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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与网络诈骗案件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18-08-20

61日至712日的42天内,全国共有108P2P平台爆雷,相当于每天爆雷2.6家,其中多家P2P平台的高管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P2P平台的集中爆雷,体现了互联网+背景下的部分创新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包括刑事法律风险隐患,这些刑事法律风险隐患触犯的常见罪名就是诈骗。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已经有不少专业人士进行过论述,笔者拟就商业模式与网络诈骗这一话题,谈谈自己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心得。

商业模式,说白了就是怎么赚钱,比如常见的商业模式——贩卖,就是通过倒卖货物获取价格差。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分析当事人的商业模式,既可以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诈骗的行为,也可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两起案件为例:

1、涉黄诱导支付案件。被告人通过推广一款手机APP(含部分涉黄视频片段和诱导文字),诱导用户升级充值,但是始终不提供完全的视频给用户观看(也就是不管用户充值多少钱,都无法看到完全的涉黄视频)。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的商业模式显然不是通过为用户提供视频来收取费用,而是通过视频和文字诱导用户充值,实现非法占有,明显构成诈骗。

2P2P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在其设立的P2P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标的,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宣传,用20%左右的高额利息和1%-4%的奖励吸引投资人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人指定的个人账户,投资人转账到上述个人账户的资金被被告人个人使用。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的商业模式就是通过虚假投资标的和高额利息等欺骗投资人,实现非法占有,明显构成诈骗。

从上述两起案件,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的商业模式并非是通过正常的商品/服务交易获取利润,而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实现非法占有。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商业模式中并不存在正常的交易,或者交易只是作为一种幌子存在,那么被告人就会被认定构成诈骗,换言之,如果被告人获得财产是基于正常的交易,那么就无法认定构成诈骗(不排除会构成其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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