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营业税下固有的业务模式不再适用。但是增值税模式下究竟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发现,企业在碰到问题时,无所适从,不知该如何下手。 对于部分常见的房地产特殊业务,我们把山东、河北、河南三地的营改增特殊规定整理成了课件,希望能够给读者以参考。 对于其他区域的企业,如果当地有规定,可以参照当地规定;如果当地没有规定,则可以参考其他区域的类似规定,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本次课件内容包括如下内容: 1. 老项目的判定 2. 销售精装房 3. 公共配套设施 4. 人防车位 5. 收并购—投资 6. 收并购——转让在建工程 7. 代建 8. 开发产品转固再销售 9. 拆迁安置 10. 订金、诚意金 11. 价外费用 T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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