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程门立雪999 2011-07-14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近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召开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参加的四方联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的完善,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条款修订后如何执行。
  今天抽了点时间为会议的召开作了点思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的法律效力,以及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之前发生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否涉刑,应按《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是否涉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后都应按《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二、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移送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后果犯变成行为犯,一旦发现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一经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案值大小,都应当根据案件移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的侦察监督部门。
  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等案件的提请审查。
  对于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涉药涉械案件,只要案值接近刑法所规定的案值或违法所得金额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将案件送公安机关审查,并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的侦察监督部门。
  四、涉刑案件的移送时机。
  立案前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药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的,在作出初步判断后,应将案件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根据需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审理中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调查审理涉药违法行为的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罚后移送。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如有新的证据证明或排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协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存在用药用械安全危害但尚不够移送标准或接近移送标准的案件时,如果继续调查存在非行政执法能够克服的困难,公安部门在接到协助调查请求后,应及时介入,支持、帮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六、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是否涉刑的初步判定和移送。对于涉案药品或非药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是否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是否为劣药或按劣药论处的判定。负责提供或协助公安获取假药的定性、劣药的危害后果、非法经营的定性及货值和违法所得金额等是否涉刑的证据。暂时未获得法定证据但基本可以确认的,可先出具《涉案假药初步认定证明(函)》给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移送的依据。负责涉药法律法规的解释。
  公安机关,负责移送案件的接收,并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出具书面的接收文件或在移送回折上签收。对于构成涉刑要件的应立案侦查,并将立案通知书,以及案件侦办过程中形成的刑拘、逮捕等文件的复印件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案件书面退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抄备检察机关。对于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补证或协助调查的,应及时提出。对于暂时法定证据不足,但初步判定涉刑的案件,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涉案假药初步认定证明(函)》和其他的材料,可先审查立案。
  检察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要积极走访药品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防止案件流失。
  审判机关,对于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程序和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给予积极地指导。在审理涉药犯罪的案件时,对于《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在审判中予以考虑。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的涉药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强化执行力度,确保涉药行政执法案件罚没追缴到位,共同加大对涉药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七、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涉药案件,相关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对违法行为是否涉刑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启动四方联席会议制度,也可邀请相关部门就个案的判定进行讨论,力求达成一致或提出解决的方式方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