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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审判阶段检察院也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最高检察院如此答复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2-12-15 发布于广东

来源丨海扬刑辩,作者:薛红玲律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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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答复函


薛红玲律师:
您好!您《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建议函》收悉,感谢对检察工作的关注。我们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成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阅卷,共同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等执业权利。即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办理机关为检察机关,案卷材料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
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案卷材料也同步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闻卷权应当由人民法院保障,同时,考虑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均有权收集、调查取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对案卷材料有可能有新的补充或者原有案卷内容已经有所变化,此时再到检察机关阅卷,已经不能保证所有案卷材料与审判阶段法院的卷宗光全一致。
我们也了解到,在日常工作中,有个别检察院对已经移送法院办理的案件,在法院提供阅卷困难的情况下,向律师提供阅卷服务,这是检察机关主动延伸阅卷服务一种方式。但并不表示检察机关具有对于审判阶段案件应当向律师提供阅卷的法定职责。
下一步,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我们将继续通过现场阅卷、异地阅卷、互联网阅卷等方式努力满足律师阅卷需求.
专此回复,顺祝安祺!
最高人民检察12309检察服务中心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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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申请提供电子卷宗的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见,法律并未限定辩护律师到各个部门阅卷的时间段。

“不能保证所有案卷材料与审判阶段法院的卷宗完全一致”,这个担心有些多余。第一审程序中,除了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被害人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形外,检察院持有的卷宗与法院的卷宗是一致的;第二审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与二审法院持有的卷宗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缺少审判卷。因此,无论案件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检察机关至少持有侦查卷的电子卷宗,侦查卷往往包含了指控犯罪成立的大量证据。

司法机关掌握的案件卷宗,不是司法机关的私产。希望,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考虑,检察院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向辩护(代理)律师提供电子阅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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