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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内容之于举证质证

 天涯军博 2018-08-28

上文说到证据内容是证据的核心内容。

那么作为证据的核心,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证据内容有什么作用呢?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个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过程,就是举证。比如说,张三借李四10万元,张三给李四出具了借条:“现张三借李四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40%。借款人:张三;见证人:王五。时间:2016年2月4日”。这个借条就是证据。李四起诉张三还款的诉讼,不但涉及主张存在借款事实,还要主张欠款未还事实。从初步举证角度讲,李四只要举出借条,言明“张三借李四10万元”即可,即“张三借李四10万元”就是在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内容。而借条本身由出借人李四持有这个事实,就是张三未还借款的证据内容。因为“款还借据消”。

质证呢,对于对方所举证据要证明问题进行异议的过程。还举上例,李四提供借条证明张三借款且未还款。张三对证据借条进行质证。其质证内容是,还未到还款期限,故不应当还款。其主张依据依然是借款,但其证据内容为“借款日期为2016年2月4日,而借款期限为一年”和“今天是2016年6月14日”。即,通过借条上的借款日期和借款期间以及李四主张还款日期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忽略证据内容的举证质证会是什么样呢?

实践中,我们经常说开庭就是走过场,就是流于形式。但实际上,怎么走过场了,怎么样流于形式了,只有人关注问题,却没有人深入思考。实际上,忽略了证据内容的举证质证就是走过场,就是流于形式。因为我们知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清事实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和首要环节。事实没有查清,就不可能分清是非。所以在法庭审理中,查明事实很重要。如果忽视了证据内容的举证质证,就不可能真正的查清事实,就会流于形式。虽然有时候,开庭审理走了过场,流于了形式,但纠纷案件的事实还能查清楚,那是因为在庭前或庭后,法官认真进行了阅卷,仔细审查了每份证据,才得出的事实。但在诉讼程序上,公开是原则,离开了公开的原则,程序的正义就要受到拷问,就不能得到保障,更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旁听人员对于案件事实和纠纷的争议一直是一头雾水。另外,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是诉讼程序上的主要规定。

以借条为例。我们开庭审理经常会发生的现象是:法官问:李四是否有证据证明张三借款不还?李四举证:我有证据借条证明张三借款不还。法官问:张三,对借条发表质证意见。张三质证:未到还款日期,不能证明我欠钱不还。法官问:李四是否还有证据?李四答:没有。

这样一个举证、质证过程。谁会明白?问题是:一是缺少证据内容的展示环节,也就是说证据内容是什么不清楚,证据内容不清楚,那李四主张的有理,还是张三抗辩的有理就不清楚了。二是双方的举证和质证仅仅围绕证据这个形式,即借条,没有紧紧围绕证据内容。没有紧紧围绕证据内容,所有的举证、质证都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根基或根基不牢。

忽视证据内容的另外一个弊端是法庭纵容谎言。比如,在两个公司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欠其2000万元债务。被告公司举证《资产置换协议》证明原告公司对其2000万元债务进行了豁免。原告公司质证,资产置换协议不能证明豁免事实,只能证明被告公司尚欠2000万元。针对这一问题,法庭未再进行深入质证的话,那是否欠2000万元,资产置换协议到底是豁免还是没有豁免就不清楚了。这就是忽视证据内容的举证质证造成的。而这个过程应当是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法庭上有人在撒谎。对于这个撒谎法庭没有理会,就是一种纵容。而这个纵容是有连锁反映的。记得有人说过,中国法庭充斥着谎言,实际上,法庭审理忽视证据内容这一流弊纵容的结果。

综上,证据内容是举证的核心,也是质证的核心,是举证、质证的落脚点。坚持证据内容,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拒绝庭审谎言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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