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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借条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这样认定!

 tmz1326 2018-08-31

作者:李明君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上或借条上所涉及的数字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并非少见,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形出现纠纷的时候,法院会采信哪一个数字呢?首先我们看法院的两则判例:


1案涉欠条中欠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应以大写金额予以认定。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刘为军、郑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为军自被上诉人郑成峰处购买饲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应及时给付相应的货款。本案争议焦点为,欠条上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本院认为,案涉欠条中欠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应以大写金额予以认定。


首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虽然大小写不一致,但被上诉人提供了出货单据予以佐证,出货单据载明的金额与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载明的大写金额一致,而上诉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案涉欠条及出货单据。


其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书写欠条时,因小写金额稳定性较差,容易被添加或更改,一般会在小写金额前或者后书写大写金额,且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另一张欠条亦载明了大小写金额,故上诉人关于其在欠条签名时该欠条上没有大写壹万伍仟陆佰柒拾元正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从书写习惯看,大写数字的笔画较多,书写难度较大,写错的可能性不大,而小写数字笔画简单,尤其在小写金额“0”或小数点时,写错的可能性较大,故大写金额比小写金额更规范、更严谨。上诉人刘为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内容摘自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2欠条上大小写不一致,因欠条一般情况下大写数字在先,小写数字在后,明显是小写数字在为大写数字进行补充说明,因此,应认定大写数字。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吕有军与周积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认为:“对于欠条上大小写不一致,因欠条大写在先,小写数字在后,明显是小写数字在为大写数字进行补充说明,因此,应认定为该欠款数额为148000元。”【以上内容摘自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通过上面两则判例可以看出,当借(欠)条上的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基本都倾向于认定大写数字。这主要基于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

01


根据生活实践经验,借条或欠条上大写的金额相对于小写的金额稳定性较强,小写的金额容易被添加或更改,比如加个“0”,或添个小数点,借(欠)条上的金额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而大写的金额更改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大写的金额可信度较度。


02


从书写的习惯来看,大写金额的笔画较多,书写难度较大,写错的可能性较小,而小写数额笔画较为简单,写错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大写金额更加严谨、规范。


03


从借条或欠条中大小写数字书写的顺序来看,一般都是大写数字在前面,在大写数字后面加一个括号,在括号内再写上小写数字,小写数字的作用显然是对大写数字的一种补充说明,想要表达的意思肯定是大写的意思,因此,大写的金额应为实际发生的数额。


上述观点是司法界较为一致的观点,但也有的法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说明当事人对数额存有争议,法院只能判决双方当事人认同的数额,差额部分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下列一则判例则是如此:


欠条具有唯一性,单凭欠条本身无法判断具体数额,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被告在为原告书写该欠条时,对其中的较小的数额应视为自行认可,而对另外的余额原告负有责任进一步举证证明。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李乃平与李甲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欠条数额大小写不一致该如何认定,在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小写‘24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欠条具有唯一性,被告未到庭,单凭欠条本身无法判断报酬的具体数额,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被告在为原告书写该欠条时,对其中的贰万元应视为自行认可,而对另外的‘4000元’原告负有责任进一步举证证明,根据上述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原告对自己的主张除了本人陈述和一张大小写互相矛盾的欠条外,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同时,原告对该欠条疏于审查,所引起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费24000元中的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扣除已经支付的9000元,剩余11000元被告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的义务。”【以上内容摘自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


  其实,法院在审理借条或欠条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不应拘泥于认定大写还是小写,而应该结合日常习惯、生活经验、逻辑推理,认真审查相应的证据,特别是有无其它证据佐证。如果相关证据和欠条上的大写或小写数字相统一的,无论大小写均可以认定。


1借条的数额的大小应符合社会经济活动常识,极小数额的债权债务无需采用借条形式确定。当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时,要看哪个数字更符合常理,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数字不予认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沈娟诉李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某于2010年12月23日出具给李某某的借条中,借款数额是‘贰拾元整’还是‘200000’元。


首先,该借条对借款数额的大写与小写不一致,该证据存在瑕疵,但从现今社会经济活动常识中可得知,20元在经济活动中是数额很小的数字,无需采用借条的形式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20’与‘200000’是差别很大的两个数字,即便是借款人书写时有笔误,但是将‘20’错写成‘200000’的可能性较小;


第三,从谢某向李某某出具的另两份借条可分析得知,谢某在写明大写金额后在后面特别注明小写说明其借款当时是慎重书写,该另两份借条中注明的小写亦没有出现多写或少写‘0’的情况。如果谢某所借为20元,那么谢某在借条注明小写‘20’时不应当多写4个‘0’;


第四,李某某是在其车上借款给谢某的,借款过程中,该车后座还坐了三个人,该三人分别证实,李某某拿了两摞钱给谢某,之后谢某出具借条。从借款的过程看,20元明显不符合“两摞钱”这一计量单位。上诉人称小写数额容易被涂改,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


综上所述,有理由相信,2010年12月23日的借条上漏写了一个‘万’字,即李某某2010年12月23日借款给谢某的数额是贰拾万元而不是贰拾元。”(上述内容摘自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2523号民事判决书。)


2对于金额大小写的认定,要分析是否存在笔误,错误的地方对于整个事件是否形成影响,对于不影响借条真实性的瑕疵无须采信。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邹永超与付翠军、王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认为:“被告王世国提出借条存在瑕疵,大小写不一致,应不予认可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该借条所载明的借款金额大小写均为2万元,只是小写借款单位有错误,但其瑕疵并不影响借条的真实性及借款金额的确定,故本院对被告王世国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邹永超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该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内容摘自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13号)


中共启东县委政法委员会:启政法委(87)3号文《关于凭证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如何认定和兑付的请示》收悉。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79]银会字第51号文颁发的《会计基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大写小写金额为凭证基本要素,银行应审查凭证大写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最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08号文颁发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大小写金额为凭证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必须重视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并确保大写和小写的一致。


二、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但填写、审核该存单的经手人或单位能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据来证实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准确性,则应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更正差错记录。


三、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金额,就应按小写金额兑付。这对于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银行信誉和增强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是有益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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