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二者相似点是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对不能犯是无罪处理;而未遂犯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而已。 具体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① ①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页。 行为是否具有危险的判断标准: (1)从客观角度来判断,而不能从行为人主观认识来判断。这是因为,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危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影响。 例如,甲将面粉交给乙,谎称是毒品,让乙运输,乙以为是毒品而运输。从乙主观认识 看,运输行为有危险性,但从客观角度看,运输行为没有危险性。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2)从行为时的情况来判断,而不能从行为后的情况来判断。这是因为,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所以需要以行为时来判断,而不能以事后是否最终发生实害结果来判断。法律 教育网 例如,甲向乙投毒1毫克,乙服用后未死。事后发现,该毒药1毫克不会致人死亡。如 果从事后看甲的行为没有危险性,但从行为时看甲的行为有危险性,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 遂) (3)从辩证法眼光看,而不能从形而上学眼光看,也即应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而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眼光判断。 【注意】如果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看,行为对法益有危险,但由于偶然因素,没有导致实害结果,此时不能因为没有实害结果就否认行为的危险性。 例1,甲拦路抢劫乙,发现乙身无分文。不能因为乙身无分文而认为抢劫行为没有危险性。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例2,甲夜晚潜伏乙家谋杀乙,从窗户外向乙的床铺猛开枪,实际上床上无人。不能因为床上无人就认为开枪行为没有危险性。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例3,甲向乙开枪射击,乙因为身穿防弹衣而毫发未损。不能因为乙没有受伤而认为开枪行为没有危险性。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① 例4,甲、乙相距100米,甲向乙开枪,没有射中乙。事后鉴定发现,甲的手枪最大射程只有90米,不会射中乙。不能因为这一次没有打中就认为这种行为没有危险性。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①提示:该案例是本书2009年版就有的案例,引自周光权教授《刑法总论》(第一版)第274页。2009年司法考试成为真题。本书收集的案例多带有此特征,因此还望考生引起注意。 【常见错误】对行为危险的判断,常见错误是简单孤立的判断,而不注意综合具体情形, 导致结论绝对化。例如,大家往往只记住,误将白糖当作砒霜而杀人,是手段不能犯,无罪处理。实际上这种说法过于简单,应补充具体情形来具体分析。 例1,甲以为白糖能毒死人,悄悄向乙投放白糖。这属于手段不能犯,具体而言是迷信 犯,无罪处理。 例2,甲、乙在朋友丙家吃饭,甲想杀死乙,以为丙家厨房里的白糖是砒霜,悄悄向乙投放。由于行为没有任何危险,所以甲是手段不能犯,无罪。 例3,甲欲杀乙,购买了砒霜,装在小瓶里,放在装有白糖的小瓶旁边,然后邀请乙来家做客。甲在取砒霜时,因为一时疏忽,误将白糖小瓶取走,悄悄向乙投放。这种行为孤立地看,没有任何危险,但是结合前后环节整体判断,这种行为有危险,仅因甲的一时疏忽而没有导致实害结果发生,带有强烈的偶然性,不能因此否定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总结】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从客观角度→行为时→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判断→行为有无危险。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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