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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学校无过错可不担责

 青龙董旄 2018-08-12
校园伤害,学校无过错可不担责
青龙—董旄 发表于 2008-4-25 20:34:00

校园伤害,学校无过错可不担责

49日中午,因为本校六年级学生李宾(化名)等人到七年级教室闲逛时与该班学生赵平(化名)发生口角,赵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宾刺伤。后学校闻讯后及时将李宾送入当地医院治疗……

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双方的家长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人总以为事情出在学校,学校就应该对此事负责,包括为李宾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每当论及此事,本人也曾与一些人进行了相关的探讨,但收效甚微。因此,在这里对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该不该担责作一详细的剖析。

首先,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司法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因此,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学校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对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作了逐一列举:“()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而在本案中,李宾是中午休息时间被第三人赵平突然刺伤的,不在学校法定的担责范围之内,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所以,在具体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判定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也应该从这三方面进行。所谓教育责任,即学校要针对本校实际,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而管理责任就是当学校或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及其他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所谓的保护责任就是学校应对学生给予必要的保护,当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治。

在谈到这些时,有些人错误地以为,只要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伤害事故,那么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必然会有着这样那样的漏洞,所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不然:1、学校是法定的教学机构,而不是学生的保镖或者保姆,无法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学生进行全天候监控。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进行过多次安全教育,已经尽到了教育之责。2、李宾的受伤虽然发生在学校内,但中午是学生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没有规定亦无约定要求教师必须到场管理,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来约束学生的行为。3、赵平当天中午从家里拿来的匕首,到校后不久就把李宾刺伤了,所以老师根本不可能发现其携带管制刀具进校这一危险行为。4、从李宾进入七年级教室到发生争执,直到赵平突然掏出匕首将李宾刺伤,前后不超过2分钟,事发突然,即使老师在场也不能当然预见和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因此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不当。5、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将李宾送进医院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所以,在本案中,学校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后来,在派出所的协调下,李宾与赵平双方的家长达成赔偿协议,由赵家赔付李宾医疗费5500元,学校没有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与教师在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时,不能因为自觉理亏就逆来顺受,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到不应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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