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所一、案例索引 1、山东高院《黄明祥、滨州华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鲁民终557号,审判长丁国红,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2、最高院《黄明祥、滨州华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001号,审判长任雪峰,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发包方北海公司,总包方华宜公司,实际施工人黄明祥。 一审法院认定黄明祥对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撤场时亦未进行交接,且涉案工程尚未竣工,因此黄明祥仅提交涉案工程3#、5#楼的形象进度报量等证据不能证实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对此黄明祥因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进而其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因缺乏鉴定依据未予准许。二审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原审以 黄明祥不能证明其施工的具体工程量,驳回黄明祥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根据查明的事实,黄明祥对涉案工程没有施工完毕,其起诉要求华宜公司和北海公司支付工程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的工程量。黄明祥虽然提供了涉案工程3#、5#楼的主体结构验收申请书及形象进度报量等证据,但华宜公司对其主张不予认可,且华宜公司亦提供了相关证据反驳黄明祥的主张。一审判决认为黄明祥提交的证明其施工具体工程量的证据不充分,对于具体的工程量无法确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由于黄明祥主张的具体工程量无法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其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也无事实依据是正确的。黄明祥虽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其在二审时亦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亦是正确的。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 黄明祥不能证明具体的施工范围或工程量,从山东滨洲中院、山东高院、最高院,打官司是一路败诉。 本案启示:施工方不能证明具体的施工范围或工程量,打官司是不可能赢的。施工方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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