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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护的精准化丨运用数量化量刑方法3个有效的量刑辩护要素

 道德是底线 2018-08-16
量刑指导意见的制定与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为律师从事专业化的量刑辩护提供了重大契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更为细化的量刑指导意见,不仅仅可以成为法官量刑的指引,而且可以成为律师从事量刑辩护的武器和根据。辩护律师通过援引量刑指导意见,来提出精准化的量刑辩护意见,这显然属于一种可供推广的辩护经验。

 

那么,律师究竟如何运用数量化量刑方法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呢?根据不少律师的辩护经验,这种精准化的量刑辩护包含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为辩护的对象;二是通过质疑公诉方的量刑情节以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来确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三是在确认全部量刑情节的前提下,确定基准刑,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计算出初步的宣告刑,从而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

首先,量刑辩护是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展开的。如果说无罪辩护是以起诉书作为假想敌的话,那么,量刑辩护则是以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目的的辩护活动。通常,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要么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要么以口头“量刑建议”的形式出现。但无论以哪种方式出现,量刑建议都包含着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量刑情节,以及根据这些情节所主张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而量刑辩护的目的,就是要对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量刑情节进行证伪,对公诉机关所主张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加以质疑。在一定程度上,量刑辩护也是一种证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能成立的辩护活动。但是,仅仅对量刑建议进行质疑或者证伪还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最大限度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裁决的效果,律师还要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主张本方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可以说,量刑辩护包含着“先破后立”的辩护过程。

其次,在量刑辩护过程中,对量刑情节的清理和确定是一项基础性的辩护工作。这同时包含两个密切联系的过程:一是对公诉方确认的量刑情节的质疑;二是提出本方所主张的量刑情节。针对公诉方提出的诸如被告人系主犯、累犯、教唆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认罪态度不好等酌定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假如认为其中的量刑情节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应当及时加以质疑,通过有效的质证,说服法官不接受这些量刑情节。

与此同时,案件假如存在被告人系自首、立功、坦白、从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案件存在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律师也要当庭据理力争,通过举证活动,说服法官采纳本方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可以说,通过上述一反一正的论证和抗辩活动,辩护律师可以促使法官全面考虑量刑情节的范围,将那些经得起检验的量刑情节确立下来,为下一步的量刑裁决奠定基础。

再次,精准化量刑辩护的核心环节是,在确认全部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律师需要运用数量化的量刑方法,确定案件的基准刑,对每个量刑情节确定增减调节比例,并提出本方所主张的初步宣告刑。基准刑是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根据行为人“犯罪既遂”的情况,所确立的基础性的量刑种类和幅度。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所构成的罪名,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确立本案的基准刑。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还要对每个量刑情节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通常,律师需要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确定加项比例”,而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则确定“减项比例”。考虑到《量刑指导意见》对每个量刑情节都确立了一定幅度的调节比例,因此,辩护律师也可以确定本案“最高加项比例”和“最低加项比例”而对减项比例也可以作出这样的界定。接下来,根据“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将加项比例和减项比例进行综合加权,最终确定“最高综合调节比例”和“最低综合调节比例”。然后,再根据基准刑的幅度,确定初步确认的最高宣告刑和最低宣告刑。

当然,上述精准化量刑辩护方法是律师针对案件的量刑所采用的辩护方案。假如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律师仍然要在无罪辩护方面作出努力。假如案件没有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律师则可以在量刑辩护方面大显身手。但即便在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就量刑问题提出这种精准化的量刑辩护意见。应当说,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普通程序之中,以及在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况下,律师对这种精准化量刑方法的应用可以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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