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认定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有一种材料在证明此情形时确出奇的好用,且证明力更强! 【基本情况】 郑某于2007年4月16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且于2010年10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郑某从事现场生产操作,生产现场会接触粉尘。 2017年7月10日某区安监局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公司发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认为公司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郑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交了安监局开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作为证据材料。 【劳动仲裁】 仲裁认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是行政机关对公司出具的检查材料,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郑某要求公司支付接触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用人单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从事现场生产操作作业,可能接触粉尘,公司应依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劳动者健康检查一次。根据该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每年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一次。 2017年7月10日某区安监局向公司发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检查记录》显示公司存在下列事故隐患及问题:1、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2、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确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093.78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务分析】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客观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文件,是客观事实的书面呈现,具有法定效力。 本案中,《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记录了公司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违法事实,能够证明公司确实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事实,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即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除非有更为确切的证据证明,否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律海佳人 专注政企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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