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吐血整理|职务犯罪全面解读与分析(六)对有影响力的人、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

 周林涛cs6yc5n4 2018-08-16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理论解读】


1、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

2、本罪的行贿对象为以下几类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定罪量刑标准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财物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理论解读】


1、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以单位名义行贿,或者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所有。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2、刑九增设了本罪并处罚金刑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


【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9】

立案标准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没有任何限定。


2、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是否因介绍贿赂而从行贿方或者受贿方得到某种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我国新旧刑法在规定了行贿罪、受贿罪的同时,都规定了介绍贿赂罪,这便带来了如下问题,即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共犯如何区分,而且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便使得区分二者的意义更为重要。


张明楷教授认为:

(1)刑法分则关于行贿罪、受贿罪的规定以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凡是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理当分别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而不得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2)如果某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则属于一行为触犯赎罪名,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狭义的包括一罪),也不宜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3)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行贿罪的帮助犯、受贿罪的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罪,也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狭义的包括一罪),即一行贿罪的帮助犯或者受贿罪的帮助犯论处。


(4)关于对哪些行为仅以介绍贿赂罪论处,张明楷教授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行为,才成立本罪。而刑法之所以要求情节严重,显然是因为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侵犯性还没有达到值得判处刑罚的程度,否则立法者不会设置“情节严重”的设定。既然如此对介绍贿赂行为就不应当提出过多的要素与过高的要求。所谓“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在此基础上,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介绍贿赂罪。


4、介绍贿赂行为与斡旋受贿行为的区分:

(1)斡旋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2)斡旋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者可以利用,可以不利用。


(3)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贿赂;介绍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财物财物。


(4)斡旋受贿中,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中,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5)二者竞合:当一个行为构成两个罪时,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

立案标准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论解读】


本罪应当注意,如果因行贿罪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以行贿罪论处,而不认定为行贿罪。


【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

立案标准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