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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会成为第二起邓玉娇案么?

 天涯军博 2018-08-31

如果你喜欢看电视,应该知道最近有两部宫斗戏你方唱罢我登场。最新的如懿传中,如懿替皇上想法子追封身份低下的生母钱氏,解决皇上生母死后无名无分的境地。但既要保全皇上颜面,又不能让太后膈应,怎么办呢?如懿提议集体追封,以太妃之名让生母钱氏入皇陵,不提生母之事。这样一来,名分有了,但又威胁不到太后,皇帝颜面保住了,钱氏也算是有了名分。


我常想,如果法官要宫斗,一定是那个终极boss。不信?法庭不该是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地方么?怎么能上演退而求其次的戏码?


嗯,理想是美好的,现实么,尴尬又不失礼貌的微笑。


不信,咱们看看邓玉娇案。


和这几日的昆山龙哥案一样,邓玉娇案是一个老实人被逼急了反扑的事件。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原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官员酒后洗浴场所强行要求异性浴洗服务被杀,相较于昆山龙哥持刀反杀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是不是?事实证明,人民群众的眼睛的确是雪亮的,两起案子中,民意都不约而同站在了嫌疑人一方。真真是杀得好极了。


同样的,各路专家纷纷支援。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概念被普及了一遍又一遍。在所有人都觉得这个案件会成为正当防卫制度发展中的里程碑时,法院又一次成功避开所有重点。



法院怎么判的呢?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邓玉娇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罪免罚!是不是有点宫斗的意思出来了?此前热议的邓玉娇是否遭到性侵,判决中只字未提。更别说什么够不够成特殊防卫,重要么?不重要!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重要么?不重要!法官避重就轻用罪名宽慰被害人家属,用免刑安抚民意和邓玉娇,简直完美!


事情解决了么?好像是解决了,邓玉娇表示对审判结果很满意,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最终不了了之。但真解决了么?怕是没有。即便就个案论个案,为何邓玉娇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在哪?怎么就是防卫过当了,依据在哪?既然构成故意伤害罪罪,怎么就免除刑事处罚了。任何一个判决依据都经不起推敲。更别说该案对于正当防卫制度有什么推进性的作用了。


而从后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正当防卫制度沉睡依旧。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后,有人研究了100起刑事案子,得出正当防卫,还得靠跑。这样的结论绝非危言耸听。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光是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及限度条件所涉及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两条就能出现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乱象。


即便法律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但正在进行四个字同样使得特殊防卫扑朔迷离。


而必要限度,更是成为众矢之的。网友戏称,法律要求我们人人都是霍元甲,四两拨千斤,点到为止,不染尘埃。


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曾对药家鑫会在瞬间完成连扎8刀的动作解释为这是他把平时所熟悉的动作非常利索地再现出来,这源于他弹琴的背景。后因网友断章取义将李教授的解释认为是为药家鑫开罪而遭到无边谩骂之中。


对于李教授的结论是否合理我们暂且不论,但可以看出即便是主动杀人者都面临理智完全失控的状态,那面对被砍杀的一方又如何要求其始终保持冷静?当时脑袋一片空白是绝大多数杀人犯共同的供词。


我们必须承认人除了理智部分之外的部分当然存在。法律不该强人所难,说容易,判不易。


如果说之前的司法氛围还没有出现对案件细节吹毛求疵,对正当防卫论证说清道明的土壤。那么九年后的今天,当南半球的高云翔因为涉嫌性侵案第6次开庭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是不是该给正当防卫一个绝对充分公平公开证明机会了?


可喜的是,我们的确在进步。


去年的于欢案,山东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评判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杜某5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某夫妇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某等进入接待室前,杜某5一方对于欢母子实施的是非法拘禁、侮辱和对于欢拍打面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目的仍是逼迫苏某夫妇尽快还款;在民警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当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后,杜某5一方并无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期间,于欢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5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即使四人被于欢捅刺后,杜某5一方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于欢的姑母于某证明,在民警闻声返回接待室时,其跟着走到大厅前台阶处,见对方一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即郭某1系被背后捅伤,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对出庭检察员及于欢所提本案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于欢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尽管尚有人不认同于欢防卫过当,但是我相信,面对这样详尽的细节披露和法律论证,更多人是信服的。


由此及彼,对于昆山砍人案,面对洪水猛兽的舆论,不怕司法冒天下之大不韪,只怕又来和稀泥。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那么法律认为的限度范围之内在何?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理由又是什么?


理不辨不明,不怕辨不明,只怕不明辩。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并不能绝对概括。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要咨询的,请戳下面的小程序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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