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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岂能胡来?彭州市法院向司法厅发出司法建议

 贾律师 2018-08-23


 转自:新浪司法


    

近年来随着司法鉴定需求的增加,部分鉴定机构基于拓展业务、增加收入等目的而超范围受理鉴定委托常有发生,在法医精神病类伤残等级鉴定领域,上述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对涉精神类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审查时发现,不具备法医精神病类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超出资质范围鉴定的问题日益凸显,而赔偿义务人(尤其是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普遍对赔偿权利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相关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导致部分鉴定意见无法被法院采纳,进而重启鉴定程序。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还迟滞了诉讼进程。


      日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向四川省司法厅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8〕川0182建第2号

    四川省司法厅:


    本院在对涉精神类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发现,无法医精神病类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超出资质范围鉴定的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鉴定意见无法被法院采纳,重启鉴定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司法鉴定公信力受到一定影响。超范围鉴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无法医精神病类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第三方的IQ测试结论进行鉴定;


   二是法医精神病类鉴定资质仅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其他类别鉴定。


    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更好地开展鉴定工作,有效维护鉴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建议:


    一、探索建立鉴定与诉讼程序的常态反馈机制。当前司法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后续诉讼采纳及社会评价情况无法及时掌握,建议可在司法鉴定机构主管部门与法院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法院定期通报鉴定意见采纳情况,便于信息互通和研判分析。


    二、探索建立鉴定机构“黑名单”制度。司法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超资质或无资质进行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可将相应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管理“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对反复出现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进行严肃处理或施行市场禁入,以防止司法鉴定机构任意扩张司法鉴定业务,促进建立良好有序的司法鉴定环境。


    三、探索建立无效司法鉴定赔偿机制。超资质或无资质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为无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将不予采纳,诉讼中的相关鉴定费用也将由鉴定委托人自行承担。此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应责成司法鉴定机构主动向鉴定委托人全额退还鉴定费,并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赔偿,以保障鉴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函告我院。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司法厅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复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要求:


      一、关于涉及精神障碍和智能缺损的伤残等级鉴定问题。在鉴定实践中,法医精神病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存在部分业务交叉的情况,由此易引发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质的异议。四川省司法厅将就此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工作。


        二、关于建立相关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问题。四川省司法厅将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出台相关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彭州法院同步向存在问题较多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发送了针对性司法建议,建议鉴定机构在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同时,尽快探索建立鉴定与诉讼程序的常态反馈机制、系统的司法鉴定监管机制、无效司法鉴定退费机制。鉴定机构经研究及时反馈以下意见:


       一、针对司法建议书提出的精神类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无法被法院采纳的问题,收到建议书后,鉴定机构已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表示在鉴定实践中,法医精神病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存在部分业务交叉的情况,将尽快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出台指导意见。


         二、针对“探索建立鉴定与诉讼程序的常态反馈机制”及“探索建立系统的司法鉴定监管机制”的建议,鉴定机构表示非常赞同并感谢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和提供的沟通渠道,将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协调沟通、出庭质证、定期交流等工作,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关于“探索建立无效司法鉴定退费机制”的建议,鉴定中心郑重承诺:在有明确业务范围规定的情况下,如出现超范围、超资质或无资质鉴定的情况,将责无旁贷,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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