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第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荣昌区建委作为重庆市荣昌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是其法定职责。 国务院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决定》第76项已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据此,被上诉人荣昌区建委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审查,判断申请人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经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竣工验收备案的,予以备案。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审查标准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并非对每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重新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故建设项目实际是否存在不应竣工验收的情形,而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予以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无相反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则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审查的范畴。根据该审查标准,本案中,建设单位向荣昌区建委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了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章确认验收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公安消防机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及消防验收意见书、荣昌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荣环(房)试[2011]39号)、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渝规荣昌核[2012]0086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及《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要件齐备,形式合法;荣昌区建委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后,为天正公司颁发验收备案登记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关于上诉人认为天正公司提交施工蓝图的手动添加部分“详总说明12.2”“电梯井内壁采用低频隔声减振岩棉贴面”是虚假证明文件,被上诉人不应予以备案。因施工蓝图并非被上诉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收要件,被上诉人只需审查施工设计图是否取得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而本案中,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取得了专业审查机构签章的合格书,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上诉人荣昌区建委在申请人申请备案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建设项目予以备案登记,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判决应予维持。即使被上诉人备案登记的建设项目存在施工时未对电梯井内壁进行隔声减振处理的质量问题,上诉人也可以通过质量投诉、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等方式主张其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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