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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实务 | 不动产登记中的单方申请

 随缘4690 2018-08-27

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中,许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但有时多种因素导致只能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本文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将不动产登记中的单方申请情形进行概括,供登记工作人员及登记申请人参考。



行政行为

此类可单方申请的登记业务主要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



司法协助

涉及司法协助的单方申请登记最常见的主要是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监察、公安等具有侦查职权的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的。



民事活动

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权利人信息、土地状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以及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共有性质变更等情形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为共有时,可以由共有人一人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利人信息、土地状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以及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名下不动产等情形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为共有时,可以由共有人一人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信息、不动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土地相关状况发生变化、法定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地役权。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申请。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预告。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继承、受遗赠、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赠与、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由单方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继承或者依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权利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预告。因继承、受遗赠、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更正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灭失、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知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以及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以及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以及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当中,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以及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已经登记的地役权,除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以外的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抵押权。债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预告。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作者单位:河南省宁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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