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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问题食品被委托生产企业应担责吗?

 AlexVu 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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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情:

投诉人投诉A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称购买该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杏仁松塔后发现,食品标签上配料表中标注有杏仁,但使用的原料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


经调查发现,该食品系委托生产,被投诉人是被委托生产企业。委托合同上写的是“委托生产法式松塔,要求购进的原材料包含扁桃仁(但没有杏仁)”等内容。


被委托企业按照合同负责购进原材料,按照糕点的国家标准生产,生产完成后使用空白大包装全部交给委托企业,委托企业再用小包装分装销售,小包装标签上标注了配料杏仁,标注了委托生产者和被委托生产者名称、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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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要点一:

(1)问题食品被委托生产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2)在食品委托生产这种生产方式下,被委托企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解析:

现行有效的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被委托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及产地。同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按照规定,可以不标注被委托企业名称,但是如果标注了,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行政责任,则要看是否有过错,因为在对一般行政责任的追究中,大部分是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要点二:被委托生产企业是否应被立案查处、行政处罚?


解析:

笔者认为,应当将过错责任作为追究的标准。原因有二。


(1)一是如果被委托生产者是完全的生产者,即被委托生产者负责生产全过程直至成品出库,包括食品生产、包装等,则被委托生产者需要按照规定购买原材料、组织生产、完成包装、交付成品,应当保证原料与标签一致,不得以合同或其他双方的约定免除责任。


否则实际生产者也就是被委托生产者违反了生产原料与标签不符的有关规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追究行政责任。


(2)二是如果被委托生产者是不完全生产,只负责生产食品本身,不负责分装等后续工序,很可能该企业工作人员都没有看见过包装。


这样,被委托生产者只要能证明自己是按照食品生产的标准生产的即可,而不需要承担生产原料与标签不符的行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被委托生产者需要证明委托合同上是否写明产品的名称和特征、需要的原料、购进原料记录等内容,是否执行了法定生产标准,是否知道标签内容等,用以证明自身无过错。

网址:www.eshian.com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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