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高压新装(增容)?发布日期: 2015-03-02
答:高压新装(增容)业务流程如下:
您需做的:A、C、E、G
供电公司为您提供的服务:D、F、H、I、K
供用电双方共同完成:B、J
A-递交用电申请 |
服务方式 |
您可通过供电营业厅提交正式用电申请,您也可以通过95598客服电话、95598互动服务网站等渠道咨询用电业务办理流程。 |
申请所需资料 |
a.用电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b.用电方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c.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负责人)开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d.如用电人租赁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授权用电人办理用电业务的书面证明。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
土地和房产证明材料。 |
用电项目近、远期规划,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如您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者您的用电设备中有非线性负荷设备(如:电弧炉、轧钢、地铁、电气化铁路、单台4000kV?A及以上大容量整流设备),请在办理用电申请时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负荷清单。 |
说明:高耗能行业客户还须提供环评批复、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审批文)、节能评估报告。重要客户还须提供《江苏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 |
B-现场勘察和确定供电方案 |
服务方式 |
受理您的用电申请后,我们会与您预约时间勘查用电现场供电条件,初步确定供电方案。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与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我们将在承诺时限内向您提供供电方案书面答复意见。 |
服务时限 |
自受理您的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客户方案答复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方案答复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供电方案有效期限 |
自供电方案通知书正式发出之日起,至缴纳相关费用并受电工程开工日止,高压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注销。如您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0天向我公司提出申请,我们将视情况为您办理延长手续。 |
C-交纳业务费用 |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建设费 |
50 kVA≤容量<100 kVA 8000元/户
100 kVA≤容量 18000元/户 |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迁移费 |
50 kVA≤容量 3000元/户
说明:若涉及原有负荷管理装置迁移、变动,应缴纳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 |
高可靠性费用 |
电压等级
(千伏) |
非自建外部供电工程
(元/千伏安) |
自建外部供电工程
(元/千伏安) |
10 |
220 |
160 |
20 |
200 |
125 |
35 |
170 |
90 |
110 |
90 |
- |
说明: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客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电缆接入时按以上标准的1.5倍收取)。 |
启动方案编制费 |
10KV
高供低计 |
10KV
高供高计 |
20KV
高供低计 |
20KV
高供高计 |
35KV
高供低计 |
35KV
高供高计 |
110KV
及以上 |
500 |
1000 |
1000 |
1500 |
1500 |
2000 |
2600 |
复验费 |
120 |
200 |
210 |
300 |
300 |
100 |
900 |
说明:双电源及自发电客户,复验费、启动方案编制费用按以上标准的1.5倍收取。 |
D-接入工程实施 |
服务方式 |
您需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供货单位实施接入工程,我们免费为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
E-受电工程设计委托 |
服务方式 |
请您在确认我们出具的《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后,以供电方案为依据,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
F-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 |
服务方式 |
请您在受电工程设计完成后,设备订货前,填写《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登记表》,并附上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送我公司审核。审核合格后,我们将出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结果通知单》,同时交还您一份加盖供电部门“审验章”的设计图纸,作为施工依据。 |
服务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高压供电客户设计图纸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图审合格后,如因您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设备采购及施工。 |
工程设计文件 |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用电负荷分布图;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节能措施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隐蔽工程设计资料;配电网络布置图;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供电企业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
审查主要内容 |
受电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受电工程设计是否根据经供用电双方确认的供电方案,设计内容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电力工程的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 |
G-受电工程设备采购及施工 |
服务方式 |
您可以依据经供电公司审核的设计文件,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及设备供货单位进行受电工程建设。 |
H-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
服务方式 |
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指受电工程的接地装置、暗敷管线等)须经供电企业组织中间检查。在隐蔽工程施工期间,请向我们递交《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通知我们进行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我们将在受理后,及时与您预约时间并进行中间检查。对中间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我们将出具《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请您按《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缺陷。消缺完成后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服务时限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检查。 |
I-受电工程竣工验收 |
服务方式 |
您的受电工程完工后,请您向供电公司递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我们将在受理后,及时与您预约时间进行工程竣工检验。对竣工检验中发现的缺陷,我们将出具《竣工验收结果通知单》。请您按《竣工验收结果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缺陷,消缺完成后通知我们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
服务时限 |
自接到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竣工报验资料 |
工程竣工图及说明;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安全工器具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电气主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和3C认证证书复印件;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
验收主要内容 |
受电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受电工程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客户值班电工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J-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 |
服务方式 |
在正式接电前,我们将与您签定供用电合同,并根据情况与您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重要电力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协议书、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供用电安全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
K-装表接电 |
服务方式 |
工作人员为您安装电能表并组织启动送电。 |
服务时限 |
在您的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结清费用后,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您装表接电。 |
注:1.高压客户增容用电业务,除了在办理用电申请时还需提供近期电费发票外,其他流程环节、服务方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均同高压新装用电业务。
2.如您申请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还需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及电能质量评估等工作,届时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指导。
3.高压客户电价执行如下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1-10千伏 |
20-35千伏以下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以上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867 |
0.861 |
0.852 |
|
|
|
|
其中:1、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0.424 |
0.418 |
0.409 |
|
|
|
|
2、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
0.967 |
0.961 |
0.952 |
|
|
|
|
3、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
1.167 |
1.161 |
1.152 |
|
|
|
|
大工业用电 |
0.667 |
0.661 |
0.652 |
0.637 |
0.622 |
40 |
30 |
其中:1、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 |
0.658 |
0.652 |
0.643 |
0.628 |
0.613 |
40 |
30 |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0.297 |
0.291 |
0.282 |
0.267 |
|
32 |
23 |
3、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
0.767 |
0.761 |
0.752 |
0.737 |
0.722 |
40 |
30 |
4、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
0.967 |
0.961 |
0.952 |
0.937 |
0.922 |
40 |
30 |
农业生产用电 |
0.499 |
0.493 |
0.484 |
|
|
|
|
4.高压企业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如下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时段
价格
类别 |
高峰
8:00-12:00
17:00-21:00 |
平段
12:00-17:00
21:00-24:00 |
低谷
0:00-8:00 |
大工业 |
其他大工业用电 |
1-10千伏 |
1.112 |
0.667 |
0.322 |
20-35千伏以下 |
1.102 |
0.661 |
0.320 |
35-110千伏以下 |
1.087 |
0.652 |
0.317 |
110千伏 |
1.062 |
0.637 |
0.312 |
220千伏及以上 |
1.037 |
0.622 |
0.307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1-10千伏 |
0.495 |
0.297 |
0.199 |
20-35千伏以下 |
0.485 |
0.291 |
0.197 |
35-110千伏以下 |
0.470 |
0.282 |
0.194 |
110千伏 |
0.445 |
0.267 |
0.189 |
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
1-10千伏 |
1.212 |
0.767 |
0.422 |
20-35千伏以下 |
1.202 |
0.761 |
0.420 |
35-110千伏以下 |
1.187 |
0.752 |
0.417 |
110千伏 |
1.162 |
0.737 |
0.412 |
220千伏及以上 |
1.137 |
0.722 |
0.407 |
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
1-10千伏 |
1.412 |
0.967 |
0.622 |
20-35千伏以下 |
1.402 |
0.961 |
0.620 |
35-110千伏以下 |
1.387 |
0.952 |
0.617 |
110千伏 |
1.362 |
0.937 |
0.612 |
220千伏及以上 |
1.337 |
0.922 |
0.607 |
100千伏安
(千瓦)及以上普通工业 |
其他普通工业用电 |
1-10千伏 |
1.445 |
0.867 |
0.389 |
20-35千伏以下 |
1.435 |
0.861 |
0.387 |
35-110千伏以下 |
1.420 |
0.852 |
0.384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1-10千伏 |
0.707 |
0.424 |
0.241 |
20-35千伏以下 |
0.697 |
0.418 |
0.239 |
35-110千伏以下 |
0.682 |
0.409 |
0.236 |
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
1-10千伏 |
1.545 |
0.967 |
0.489 |
20-35千伏以下 |
1.535 |
0.961 |
0.487 |
35-110千伏以下 |
1.520 |
0.952 |
0.484 |
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
1-10千伏 |
1.745 |
1.167 |
0.689 |
20-35千伏以下 |
1.735 |
1.161 |
0.687 |
35-110千伏以下 |
1.720 |
1.152 |
0.684 |
5.惩罚性电价标准: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
6.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1-10千伏:0.5383元/千瓦时)执行。
7.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如下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时段
价格
类别 |
平段 |
低谷 |
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 |
1-10千伏 |
0.5383 |
0.2594 |
非工业普通工业 |
1-10千伏 |
0.867 |
0.389 |
20-35千伏以下 |
0.861 |
0.387 |
35-110千伏以下 |
0.852 |
0.384 |
8.如您申请临时用电,需缴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为2年及以内,定金标准100元/千伏安;临时用电期限为3年,定金标准200元/千伏安;临时用电期限为4年,定金标准300元/千伏安。客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三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一年的,定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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