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预付卡销售系列涉税问题之四

 东东东gd 2018-08-27

上篇我们对目前现有的预付卡种类,以及销售事项的参与各方如何开票和具体的业务操作予以了归纳。

好多朋友看完后,恍然大悟:原来在购买预付卡时,因为实际销售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售卡方收到的是预收款,所以购卡方取得的发票也仅仅是一张叫做“不征税发票”的收款收据。所以取得的这张不征税发票是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如果这样极端的结论,无异于“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水是有源的,树是有根的,能抵不能抵,那都是有原因的。

我们今天就来逐一分析不同情况下,预付卡销售行为里面隐藏的涉税问题以及应当注意的涉税风险。

 

第一种:单用途、多用途预付卡

1、为什么单用途、多用途卡在实际消费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对预付卡销售的发票开具规定比较苛刻。

购卡人在购买预付卡的时候,单用途卡的售卡方和多用途卡的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开具不征税发票。即使以后在实际消费时,也不能再取得应税的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方面,单用途、多用途预付卡的实际消费大部分属于餐饮娱乐、服装、化妆品、烟酒食品等,所以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预付卡的转售、转赠情况比较普遍,所以实际消费者不一定是实际款项的负担者。所以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这一要素考虑,消费环节不能够取得普通发票并税前扣除,也是可以理解的。

2、购卡方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① 购卡人实际消费时,取得有购物小票等证明消费行为实际发生的证明,并且属于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

比如:用自己公司购买的预付卡购买生产经营用的办公用品、职工食堂的原料采购等。

② 将购买的预付卡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单位员工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后,按照工资、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③ 将购买的预付卡用于促销展业赠送时:

依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调增应税收入,同时调增应税成本。

按照具体用途计入期间费用,并按照限额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3、单用途、多用途预付卡常见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没有取得实际消费凭据直接在税前扣除。

预付卡发放给员工或赠送他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加油预付卡

相比单用途、多用途预付卡开具发票的严苛规定,加油预付卡的发票开具规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在购买预付卡时取得普通发票,还是在加油消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纳税人自己选择。但是其中还是蕴藏着不少税收风险的。

1、在现实工作中,许多企业的经办人员往往因为不知道以上规定,在购买预付卡时,直接取得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充值普通发票,而不是在实际加油后向加油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导致少抵扣税款,造成税收上的损失。

2、加油站存在大量的“富裕票”,催生了业务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中石油、中石化这些大型企业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发生,设置了不少内控措施。但是一些基层的业务员通过自己办理加油卡套现,伪造、涂改审批单等手段,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依然发生。

3、物流公司滥用加油卡抵顶运输司机运费,虚构增大进项税额抵扣。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以后,物流运输行业可以抵扣项目较少,除了新购进运输车辆外,仅限于油料购进、车辆修理、轮胎更换等,占运输成本大部分的人力成本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抵扣。因此不少物流运输企业通过购买大量的加油卡抵顶运输司机费用,虚构成品油购进耗用的进项税额。

4、以上2-3种情况下,构成虚开发票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税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

5、利用加油卡报销方式给公司高管或员工发放福利。以报销之名行补贴之实,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常见的税收风险之一。如果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是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6、将购进的加油卡用于促销展业赠送时:

按照财税【201150号的规定,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调增应税收入,同时调增应税成本处理。

按照具体用途计入期间费用,并按照限额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第三种:ETC预付卡或用户卡

这种预付卡的开票也比较人性化,购卡方可以选择是在充值时取得不征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但是遗憾的是,即使是选择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取发票,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取得的依然是不征税发票。

这里的不征税发票,不同于充值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因为这个时候,通行非实际已经发生,所以这时候取得不征税发票就不是所谓的“收款收据”了,可以理直气壮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是政府还贷性公路不征收增值税,已经影响了实际消费人抵扣增值税的权利,不能再因此抹杀消费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权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