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讼阅读|刑事审判参考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十二)

 ANTISOCIALMAN 2018-08-14

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现与诸位分享。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运用word内的“查找”功能定位相关案例号后,在网络上自行检索相关案例以细致研究

第551号 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摘要: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当以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而不是以公安部门侦查或并案侦查地及移送起诉地为依据。


第552号 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第553号 被告人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摘要:在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通过严格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形成证据体系,也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第554号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


摘要:


1、对于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审判实践中应当适当考虑醉酒犯罪的原因及状态,如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陷入“共济失调期”“昏睡期”的醉酒状态下犯罪的情况,也应与未醉酒的正常人相区别;


2、对于酒后犯罪的主观恶性,为实施犯罪而故意制造醉酒假象、借酒壮胆或者明知自己会酒后乱性而饮酒等故意醉酒行为的主观恶性最为严重,过失醉酒者次之,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醉酒者最轻,因此在对醉酒人犯罪的案件中应当适当对醉酒原因予以考察;


3、在醉酒犯罪中,主要需要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是否有积怨(即考察是否有犯罪预谋),被害人是否对醉酒行为负有责任(降低行为人醉酒原因的过错程度)、是否属于激情犯罪。


第555号 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


摘要:


1、确定雇凶者和受雇者罪责大小的根据是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判断上应结合雇凶者雇用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意图、希望达到的结果、是否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及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受雇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及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决定。对于“只动口不动手”的雇凶者,但主观恶性比实行犯更大,地位也比受雇者更重要,不能因为“只动口不动手”而简单减轻雇凶者的罪责,对于“既动口又动手”的雇凶者其罪责显然重于受雇者;


2、判断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是否过限①对于“只动口不动手”者,关键看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授意范围(包括犯意和结果)②对于“既动口又动手”者,要看雇凶者在当场明知受雇者将要或正在实施超出其犯意的实行行为时,是否有制止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3、对于教唆内容不明确的雇凶案件中的概括性授意(如“教训一顿”),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了雇凶者的授意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的过限;对于认定雇凶者明显出于某种犯意有困难或者有重大分歧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予以认定;


4、雇凶者概括性授意伤害,行为人实行过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雇凶者仍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具体处刑要与直接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相区分。


第556号 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


摘要:


1、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2、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3、如果被害人的符合上述过错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于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为引起,其行为属于“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过错行为;但如果加害人的先行不法或者不良行为已经中止,另一方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此时可以考虑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


第557号 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摘要:


1、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行为人是否实现了犯罪目的,即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即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2、一般在特定场所,物主的控制能力是否及于该场所内的任何地方,物主对这些财物是否都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需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并结合财物的性质、形状、运送难度、社会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①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②行为人是否能够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即藏匿方式必须足以确保行为人的占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方得认定行为人的盗窃既遂的成立。


第558号 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自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第559号 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


摘要: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恐怖信息”不等于恐怖主义信息,应指足以使一定范围内社会公众产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恐慌心理,致使生产、工作、经营活动无法进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要件,应如何认定;


3、请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属于手段和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进行处罚,应以一罪论处。


第560号 盗掘古墓葬罪中主观认知的内容和“盗窃珍贵文物”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摘要:


1、盗掘古墓葬罪要求行为人应当明知所盗掘的是古墓葬,但不要求行为人确切认识到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盗掘”古墓葬罪的行为既包括行为人窃取到文物(盗),也包括行为人未窃走文物、但对古墓葬造成损害(掘);


3、认定“盗窃珍贵文物”的加重处罚情节,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主观上必须具有盗窃珍贵文物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概括性故意),而不是只要挖掘到了珍贵文物就一律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第561号 罪证不足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


第562号 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


摘要:


1、行贿、受贿犯罪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2、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但能实现消费功能,产生的全部资费由请托人承担,此种会员卡与含有金额的会员卡在使用功能方面没有本质的区分,应将请托人实际支付资费的金额(以避免行为人刻意做低资费逃避法律制裁)认定为受贿的数额;


3、低价买卖商品房,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买卖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4、以委托理财为名行贿受贿的①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由请托人出资以国家工作人员名义购买记名股票等证券,其受贿数额应当为请托人为购买该记名股票等证券的出资额,对于收益应当按照受贿孳息处理②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由请托人购买无记名股票等证券,获利后,请托人收回出资额的,应以实际收益作为受贿数额,没有收回出资额的,受贿数额为出资额加上实际收益计算受贿数额,案发时股票等证券尚未转让出售的,应以案发时股票等证券的市场行情计算受贿数额③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委托请托人购买股票等证券,请托人未予以交付,而是直接将收益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无论请托人是否真正购买股票等证券,其交付的资金即为受贿数额。


第563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第564号 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摘要:


1、非法经营罪中,“经营”一词应理解为经济领域内的“经营”活动,即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某项能为自己带来营利的活动;“非法”一词代表“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非法经营行为”必须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性质,行政违法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


2、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除了该罪名外的其他违反与经营许可制度有关法律、法规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如何认定名义上是单位犯罪,实际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自然人犯罪。


第565号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摘要:


1、认定自首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时间既可以是在犯罪被发现前,也可以是犯罪被发现后,实践中一般包括①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主动投案②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主动投案③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仅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现,但在尚未被司法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⑤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⑥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2、区分“形迹可疑”和“有犯罪嫌疑”(上述第三种情况),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一定的具体证据,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能够把行为人与发生的犯罪案件联系起来,否则只属于“形迹可疑”,不排除认定“自动投案”的可能。


第566号 共同抢劫中故意杀人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摘要;


1、抢劫致人死亡和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在定罪量刑上的区分,关键在于杀人行为是否是抢劫的手段行为;


2、部分共同犯罪人犯意超出、实行过限与共同犯罪犯意转化的区分。


第567号 父母为教育孩子而将孩子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区分。


第568号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


1、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定罪处罚,而不是出现重伤即是故意伤害罪,出现死亡后果即是故意杀人罪;


2、聚众斗殴发生致人死伤的结果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能对有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行为人仅有伤害故意时,虽然致被害人死亡,只能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罪责;


3、如何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


第569号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第570号 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


摘要:


1、判断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关键在于犯罪停止的阶段是否着手实施犯罪,着手实施犯罪是指被告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要件中的犯罪行为,使得法益初步受到危害或者面临实际的威胁;


2、对于绑架罪的着手,是指劫持人质的行为,一般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在此之前为此创造条件的行为,如将被害人骗至或骗离某一地点再进行挟持的,不论复杂简单、时间长短、内容多少、危害大小,均不属于实行行为,只是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4、为了实施犯罪抢劫或窃取他人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第571号 帮人“讨债”参与绑架,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误以为索要债务而实施了帮助他人绑架人质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绑架罪的犯罪故意,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在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人质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3、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人质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572号 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第573号 涉众型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第574号 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摘要: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即①本质上使得单位公款失控、处于风险之中②必备条件是侵犯本单位公款的使用权③本罪成立的前提是归还可能性。


第575号 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摘要:


1、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无论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都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转化型抢劫罪的前置条件应理解为类罪、行为,而不拘泥于罪名,因此盗窃电力设备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罪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第576号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


摘要: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能认定货值金额,不能认定销售金额;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后所得(行为人从买方获取的收入)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行为人由于某种虽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者事先的约定,买方应当支付给行为人的产品价款);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未遂的基本数额标准是货值金额达到销售数额的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


第577号 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需要把握合同货款所有权是否属于业务员所属单位、合同货款是否由该单位实际控制(否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第578号 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摘要:对于单位犯罪案件,检察院作为自然人起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法院对该自然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第579号 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


第580号 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摘要:


1、“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需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不能扩大至所有犯罪,因此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且如果对此进行评价有重复评价之嫌;


2、在抢劫的同时并存多个犯罪行为,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第58l号 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摘要:


1、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抢劫罪中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2、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排除妨害进而占有财物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直接构成抢劫罪;


3、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取得财物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护所劫得的财物,暴力伤害(杀害)行为人的目的是取得财物,那么该行为仍然涵盖在抢劫罪的手段之中,无需单独定罪;如果是出于杀人灭口等其他目的,则应当单独定位故意伤害(杀人)罪。


第582号 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国家证件”应如何理解;


2、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第583号 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摘要:偷拿自己家的财务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584号 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摘要: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主要包括①本人直接收取并归本人所有②本人直接收取后直接交给指定的第三人③本人授意他人将有关财物交给其指定的第三人;


2、对上述第③种情况,作为“特定关系人受贿”,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如何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但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相应劳动的,不能认定被告人受贿,但如果薪酬明显不成比例者仍然属于“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报酬”;


4、检察机关掌握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被告人主动交代其余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即①不同种余罪自首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第585号 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


摘要: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并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必须在接受请托事项之后。


第586号 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态究竟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能力、是否正常行驶、速度快慢、车况如何、路况、能见度、案发地点车辆行人数量、肇事后表现和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供述综合分析认定,而且醉酒驾车行为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在危害上要与放火、掘水、爆炸等具有同等严重性,同时还需要考虑量刑的平衡性;


2、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的“自信”,取决于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自以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合理依据,只是过高的估计了这些因素对于防止危害结果产生的作用,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完全没有这一客观条件,不能认定行为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如何认定行为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


第587号 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并不否认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特定的对象,但其行为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行为人事先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即具有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


第588号 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第589号 对嫖宿幼女罪如何进行审查认定


第590号 非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力认定


摘要:对于非同案共犯的供述应当界定为被告人供述而非证人证言.


第591号 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单纯的手机号码没有价值,不具有财产类犯罪指向的财物属性,因为刑法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付知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主要适用于①使得被害人产生初装费、入网费等损失(除非销赃数额高于这一损失,否则以损失作为盗窃数额②被害人产生话费损失的,而非法转售他人的电话号码并不会导致这两种情况的发生,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2、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的行为中,转让行为才是获利的关键,这与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具有实质性的不同,鉴于此,该行为实质侵犯了购买上述号码者的利益,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592号 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第593号 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摘要:


1、行为人分别实施走私、贩卖、运输不同宗毒品的行为,属于同种罪行,因此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其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


2、对于并列罪名,行为人实施该条款中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就构成数罪,应并罚,但对于选择性罪名,数个罪名既可以分别单独定罪,也可合并组合为一罪,属于刑法规定的按一罪论处,不定数罪,在此情况下该罪名中的各罪系同种罪行。


第594号 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如何认定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何种工作时符合“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条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595号 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


第596号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减免程序如何操作


第597号 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人”


摘要: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的客体,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区分,如果既侵害了商业信誉,也侵害了商品信誉,则应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一罪;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中的“他人”,固然应具备一定的特定性,但这一特定性不宜僵化理解,侵害的既包括某个具体的生产经营者,也包括某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否则由于被侵害方不能认定,无法构成本罪,对于行为人未明确指名的侵害行为,应当根据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标准判断侵害对象的特定性;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的主观要件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第598号 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第599号 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


第600号 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子追打致死的行为如何量刑?


摘要: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特殊减轻”制度。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