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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是多久?

 天长地久幸福美 2018-08-28

首先,这个问题问的不是特别规范,法律上没有担保时效这个概念,笔者认为你想了解的是担保人何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其实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有两个决定性的期间,一个为保证期间,一个为诉讼时效。这个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担保期间

首先有明确一点,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就从合同的形式上看,并没有债务人的事情。故保证期间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与债务人无关保证期间是指,当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要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一过,保证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

为什么要这样的规定呢?笔者在以前的回答中有过详细的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了解一下,在此,笔者简单说明一下,为何要有保证期间这个概念。借款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他人是不了解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一般来说,只有债务人债权人他们知道,其他第三人包括担保人在内,都很难知道是否清偿了到期债务。这样一来,债务到期后,作为一个负责人的担保人,他就需要随时准备好一笔资金,以备债权人登门拜访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样一来,准备的资金一直闲置,不利于担保人的资金流转,所以债务人还没还钱,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定要尽快告诉人家担保人,别老让担保人提心吊胆的,而此时债务人反正不能清偿,其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故担保人一般会把这个通知的义务约定给债权人,约定债权人一定要在债务到期后的某一段时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然债权人不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就不管了,这个期间就是我们所说的保证期间。

从上文描述来看,相比读者对保证期间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约定多长时间呢?完全是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商订立(当然是越短越对担保人有利,但是要考虑到债权人能否接受)。还有一部分人并不了解这个情况,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就只能靠法律来指定一个保证期间了,故《担保法》如此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注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一般为6个月,如果约定了“直至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类约定,一般为两年。且担保期间不会因为任何理由而发生中断,约定多长就是多长,超过该期间一律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这个概念,相比之下,大家就熟悉的多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本质上是要求债权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这个制度的出台是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十分的快速,金钱的流转也变得越来越高效,每个人的钱都不会在自己的手里等着债权人来拿,他要去投资或者增值,债权人如果在债务到期后一定要积极的去索要,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对不起,你自己都不知道上心,那债务人也就更不上心了,这个时候债务虽然没有消灭,但是已经沦为自然债权了,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在拿着借条去起诉,债务人拿出时效来抗辩,法院就会判败诉,不支持了,但是呢,如果哪天债务人良心发现,他自己主动要还,还是可以还的(这个地方,之所以没有直接让债务消灭,也是为了避免和不当得利制度冲突)。

很多人觉得这个制度不合理,其实现在法律规定诉讼时下为三年,且可以发生中断的,也就是说债权人三年内只要主张过权利,那么就可以在重新计算三年,如此一来,法律上已经留有足够多的时间让债权人主张权利,如果真有三年都没主张过还钱的债权人,从一般常理上讲也似乎不太合乎逻辑。在此笔者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三年的诉讼时效,是指只要债权人主张过,都可以再重新计算,包括但并不限于起诉这一种方式,有些读者误认为只有起诉才能发生中断,是不对的。

同理,对于担保人的担保债务也是这样的,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此之后三年都没有主张过还款,那么担保人就获得时效抗辩权,此时担保责任并没有消失,需要在债权人起诉时,担保人提出时效抗辩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庭审中没有提出来,那么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依旧要承担担保责任,故担保人在起诉时一定要积极的主张时效抗辩,否则的话,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来帮你免责的。

笔者经常发布有关于金融借款以及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法律文章,也包括其他法律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头条号“司法判例研究”,具体了解一下。欢迎有疑问的同学多多提问,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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