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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

 智能改造人 2018-08-22

【法理基础】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 (或股本)。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实务案例】

2015年8月自然人甲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A,注册资本80万元,A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服务。2016年1月A公司增资扩股,B公司向A公司投资1000万元,其中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由8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甲持有A公司80%的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20%的股权。2016年8月A公司以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转增后甲的股本变成480万元,B公司的股本变成120万元,A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甲和B公司两个股东的股本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税收政策】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股票溢价发行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溢价发行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企业所得税问题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税务处理】


本案A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500万元转增股本,转增股本后,甲股东和B公司的占股仍为80%和20%,根据前文所述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A公司转增甲股东股本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500*80%=400万元,应作为A公司分配甲股东的股息、红利,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公司转增B公司股本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500*20%=100万元,不得作为A公司分配B公司的股息、红利。B公司:2016年1月,B公司投资1000万元到A公司,占股20%,B公司投资A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16年8月,A公司转增B公司股本100万元后,B公司投资A公司的计税基础仍保持1000万元不变,不得将投资A公司的计税基础增加为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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