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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昵称11935121 2018-08-23

有一句法律谚语叫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没及时主张权利,时间过得久了,可能会节外生枝。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因此,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维权,也为了防止因耽搁太久而找不到证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主张,过期后再提出来法院就不会受理了,这个期限在法律上叫做诉讼时效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这部法律替代了民法通则,里面修改了很多内容,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改动得也挺大。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今天我们就从一个真实的人身侵权案例入手,讲讲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期案例

多年前,何先生帮李先生卖狗与人发生争执被打伤,当时李先生答应替何先生出医药费。2016年6月15日,何先生来到李先生家,向李先生索要1500元住院费

李先生认为这笔钱当年自己已经付过,对何先生说:“我不欠你钱,你这是在讹我。”

双方由此发生口角,何先生动手打李先生,李先生则动刀砍伤了何先生,致使何先生住院治疗40多天,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2017年11月29日何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而被告李先生则认为,多年前的事早已了结,何先生上门要钱是无理取闹,且两人发生厮打是在2016年6月15日,何先生直到2017年11月29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赔偿何先生损失3500余元。

法律解读

李先生为什么会提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法院又为什么没有采信呢?

这是因为,根据原来《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37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有4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则是1年,其中就包括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这一类纠纷。

何先生是在2016年6月被砍伤,往后推一年是2017年6月,而起诉是在11月,这就是李先生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看起来合情合理,那为什么法院没有采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实际上,在当事人受伤的当天,往往还不能直接起诉。因为伤情不稳定,医疗费损失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等也尚未确定,被侵权人还不能明确诉讼请求。要到治疗结束,伤情才算确诊,具体损失数额也才最终确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治疗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在本案中,何先生虽然是2016年6月15日受的伤,但治疗结束是在2016年8月1日,因此,何先生最晚可以在2017年8月1日之前到法院起诉。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而随着案情的发展,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本案又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当时案件适用的《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2017年7月18日,何先生通过当地派出所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目的是依据鉴定结果向李先生提出权利主张。

根据法律,这时该案件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一年的诉讼时效,直到2018年7月18日时效才到期。何先生在2017年11月提起诉讼,完全符合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在此期间,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实施,《民法总则》删除了关于4种纠纷只有1年诉讼时效的条文,并将一般诉讼时效从2年更改为3年。

由于该案件时效到期之日是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依据新法延长为3年,何先生就更加不用担心诉讼时效到期了。

最终,法院通过一系列证据认定何先生的损失实际上是8700多元,在这场纠纷中双方都有过错,李先生只需承担35%的责任,判决李先生赔偿何先生损失3000余元。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你已经有所体会,维权要趁早,如果诉讼时效有过期的风险,那么就要通过及时主张权利、重新签订协议等形成新的事实,从而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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