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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将保证期间约定为5年吗?

 qwdfmg 2018-08-11

作者|沈艳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15087163971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立场,且不得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于2016年12月18日发布于【法律虫】微信公众平台*


保证是重要的增信手段,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属于债法范畴。依据《担保法》,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而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知,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影响保证人债务履行,保证合同该如何约定保证期间的长度呢?

 

一、法定保证期间

 

1.没有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视为没有约定

情形: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视为约定不明

情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即《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或两年,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关于起算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因此,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才是保证期间的有效起算点。除此以外,担保法及其解释并没有对保证期间的长度做出特别限制规定。而保证隶属债法范畴,是否可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原理,依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保证期间长度?当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两年诉讼时效,比如5年,其法律效果如何?

 

二、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存在差异。

 

保证期间对债权人的约束力

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选择向债务人或向保证人或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债权,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期间终止,转化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他字第27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第一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可知,若保证期间约定为5年,债权人可以在该约定的5年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依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1)民二他字第27号第三条:“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可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仍然有效,但若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过,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主债务的时效抗辩;若保证人在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反悔,且不得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为5年有效且对债权人有利无弊,只是债权人仍然须积极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因以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提出抗辩。

 

四、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终止,转化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001)民二他字第27号第一条应当适用于一般保证,即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保证期间若约定为5年,其效果如何?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受到主合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双重制约。比如通常主合同诉讼时效为2年,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只能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一般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期间为2年以上,比如5年,债权人在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上可以有更多选择。因此,在一般保证中,适当延长保证期间对债权人依然有利无害。但一般保证仍然面临着保证人提出的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风险。

 

综上,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约定的保证期间有效,对保证人、债权人均产生约束力。保证人须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而提出抗辩。保证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情形下仍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反悔且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延长保证期间加大了保证人责任,对债权人并无危害。但是,从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和积极行使权利的角度考量,均不鼓励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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