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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首例!乘车人被判危险驾驶罪,啥情况?

 静远德载 2018-08-2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喝了酒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被拘役,这究竟是咋回事?


日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乘车人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进行追诉。经依法审査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犯罪指控,认定乘车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10月28日晚23时许,曹某某与朋友谢某共同用餐,并在用餐过程中大量饮酒。餐后,在明知谢某大量饮酒(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91.9mg/100ml)的情况下,曹某某仍然将自己借用他人的助力车交予谢某驾驶,并乘坐该车前往南康城区。在行驶途中,谢某因驾驶不慎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轻伤一级、曹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


案件办理中,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危险驾驶罪并非仅适用于机动车的驾驶员,如果乘车人或者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授意他人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出借给饮酒的人,只要驾驶员达到了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案中,曹某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在明知谢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授意谢某驾驶车辆,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与谢某在危险驾驶行为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为此,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审查谢某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针对这一情形,依法作出了追加起诉曹某某的决定。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曹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监督案件是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办理的辖区范围内首例认定乘车人犯危险驾驶罪案,也是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典型案件。

看看哪些行为可构成

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康检君在此提醒大家:

 NO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NO2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NO3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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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安全”、“满意”的评价。您的回答关乎南康的对外形象,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全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阖家幸福、万事如意!谢谢!



审核/文稿/美编:南康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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