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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撕毁证据、逾期举证······ 罚!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20-07-29

来源:渝北法院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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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法庭庄严不容侵犯

法院本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

可一些当事人为一己之私

竟无视法律规定

虚假诉讼、撕毁证据、逾期举证······

这些法庭上的任性行为

损害司法权威

浪费司法资源

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性质恶劣

也会得到相应的惩罚

起诉一笔不存在的借款

秦某和王某原本是朋友。2019年9月,王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秦某借款4.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还款。11月,王某与秦某协商更换借条,除了4.5万元本金外,王某还多写了5000元利息,并重新出具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但秦某拿到新借条后未销毁原借条,而是将两张借条攥着手中。

2020年1月,因王某仍未偿还借款,原告秦某手持两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两张借条系同一笔借款,并有出具第二张借条时,行车记录仪录下整个过程的证据。原告秦某在铁证面前,承认了其中一笔借款系虚假起诉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故意隐瞒两张借条所约定的款项系属于同一笔借款这一事实,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故意,符合恶意诉讼之情形,遂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原告罚款5万元。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可,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威。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而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存在于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如果诉讼参与人想要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达到自己不正当的目的,会依法被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则会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离婚,一言不合撕毁证据

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系高中同学,一路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原以为青梅竹马的爱情有着最牢靠的基础,可结婚三个月后,双方便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王某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被告林某向法庭提交了五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欲证明其在生活中并非原告所称的好逸恶劳。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当原告对上述五份微信转账截图证据质证时,认为转账不是被告给自己的钱,而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被告的款项。原告觉得被告撒谎,情绪异常激动,当庭撕毁五份证据,扔在桌上。

法官见状,对原告进行喝止及训诫,告知其行为属于妨害诉讼活动。得知妨碍诉讼活动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王某主动向法庭认错,对自己脾气太暴躁,当庭撕毁证据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并当庭书写了具结悔过书,希望得到法庭的谅解。为维护司法权威,严肃法庭纪律,严厉惩处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原告王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限其在规定时间将罚款交至法院。

法官提醒

法庭威严不容侵犯,作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应自觉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保持严肃平和的心态,讲事实、举证据,相信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

无视期限,多次逾期举示关键证据

李某诉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周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其中,举证通知书载明,被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提交证据,但被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前提交证据。5月8日的庭审中,被告周某向法庭举示了5组书证,并申请证人黄某出庭。

庭审结束后,5月17日,被告周某又向法院邮寄录音资料一份。6月4日,被告周某又提交了证人陈某等6人出庭作证申请书。6月9日,被告周某又向法院邮寄了10余份证据材料,并整理了证据清单,显示拟重新举示共12组证据。周某称,第一次庭审后其更换了律师,要求重新开庭举证、质证。原告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在举证期限内不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庭审结束后多次逾期向法院提交证据,其提出的理由显示并非因客观原因导致逾期,且原告对其逾期提供证据提出异议。因被告庭后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组织举证、质证,但应依法对被告周某予以罚款。遂结合被告周某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决定对周某处以2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

举证时限制度并非形同虚设。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任意突破举证时限,将会受到训诫、罚款等处罚,甚至导致证据失权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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