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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十八)

 云飘飘34zkqaw7 2018-08-21

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

《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现与诸位分享。前面分享过的《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第一到四部分,可点击文末相关阅读查看。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运用word内的"查找"功能定位相关案例号后,在网络上自行检索相关案例以细致研究。

 

第851号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摘要: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时,如何判断被告人的年龄。


第852号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853号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对于其个人合理吸食量的把握,既要考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也要考毒品吸食的周期,不宜将毒品吸食数量标准认定的过高;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用于吸食的毒品并在同城内运输的行为,距离较短,且没有证据证实赚取了运费,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854号容留卖淫三人次是否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一般主要是针对娱乐会所、洗浴中心场所中大规模、有组织的卖淫行为,主要是打击长期性、职业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破坏社会风尚的犯罪行为。


第855号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认定①被告人所在公司本身的性质②被告人职务任命的形式③被告人从事的工作性质;


2、在改制前后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856号如何区别对待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引发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量刑


摘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个别化原则,法官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既要充分考虑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又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经历、犯罪原因及其他具体情况,以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仙,通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考察判处其轻重相适应的刑罚。


第857号“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摘要:


1、“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此是基础,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第三、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对被害人救助。


2、与“交通肇事后逃逸”类似的关联情节的认定。


第858号对致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为如何评价


摘要:如何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859号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商品,但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的,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第860号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


摘要:


1、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无需鉴定资质的要求;


2、如何审查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的证据效力。


第861号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印鉴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权利人的支配”和“利用取得的财物”双重意思构成,对于前者,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有无返还意思表示、使用时间长短,还要考虑财物的价值、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等因素具体判断;


2、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援助或者专项基金财产。在国家机关、国家出资的(包括独资、全资、参股)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印鉴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实质的一罪,根据本质特征判断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论处。


第862号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摘要:


1、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必须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此处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行政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层面的行政性规定,除涉及设定标准、规则等规定外,行政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层面的行政性规定)的溯及力都与刑法“从旧兼从轻”一直,即“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有利于被告除外”;


2、一般“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般不包括无照经营、超地域经营、零售变批发行为,一般只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863号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的行为定性以及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认定


摘要:


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


2、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3、利用POS机滚动套现,即以后次套取的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的,应当累计作为非法经营数额(而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规定以后补前的,应当将最终未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4、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


5、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为①行为违反国家规定②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③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④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至于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否最终谋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套现的数额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的数额(租用者作为实行犯,出租者作为帮助犯)。


第864号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且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如何定性


摘要:


1、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具有毒品犯罪目的,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在此过程中故意不建立真实的购销记录的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可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参考因素进行认定;


3、对于仅有购买价格记录而无销售价格记录,对于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以参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的,通过平均价,基准价等计算”。


第865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对传销活动的刑法评价应当实行单轨制,仅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如果不符合该罪的构成特征,就应当宣告无罪,而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866号杀人后劫车逃跑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即“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做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的理解与适用;


2、在劫车犯罪中,抢劫罪与劫持汽车罪的区分。


第867号强迫劳动罪与非罪的认定


摘要:


1、如何区分强迫劳动罪与一般性强迫劳动行政违法,主要可以从“强迫手段与社会一般观念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劳动者非自愿性程度”两个角度去判断强迫行为是否足以使劳动者陷入不能自由选择的境地而需要刑法介入和干预的程度;


2、如何认定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


3、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限制人身自由属于强迫劳动的手段行为,对行为人仍应以强迫劳动罪一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强迫劳动本身已经构成强迫劳动罪,又在日常生活中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死亡的,分别构成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第868号“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即以是否具有秘密性作为判断标准,具体来说①客观上,盗窃行为不具有被被害人发觉的可能性②主观上,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被他人发觉的意思,即自认为其盗窃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即使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被害人不能发觉的方式取得财物,即使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发觉,只要该行为客观上存在被害人难以发觉的可能性,仍不丧失秘密性;


2、区分诈骗罪和其他其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是“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而单纯交给行为不同于交付行为;


3、“加霸王油”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第869号如何把握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程序


第870号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摘要:


1、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


2、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存在有容留卖淫的行为,但应当作为组织行为的方式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3、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唯数量论,且在定罪后仍应当区分主、从犯。


第871号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第872号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如何定性


摘要:


1、如何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视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情形,而且在认定时,应实质上判断其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以贪污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人员系村基层组织人员②系在从事公务,即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特定行政管理工作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共财产;


3、如果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过程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超额土地补偿费用的,因为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利用公务便利侵吞了国家财产,故构成贪污罪;如果村干部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补偿到位后,没有利用公共职务便利,侵吞的只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为仅仅侵犯了集体财产权,不符合贪污罪要求的公共财产范畴,所以只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873号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以及如何认定走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


摘要:如何审查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


第874号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未被激活的信用卡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的调整范围,该规定的调整范围是已经被激活,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对于无效卡、伪造卡、变造卡、涂改卡均不能归入其中;


3、①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权利载体物,因能即时兑现财产权利,行为人窃取后,就拥有了对相应财物的控制权,以盗窃罪论处②盗窃记名票据、金融票证、信用卡,行为人不论是否采取其他欺骗行为,在兑现时需要冒充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相应的金融诈骗罪③盗窃除②以外的权利载体物,如果采用伪造银行预留印签、印章,仿冒持票人签名等刑事兑现财产价值的,由于后续欺骗行为是取得财物的关键行为,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的是印鉴齐全的载体物,兑付时无需另行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则兑现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以盗窃罪处理。


第875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被骗车辆已经过户但是非因主观原因未作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属于未遂;


2、对于沪牌的竞买价格不属于车牌本身的价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876号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


第877号如何把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878号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哪些示范意义


第879号盗窃金砂后加工成黄金销赃,盗窃数额应当以所盗金砂价值认定,还是以加工成黄金后的销赃数额认定


摘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行后,原《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相应废止,原来的“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照销赃数额计算”的规定被替换为“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同时,对于盗窃后对有关财物加工后再销赃的,销赃数额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数额,因为首先此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同时销赃数额内还含有人工等成本费用。


第880号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无法成立自首。


第881号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第882号聚众斗殴并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以及如何认定相关帮助行为的性质


摘要:


1、如何具体分析行为人是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还是故意杀人/伤害的主观故意;


2、“持械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既包括为了斗殴而准备器械或者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械进行斗殴,“持械”是指参加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况,“器械”一般理解为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如果以车辆作为斗殴行凶的工具,亦可以认定为持械斗殴;


3、明知行为人持械斗殴仍为其帮助指认对象而未作任何阻止的,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行为。


第883号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


摘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非一经实施就认定为既遂,其未遂包括①被组织者尚未偷越国境之前被查获②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一般应当理解为虽然已经偷越国边境线,但尚未完成偷越行为,依然在偷越过程中,一般认定上,时间上应当具有持续性,空间上一般是指武警边防检查站范围内。


第884号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摘要:《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5号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摘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属于受贿。


第886号如何理解和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


摘要:


1、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②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③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对“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理解,应当比照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表述的行为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表述的行为进行判断,且社会危害性应当与犯罪的程度相当,行为的具体定性并非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参考指标;


3、对于“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仅仅是医学上的鉴定结论,一般是根据案件情况、被申请一贯表现、被申请人实际病情、治疗医生有关病情的描述和判断并结合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进一步查明;


4、如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有必要强制医疗。


第887号如何认定被申请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如何处理被申请人亲属提出的自行治疗、看管的申请


摘要:


1、认定行为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①被申请人所患的精神病的类型,即为冲动攻击型、极度妄想型和社会能力衰退型②实施本次暴力行为的起因、经过,是自发的进行攻击行为还是受现实因素影响去侵害他人;


2、政府强制医疗与家庭看管、医疗是属于不同情形的两种措施,适用条件也不同,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是否决定强制医疗,不取决于其家人的看管、治疗条件,而是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888号如何理解和掌握强制医疗的实质性条件


摘要:


1、“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以实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为必要,如多次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多次轻伤的;实施放火行为,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使用杀伤力巨大的工具实施暴力行为,被害人只是侥幸避免伤亡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实施了轻微暴力行为,无论从工具、手段来看只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不可能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即依法不可能构成犯罪的,则不应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2、在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既不能简单易是否达到重伤、死亡后果进行判断,也不能简单认为凡是仅造轻微伤后果的都属于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而应该以一个正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相应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层面进行分析、判断。


第889号强制医疗决定程序、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第890号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及如何在舆论压力和理性判罚之间寻求最佳审判效果


摘要:对于“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非单位内人员)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亦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第891号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要:


1、危险驾驶罪作为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的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因此对于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2、对于道路的认定关键在于对道路“公共性”的理解,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对象的不特定性,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车辆通行,则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第892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要: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893号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要:


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除非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认为具体案件中的特别情况导致该醉驾行为根本不存在任何危险时,司法上才需要进行判断,但这种状况极其罕见,不能以驾驶距离短、速度较慢为理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


2、行为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其是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其是在醉驾,同时行为人还应当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但需以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判断为标准,更不要求行为人对危险性程度以及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具有明确具体的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放任的态度;


3、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并可视具体情况适用缓刑。


第894号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摘要:


1、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具体量刑情节;


2、如何从“定性+定量”的角度,从行为人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角度,认定醉驾“情节较轻”、“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第895号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第896号如何把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摘要:如何认定行为人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危险性大小。


第897号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以及如何根据具体的自首情形决定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程度


摘要:对于醉驾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自首:


1、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①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询问、呼气酒精检查前主动交代醉驾的,属于坦白而非自首②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的,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而对于他人报警的,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或者虽然得知报警后逃离现场,但事后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2、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应当全部供述、无主次之分)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可以区分已如实供述和未如实供述部分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如果无法区分已交代和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


3、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应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如何根据具体的自首情形决定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程度。


第898号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要:对于自损行为原则上没有违法性,因为在不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如军人战时自伤罪,人体炸弹等),自然人有权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权益(但生命权的处分除外),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以人的伤亡作为定罪条件的,一般不包括对本人造成的伤亡,因此交通肇事罪中的“致一人以上重伤”应作不包括本人的限缩解释。


第899号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应当从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


摘要:只有被告人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同时,又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才属于危险驾驶罪罪名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对于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900号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如何处理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如何并罚


摘要:对于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应当并科,分别执行,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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