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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邕环责限字〔2017〕1号)

 人生如云烟 2018-08-28

广西创科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380662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新平坡8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雨金

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6日,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南环监(气)字〔2017〕0707号)发现,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锅炉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42×103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74mg/m³,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气)字〔2017〕0707号)、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达标排放整治方案、实施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达标排放整改、自行或委托对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达标排放进行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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