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100问”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全新打造的政策资讯栏目系列专题,旨在对政府会计领域的相关制度进行解读,以期对政府会计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士有所启发。本期我所推出“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7问”,欢迎大家交流与探讨! 07 事业单位各类借款利息 在财务会计中应该如何核算? 借款利息是指事业单位向银行或其他机构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利息。对借款利息的核算主要包括计提利息和支付利息业务的核算。 进行计提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时,需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判断: 一是判断利息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以确定分录的借方科目。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的利息应予以费用化,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对于其他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按期计提的利息应予以费用化,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二是判断应支付利息的核算科目,以确定分录的贷方科目。短期借款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属于流动负债,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在长期借款到期时才予以支付,属于非流动负债,通过“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实际支付利息费用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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