的审查报告模板,简易程序的案件不用再撰写三纲一辞。

因为这些案件都是检察官自己决定的案件,不存在审批的问题,审查报告就是留给自己看。只剩下证据摘录和审查意见记录功能,这两项功能分别被电子卷宗和精细化的起诉书所代替。

这种繁简分流的方式极大的提高办案效率,将办案人员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投入到更加复杂案件的办案和日益实质化的出庭工作之中。

➨可是,批捕的报告该怎么办?

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毕竟没有起诉书这个具有实质法律内容的文书,如果没有审查逮捕意见书,这个阶段的审查内容是不是会变得空无一物。

基于此,笔者建议:

目前还是要保留审查逮捕阶段的报告,但是要根据捕诉合一后的工作机制,以及电子卷宗存在的现实进行必要的改造。形成捕诉合一后的一体化审查报告,没有经过审查逮捕环节,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适用原有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模板。

这样有三点好处:

一是提高效率,不必重复摘录一些基本案件信息,省却改换套用格式的机械性工作。

二是捕诉两个阶段的情况一目了解有利于捕诉工作的衔接,形成捕诉一体化的刑事办案格局观。

三是有利于捕诉两个阶段证据情况的对比,了解捕后侦查工作的进展,有利于对侦查工作引导。同时将审查逮捕阶段的认知作为审查起诉的认知基础,将两项审查工作有机结合。

➨ 捕诉一体化的报告应该怎么写?

还是该写什么写什么,每个阶段的核心内容都各自体现出来。只是放在一个框架来写。

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开始撰写捕诉一体化的审查报告,只是审查逮捕的内容,报告的名称就是“XX检察院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批捕阶段)”,但是给审查起诉预留了空间,包括诉讼经过、事实、证据、意见分析的空间。

诉讼经过没有必要细说了,预留审查起诉的空间就可以了。

事实部分


包括如下部分: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审查逮捕阶段认定的事实、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几部分。审查逮捕的时候就只写前两部分就行了,后两部分可以先空着,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填上。

证据部分

审查逮捕阶段就写这个一阶段的证据,由于有电子卷宗,因此重点也不是摘录,而是分析。预留一个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部分,审查起诉阶段再填写。

这里需要与侦查机关有一个配合,建议侦查机关将捕后的证据单独成卷,这样比较方便审查捕后的侦查情况,审查起诉要写的话就引用这几本卷就可以了,电子卷宗扫描也方便,侦查机关到底捕后做了哪些工作,或者没做工作也是一目了然。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包括需要说明的问题,也是根据阶段来写。审查逮捕的时候,就在审查意见中写上这一阶段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就按照预留的空间接着写审查起诉这一阶段的意见。需要说明的问题,也是一样的。

审查起诉阶段就没有必要什么都写了,审查逮捕阶段经过已经发现的问题,或者诉讼监督意见,没有必要重复写了,可以写新的意见,对以之前发现的问题重点写跟进落实的情况。比如,需要补充的证据有没有完成,瑕疵证据有没有补证,诉讼监督的线索有没有进展。

具体的格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

第一种,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简易程序案件。

这部分案件看起来范围有限,其实占相当大的比例。

此类报告可以进行表格化改造

各部分预留捕诉两个环节的内容,对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没有变化的内容就可以直接保留。

重点要说的是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在电子卷宗充分扫描的情况下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摘录,只是记载证明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注明证据出处即可。

审查起诉阶段时将捕后形成的证据单独列明。

审查起诉阶段要最大限度的继承审查逮捕阶段的审查成果,避免重复劳动。其实以前公诉向批捕部门要报告电子版也就是这个意思,但只是没有名正言顺而已。

第二种,其他案件。

这一部分包括三年以上的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

这部分案件有的也简单,只是罪行更重一点,有的确实复杂。

对此,总体上采取一个文字版本,但繁简程度根据案件情况酌情掌握。

因为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可能更全面一些,因此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造,吸收审查逮捕的一些内容、要求,形成一个统一的模板。名称就叫XX院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批捕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在哪个阶段就注明哪个阶段就可以了。

总体的思路就是在审查报告的各个部分,预留捕、诉两个阶段的空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可以共用的除外,各部分内容两个阶段分别填写,在公诉阶段对审查逮捕阶段的审查内容予以继承。

除了继承之外,还要注意两点:

一是两个环节在审查标准和审查重点上的区别,不能混同;

二是加强两个审查的联系,审查逮捕环节除了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外,还要为公诉阶段做好一定的铺垫和准备,要求侦查机关以指控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收集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要特别关注捕后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促进侦捕诉三个环节的有机衔接,形成指控体系。

在捕、诉两个审查环节之间,也要注意侦查工作开展的动态,注意沟通联系,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这些内容可以在审查报告中预留一定的空间,可以在捕后、审查起诉前,在审查报告中完善上述内容。事实上,提前介入工作的有关内容也可以纳入到审查报告之中。

这样通过刑事案件审查报告这个平台就可以串联起所有的刑事检察工作,形成刑事检察工作全流程的完整记载,真正体现一体化的精神。这也是审查报告一体化的意义之所在。

审查报告是办案的缩影,对审查报告的改造就是办案模式本身的改造.捕诉一体化应从审查报告一体化开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