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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销售假药案

 washcloth 2018-08-20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2017年,食药部门在“净网行动”中抓获当事人何某,其通过网络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未经检验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调查】

  2017年,食药部门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在“净网行动”中抓获当事人何某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经对“狮王 smile 40 EX gold 眼药水”等药品进行了核实。

  经查,上述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查办结果】

  经查,何某通过网络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未经检验的药品“狮王 smile 40 EX gold 眼药水”等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特点】

  • 违法行为涉及行刑衔接疑、联合执法

  该案件何某通过网络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未经检验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为保障食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合法程序,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行刑衔接工作制度。

  (二)违法行为威胁公众生命健康

  当事人主要涉及通过网络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未经检验的药品,相关违法行为是公众普遍关注且威胁生命健康相关的违法问题。

  (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药的难点

  执法人员在自行查办或同公安部门协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上的商家存在销售按假药论处的无中文标示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违法销售假药,危害范围扩大。违法手段升级,给打击违法行为带来了困难。

  【启示】

  本案是一起在“净网行动”中发现违法问题的案件,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查处的销售假药案。当事人主要涉及通过网络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未经检验的药品。当今是网络时代,为当事人进行违法销售假药提供了便利。虽然执法过程中很难轻易发现其违法,但是行政执法人员不放过一丝一毫的线索,收集违法的相关证据。体现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办案、秉公执法。为广大人们群众的身体安全健康着想。

  (一)积极同各部门有效沟通和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承办部门积极同区检察院、公安部门联络沟通,做到了有案件早联系,疑难点共探讨。在发现疑似涉刑案件线索后,前期承办部门积极同检察院、公安部门探讨,讨论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涉刑情形,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调查期间应注意哪些证据的取证,以保证后期案件移送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审查义务

  面对违法行为新形式、新手段,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严格审核药品批件和电商的药品经营许可,以便减少通过网络平台违法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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