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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意外事件接二连三,滴滴等平台担责固然重要,那然后呢?

 昵称59160812 2018-08-30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外链

乘客遇害,类似滴滴等顺风车平台到底该担何责?

面对接二连三的乘客搭乘顺风车意外遇害,很多人可能对此都心存疑问。比如,对于发生的类似强奸、抢劫甚至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平台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更多人关心的是,平台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一再上演?是不是平台上的所有车辆和司机都依法取得了许可准入,就一定不会发生类似惨剧或意外?

追究企业刑事责任:前提是《刑法》规定可由单位构成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刑法》原则,也就是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按照刑法原理,只有《刑法》明确规定某种罪名可以由单位实施构成犯罪,才可能在构成犯罪时,由单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现在令公众担忧的类似在车内或因打车而发生的各类暴力犯罪行为,不论是强奸、抢劫还是杀人,这些罪名都仅限不法分子为自然人。

简单说,在类似郑州空姐遇害案,抑或温州女孩遇害案中,真正的凶手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机,而非平台公司,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这些“凶手”。

此外,即使类似滴滴等平台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也很难要求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很多公众很难一下子理解其中的原理或逻辑,但恰是刑法的基本精神所在,不能因为某一意外事件舆论滔天就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接受服务乘客遇害:平台公司在民事责任范围内有可能需担责

温州女孩遇害案中,滴滴公司在前几次的声明中提及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由于当时民众的神经还没有从搭乘顺风车遭遇意外中抽离出来,因此,滴滴抛出的“三倍补偿”方案被很多人曲解为“三倍赔偿”,进而误解为或提炼为耸人听闻的标题党“人命何所谓?滴滴赔3倍”。

诚如前述,不论在专车、快车,抑或是顺风车服务中,不论是滴滴,还是嘀嗒,抑或是首汽约车,对于乘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根据服务不同,可能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以专车、快车为例,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简单说,在类似专车、快车服务中,不论是滴滴,抑或是首汽约车,都负有保障运营安全的基础责任,都需要对服务承担承运人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平台公司责任承担:承担份额或比例需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按照有关政策界定,顺风车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简单说,合规的顺风车是一种出行方式,但并非营利性运输服务。虽然顺风车提供了与营利性运输服务类似的运输行为,但车主的行为不被认定为运输服务。

而类似滴滴等平台在服务中也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而是信息撮合角色,其从中收取的费用也不是运费而是居间服务费。因此,顺风车乘客遭遇意外,除非证明滴滴等平台在信息撮合服务中存在过错或过失,才需要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类似乘客被司机伤害,平台公司并非共同侵权人,一般也很难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仅就“三倍补偿”而言,原本就是具有人道主义救助的含义,不过,由于滴滴公布的时点不当,反而遭致不少人嘲讽。

如今,滴滴敢于提出“三倍补偿”承诺固然是好事,但接二连三的意外事件发生,表明顺风车或网约车等小客车运输服务,正成为不法分子实现非法目的重要入口或犯罪场景,而这也使得最重要的问题变成:如何做好包括顺风车、专车、快车甚至出租车在内的犯罪预防或预警机制的建立。

如何让包括司机、乘客和其他人在内的各方主体在此类服务过程中,都做到“不想犯、不敢犯和不能犯”才是重中之重所在。

因为如果此类机制缺失的话,可能导致这次是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下次可能是嘀嗒顺风车乘客遇害。

当然,包括滴滴等在内的各类平台业务合规,也是各类预防或预警机制建立的前提,但是,如果人员、车辆都合规了,还是发生意外事件,那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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