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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阅卷,是做好辩护阻击的第一步

 申文波律师 2023-02-04 发布于河南

审判阶段阅卷,是做好辩护阻击的第一步

申文波/文

今天聊一个很常见但容易被忽视,又对案件可能起到关键性影响的事,那就是庭前复印查看卷宗材料。

这里不是说我们庭前应该如何认真阅卷,应该如何制作阅卷笔录,而是说——即使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从检察院复制拷贝了全部卷宗材料,在审理阶段最好再跑一趟法院查看卷宗,看看有没有夹带一些新的材料,或者检察院没有全面移送卷宗材料。

不少人陷入一个误区,就是简单地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卷宗和移送到法院的卷宗材料是一致的。

理由是如果案件增添新的材料,需要经过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获取,案件没有退补,就意味没有增添新的材料。

实际上,新的材料并非必须通过启动补充侦查程序获取。部分检察官可能通过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材料。

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检察院又没有通知律师查阅复制新的材料,法院收到的卷宗材料和律师手里头的卷宗不一致,就不是啥新鲜事了。

同时,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到法院,律师如果不在审判阶段去阅卷,也很难发现检察院有无全面移送卷宗材料。

即使经过庭审,也很难发生上述问题。

虽然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必须全案移送卷宗材料,但如何出示证据、出示哪些证据,则是检察院自主决定的示证权范畴。

如果证据打包出示,则根本发现不了控辩双方手里头的证据差异。

即使单个证据逐一出示,因为检察院有决定出示哪些证据的权力,同样发现不了自己手里头的证据不全,或者检察院没有全案移送证据的问题。

我在前几天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在审判阶段就发现了移送起诉的卷宗存在夹带材料的情况。

在审判阶段,我在会见当事人之后,就去法院要求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卷宗中多了一份情况说明、附卷一、二等三份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卷宗中是没有的。恰恰是这三份材料证实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问题,通过庭前沟通,公诉人当庭同意按照我们的观点变更了起诉金额。

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些检察官会在公安移送的原始卷宗上,用铅笔勾勾画画,这些铅笔标记的地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承办人思考的过程以及在意的点。这些阅卷痕迹也可为辩护人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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