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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树新芽:股票溢价增资的个税

 微雨点 2018-08-19

关于资本溢价增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我每次给金融企业讲课的时候几乎都会遇到大家提问的问题。因为有很多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都会涉及这个问题。


今天聊的这个问题与国税函【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有关。《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税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个文的口径,应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才可以适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应该说已经是当前非常流行的观点,其背后的是是非非我们也不必去回顾,甚至我们还因之伤了和气。不过我还是觉得有争议是个好事,一团和气我们是搞不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


现在要说的是部分地区对这个问题的最“窄”的口径,就是仅仅将这里的股份有限公司解释为上市公司,连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认可。也就是说,这种观点(实际上已经是部分地区主流的做法),只认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才可以适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笔者还是觉得很难从198、289以及后续的相关文件得出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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