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霄翼,任职于某国有商业银行,从事法律工作 实务中,时常出现客户质押给银行的保证金被法院因其他民事案件的保全或执行冻结的情况。上述情况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影响保证金所担保的票据、保函、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甚至导致垫款。为维护银行对相关业务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益,我们根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关于执行工作中依法妥善处理保证金账户的纪要》(《纪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法院冻结及扣划银行客户保证金等相关注意事项提出几条建议,供同业朋友们今后应对此类问题时参考。 1、立即声明质押权利 为确保银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法院对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或其它业务保证金提出查询、冻结、扣划等情形时应当场向对方明确表明该账户资金系质押给银行的保证金,银行对其享有质权并优先受偿。如法院坚持要求冻结和扣划的,银行应当按照银行有关规定立即办理冻结和扣划手续,以免被认定拒绝协助而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并在协助冻结回执上注明属于银行保证金账户。根据我们近年来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口头异议并不一定会豁免保证金账户的冻结,但通常可以使法院将扣划的协执变更为冻结,以便银行为后续处理争取主动。 2、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因此,一旦出现银行相关业务保证金被法院冻结,银行应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跟进法院接收、审查的进展。 3、向法院出具担保函 《纪要》第四条规定,“银行在法院采取措施后,书面申请允许其在冻结期间正常行使质权并向法院出具担保函的,法院应当受理其申请。”第五条规定,“银行提交的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系保证金账户的,制作通知书允许银行在该账户冻结期间正常行使质权。”第十一条规定,“银行在该账户被冻结后十五日内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也没有依照本纪要提出允许其在冻结期间正常行使质权的申请的,法院可以依法扣划该账户余额。”因此,对于深圳本地法院保证金账户冻结,建议银行在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十五日内优先考虑向法院提出允许银行在冻结期间正常行使质权申请并出具担保函,以便法院能尽快做出审查决定。 但要指出,银行正常行使质权,必须以主债权及保证金账户设置合法,使质权有效设立为前提,否则,对银行行使质权造成相关权利人损失的,“法院可责令银行全额补足”。 4、重新评估授信风险 如授信客户在银行相关业务保证金被法院查询、冻结甚至扣划,则说明银行授信客户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可能存在较大问题。银行应对相关授信安全进行检视,对授信客户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引起高度警觉。若授信客户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和法律诉讼措施,保障授信安全。 ----------------------------我是小编的分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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