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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全流通”业务操作解读

 贾律师 2018-08-08

来源:中伦视界

作者: 杨辉庄浩佳朱君全


2018年7月10日,威高股份(HK:01066)发布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威高股份成为第三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此前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H股“全流通”试点的联想控股(HK:03396)、中航科工(HK:02357)已分别于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15日完成非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的工作。


本文将对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总结梳理,为H股“全流通”相关业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章程修订—为H股“全流通”铺垫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第八十条将“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的情形之一。《必备条款》第七十九条则规定了“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H股“全流通”系将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的行为,属于《必备条款》第八十条规定的“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的情形之一,应当取得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和受影响类别股东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批准。


我们注意到,参与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的联想控股、中航科工、威高股份均在试点前修订了章程,明确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事项不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批准,而如中国交通建设(HK:01800)、中国铁建(HK:01186)等老牌H股上市企业及江西银行(HK:01916)等近期刚登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企业均已在现行公司章程中约定了类似内容。


就H股“全流通”中的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相关事项,3家试点企业对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如下:


1.在章程中明确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不需要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批准


联想控股在原有条款约定内资股转让股份给境外投资者并在境外上市不需要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的基础上,增加了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境外上市交易不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的批准的相关内容。


中航科工、威高股份均在章程中增加了专门条款,明确了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境外上市交易不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的批准。


2. 明确“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不属于“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的情形或约定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境外上市交易不必适用取得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批准的程序


联想控股在章程中增加专门条款,约定“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不属于“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的情形。


中航科工在明确“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批准的同时,补充一条但书内容,约定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境外上市交易除外,即确定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境外上市交易属于“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的一种情形,但不必适用取得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批准的程序。


威高股份在章程中增加了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的情形,约定非上市股份在境外上市交易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H股“全流通”试点属于内幕信息,申请后是否可以参与试点也存在不确定性,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相关事宜答记者问》(以下简称“《H股“全流通”试点答记者问》”)[1],“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取得相关股东授权”是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的企业需履行的基本流程之一。因此,上述试点企业采取了更为稳妥、更加契合“试点”特质的方式,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试点申请前,修订公司章程,而非采取直接由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直接审议通过关于参与试点议案的方式。


二、H股“全流通”方案的选择


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中国证监会已明确“参与试点的企业和相关股东,在满足试点条件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流通数量及比例等事宜,自主协商形成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全流通’方案”[2],而在本次三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中,联想控股将部分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部分全流通”),中航科工、威高股份则将全部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


根据《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在完成跨境转登记成为境外上市股份后,不得再转回成为非境外上市股份,原有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无法再通过A股IPO的方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自由流通。申请H股“全流通”的企业可综合考虑境内外证券市场估值差异、公司未来战略计划等因素,在符合相关规定,并与监管机构充分沟通的前提下,选择“全流通”方案或“部分全流通”方案。


选择“部分全流通”方案时,控股股东应考虑方案对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决策的影响,避免因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失去对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控制。


三、非上市股份股东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H股“全流通”试点答记者问》[3],“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取得相关股东授权”是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的企业需履行的基本流程之一。


试点企业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明确H股“全流通”不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属于非上市股份股东自行处置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因此申请H股“全流通”应当取得非上市股份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批准;同时,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是以企业名义申报,相关股东应授权试点企业的董事会具体操办申报、后续登记及备案等必要程序;董事会亦应审议通过试点企业参与试点的相关议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上市股份股东系机构股东,申请H股“全流通”时,还应当提供机构股东就将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的申请及相关授权事项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股权结构清晰与股份质押


根据《H股“全流通”试点答记者问》[4],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的企业“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试点企业应对其非上市股份股东股权结构进行穿透。投资H股上市公司的境外机构股东可能是结构极为复杂的境外基金,除结构复杂外,这些境外基金往往与投资者签署了严格的保密协议,这无疑增加了穿透难度,导致部分境外机构股东无法全部穿透。如果非上市股份股东股权结构穿透情况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则可能需要调整股权结构,或者选择“部分全流通”的方案。


根据《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H股上市公司在H股“全流通”试点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向中证登申请注销相应的非上市股份,并按照香港市场要求,在香港联交所、香港股份登记机构等机构履行手续,完成相关股份登记(以下简称“跨境转登记”)。如拟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非上市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在办理相应股份的跨境转登记手续时,须先申请注销相应的非上市股份,而此时非上市股份存在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试点企业无法办理前述注销手续。基于前述,如拟进行H股“全流通”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相关企业应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H股“全流通”试点申请前解除相关股份的质押。


五、试点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至相关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的重点事项


2018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5月22日,中证登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根据上述规定及联想控股、中航科工的公告,试点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试点批准后,应采取下列措施,完成相关股份在香港联交所的最终上市:


1.公告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全流通


试点企业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批文后应公告批文的相关信息。


2.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北京分公司”)申请退出或注销、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及买卖


非上市股份股东委托试点公司向中证登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或注销登记、试点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相关股份的上市及买卖,上述两项应同时申请。


3.向中证登申请“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境内非上市股份股东委托试点公司向中证登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向中证登北京分公司申请“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4.确定境外代理券商、境内证券托管券商


申请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前,试点企业应选择一家已完成 H 股“全流通”技术和制度准备的境外券商,作为其所有股份交易结算的境外代理券商,选择一家已完成H股“全流通”技术和制度准备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其境内托管证券公司。试点公司在申请持有明细初始维护时,应一并提供境外代理券商信息。


5.在香港登记过户处完成境外登记


试点公司完成公告中国证监会批文、完成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取得香港联交所批文(取得批文后应当公告)、取得中证登“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后,在香港登记过户处完成境外登记。


6.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初始维护、代码、简称


试点公司完成境外初始登记并确认股东身份信息、持股信息、托管信息之后,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同时,试点公司提交境内交易委托代码及简称的申请。


7.其他重点注意事项


 1. 非上市股份股东卖出全流通股份前,必须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完成外汇登记,否则会影响非上市股份卖出后收取的资金。


 2. 完成全流通前,相关股份还需要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 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均未涉及相关内容,但联想控股、中航科工在公告中公布了相关内容。其中,联想控股在公告获得香港联交所批文时一并公告转换H股已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中航科工在完成注销登记并取得香港联交所上市批准后开展促使被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的工作。


六、H股“全流通”之展望


本次 H 股“全流通”试点完成后,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推广“全流通”, 本次H 股“全流通”试点意义不亚于当年A股股权分置改革。由于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股份无法自由流通,无法流通的股份无法获得一个准确的定价甚至因为流通性差而被给予较低估值,这就导致H股上市公司整体估值普遍偏低,H 股“全流通”后,H股上市公司的内资股的价值将更加市场化。H 股“全流通”也将强化大股东、管理层利益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进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香港联交所与Wind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H 股上市公司共有252家,而截至2018年1月2日,共有98家为A+H两地双上市公司,剩余的154家H股公司非流通股权的合计市值约为2.62万亿港币,为前述154家公司已流通H股市值(1.14万亿)的2.3倍,相当于2017年底港股市场总市值的7.7%左右,此外,前述154家公司中,非流通股本占比超过60%的高达120家。[5]


未来一段时间,巨量的存量股将使H 股“全流通”成为资本市场持续的热点,本文回顾了H 股“全流通”试点中的重要事项,以期为相关企业的资本市场战略布局提供一些思路。


注: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相关事宜答记者问》,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12/t20171229_329883.html,访问时间:2018年8月3日。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证监会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 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12/t20171229_329881.html,访问时间:2018年8月3日。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相关事宜答记者问》,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12/t20171229_329883.html,访问时间:2018年8月3日。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相关事宜答记者问》,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12/t20171229_329883.html,访问时间:2018年8月3日。


[5] 参见杨灵修:《H股全流通,又一场股权分置改革盛宴?》,http://master.10jqka.com.cn/20180119/c602578286.shtml,访问时间: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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