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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出租场地给他人,竟然违反了《广告法》?

 gsfangjw 2018-08-13

酒店不制止承租者发布违法广告也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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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人利用从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租来的场地召集老年人举办讲座或培训,通过虚假宣传某种产品所具有的功能或使用后的效果,高价推销各类产品。有的老年人购买产品后发现根本不具有宣传的功能,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但等执法人员去检查时,那些集会召集者往往已逃之夭夭。以前,对这种利用从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租赁来的场地开展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感到束手无策。可现在不同了,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施行后,对此类行为有了明确规定,本文就是对成功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一个案例分析。
案 情
201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称在某酒店会议室内有人召集老年人举办讲座,打着培训的旗号推销净水器,涉嫌对净水器功能进行虚假宣传。10月11日,执法人员到该酒店会议室检查,发现任某等7人租赁该会议室,正在向老年人推销净水器,涉嫌进行夸大功效的虚假宣传。为查明事实,执法机关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9月7日,该酒店与任某签订会议室租用协议书。双方约定:酒店为甲方,任某为乙方。甲方将牡丹厅会议室出租给乙方,每次1000元。任某等人在酒店提供的场所内,组织老年人参加所谓的健康知识讲座,通过发放“井蓝健康饮用水工程示范户申请表”和“广告宣传员”卡片,动员老年人参与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任某等人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制作“矿物质能量水的保健作用和对某些疾病的促愈作用”宣传单发放给老年人,对某品牌净水器的相关功能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该酒店没有按照我局2015年9月18日向其送达的行政指导书的要求,对任某等人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截至案发时,酒店共向任某收取租金3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
办案单位认为,该酒店在收到行政指导书后,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承租者利用其场所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的规定,对该酒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 析
◆酒店是否属于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众是指由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公共场所是提供给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新《广告法》对哪些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并未作出规定。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因此,可以认定宾馆、饭馆、旅店等上述《条例》列举的场所属于公共场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集餐饮、住宿功能于一体的酒店也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属于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调整的范围。
◆是否需要在本案中对承租者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承租者任某利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资料,通过制作“矿物质能量水的保健作用和对某些疾病的促愈作用”宣传单,向老年人宣传经过该品牌净水器净化后的水具有治疗疾病功能。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并经承租者确认的宣传单内容,足以证明承租者发布的广告是违法广告,只需要在案件事实部分予以认定即可,不需要另案认定和处理,对此类案件也无法处理承租者。
◆如何证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承租者发布违法广告是明知或者应知的?
新《广告法》施行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针对类似本案情形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题研究。
执法人员认为,如果不能在现场发现承租者利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产品的行为,由于不知道他们于何时何地组织老年人举办讲座或培训,很难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此类活动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活动一般是租用影剧院、酒店会议室等场所开展的,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制发行政指导书的形式,指导场地管理者对租赁场地的承租者资格进行审查,对场地租赁后的活动予以监督,对承租者从事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从源头上规范,让相关场所的管理者协同监管,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该酒店收到我局制发的行政指导书后,并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承租者利用其场所对老年人进行违法广告宣传的行为,足以证明该酒店对承租者发布违法广告是明知或应知的。
□江苏省灌云县市场监管局 谢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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