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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案例】男方婚前购买的结婚戒指,离婚时到底属于哪一方的财产?

 丫胖子 2018-08-28

作者:蔡汶   谢咪咪    阅读时长:3min

结婚前,通常会由男方购买结婚戒指向女方求婚,以表达自己的真心,那么,离婚的时候结婚戒指到底是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呢?接下来请跟着笔者来看一下最近真实发生的案例。

案件情况

郑某(男)和陈某(女)于2016年3月通过相亲认识,彼此感觉不错,于2016年8月决定商量结婚事宜。郑某为表达自己对陈某的爱意,花两万元购买某品牌的钻石戒指向陈某求婚,陈某欣然应允,两人于2016年10月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并举办了婚礼。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7年4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中,郑某认为钻戒系自己婚前购买,应该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而陈某认为钻戒一直由自己佩戴,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钻戒虽为郑某在婚前为陈某购买的,但是作为结婚戒指赠予给陈某的,系郑某自愿的赠与行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戒指交付陈某后,赠予行为生效,所以结婚戒指不属于郑某的婚前财产,而应属于陈某个人所有。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钻戒应视为郑某对陈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与赠与是相互依存的,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该条件具有人权与道德的双重价值,受赠方如果反悔,则应当退还钻戒。但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则钻戒属婚前赠与,是受赠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郑某已经将钻戒赠送给陈某,且两人已经登记结婚,故钻戒是陈某的个人财产。

很多读者都关心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要回彩礼?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彩礼是什么,根据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的风俗习惯,彩礼一般是指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一般是由现金、金银首饰、家具等其他贵重物品组成。男方之所以要给付彩礼,通常是男女双方已经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所以彩礼通常是带有以结婚为目的赠予性质。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男方能否要求退回彩礼,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所以在此三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但本案中的钻戒郑某不是作为彩礼性质给付给陈某的,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本案中的钻戒具备彩礼的性质但也不符合要回彩礼的三种情形,故结婚戒指应当归陈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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