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下,并没有独立的“商业贿赂”罪名。但是“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涉及如下八种罪名,分别是: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6)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7)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8)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9)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下我们将对上述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分析,以资参考。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
前述(1)、(2)项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当中,这两项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属于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企业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以下将对这两项罪名进行详述: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是本罪的客观表现。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则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但在前述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复杂客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此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也是本罪的客观表现。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经营者,包括个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二、贪污贿赂犯罪
前述第(3)—(9)项的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当中,以下将进行详述。
(1)受贿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对“财物”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而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具体可表现为向他人索取财物(即索贿)及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应理解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该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然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本不应当得到的金钱、财物等贿赂。间接故意或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2)单位受贿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属于特殊主体。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法人单位,均不具有本罪的主体资格。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法人单位具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故意。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虽然本罪所涉及到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但鉴于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过程中,是通过被影响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因此本罪与受贿罪的客体应该是一致的,均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有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此外,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规定了三种情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罪的主体要件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明知自己因系“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而对该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并且故意利用这一影响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原职权或者地位具有便利条件,而故意利用这一便利条件。二是行为人明知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故意为请托人谋取。三是行为人主动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明知请托人送给的财物是对其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酬谢而仍然收取。
(4)行贿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与受贿罪的客体要件一致,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时主动给予,也可以是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地交付财物。但如果是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出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5)对单位行贿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与行贿罪的客体要件一致,不再赘述。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至于行贿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6)介绍贿赂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在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存在争议,本文采纳其中一种观点是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中的行贿人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但受贿人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介绍行贿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或者向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行贿,根据刑法的规定,尚无法定罪处罚。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介绍贿赂或者为多人、向多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从中牟利数额巨大的;介绍贿赂手段恶劣,如设圈套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受贿对象特殊,介绍重大贿赂的,以及因介绍贿赂促成的贿赂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不成立单位犯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
(7)单位行贿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还包括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需要指出的是,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内部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应按单位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三、对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把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商业贿赂包括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据此,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应包括行贿者、受贿者和介绍贿赂者,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只要某一商业贿赂行为符合前述九项罪名中的任何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就可能成立犯罪,将受到刑事制裁。而对于一般性违反公平竞争规则,不具有其他危害性的商业贿赂行为,则不以犯罪论处,主要采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
附表:商业贿赂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的罪名及立案标准一览表
(一)行贿犯罪
行贿主体 | 受贿主体 | 刑事立案标准 | 涉嫌罪名 | 个人 | 个人 | 1万元 |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6)行贿罪 | 单位 | 10万元 | (7)对单位行贿罪 | 单位 | 个人 | 20万元 |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9)单位行贿罪 | 单位 | 20万元 | (7)对单位行贿罪 |
(二)受贿犯罪
受贿主体 | 刑事立案标准 | 涉嫌罪名 | 个人 | 5千元 |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单位 | 10万元 | (4)单位受贿罪 |
(三)介绍贿赂犯罪
犯罪行为 | 刑事立案标准 | 涉嫌罪名 |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2万元 | (8)介绍贿赂罪 | 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20万元 |
立案标准参考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09/16/1999);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05/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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