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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别转了:两省高院发布的案例编造司法解释,无数法律媒体还在转发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3-07-19 发布于四川

今天上午,有网友发来私信,询问能否帮着找一个法条——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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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最常用的司法解释吗?随手就找了一篇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定》发给了他。对方以截图的方式回复,怎么“山东高法”今天(7月18日)发布的《欠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咋办?》案例(如下图所示)中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法院在审理借条或欠条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不应拘泥于认定大写还是小写,而应该结合日常习惯生活经验、逻辑推理,认真审查相应的证据,特别是有无其它证据佐证,如果相关证据和欠条上的大写或小写数字相统一的,无论大小写均可以认定'”。

可这以上的规定,无论是最高法院旧版的《民事证据规定》,还是新版的,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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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5月1日起,最高法院规定适用最新版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取代原来的2001年的(法释〔2001〕33号)版本。

旧版的《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现在适用的《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无论是旧版的《民事证据规定》,还是最新版的,别说对应的第七十三条没有如此的规定,就是翻遍两个版本的所有内容,也没有上文中“法院在审理借条或欠条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不应拘泥于认定大写还是小写,而应该结合日常习惯生活经验、逻辑推理,认真审查相应的证据,......”的规定啊?
与这个内容意思最相近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以上是从找不到真实的法律条文说的。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法院在审理借条或欠条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不应拘泥于认定大写还是小写,......'”文本内容看,“规定”的如此具体详尽,文字表达如此的口语化,也压根不像司法解释法条应该具有的概括性、归纳性要求。

如此在司法案例中编造司法解释规定,究竟来自哪里呢?根据“山东高法”的转载说明称,“转自:渑池县法院、豫法阳光”。在“豫法阳光”公号,果然找到了其7月17日发布的《欠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咋办?》一文,其注明的是,“案例素材来源:渑池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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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省级高院公号对于这篇案例的加持报道,让这根本找不到对应法条内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不仅文章获得了几万的点击量,而且,正在被众多的,包括各地各级法院、律所、普法法律媒体转发,影响已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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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不断减少,为了借鉴和学习裁判标准,很多法律人都是通过各级法院官方账号发布的案例,来获得学习机会的。作为省级高院发布的司法案例,不仅具有普法的作用,而且也是下级法院裁判同类案件的参考。

现实生活里,欠条或是合同中金额大小写不一的情况,较为常见。难以想象,如果有当事人直接引用了“山东高法”、“豫法阳光”发布案例中明确载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或是有法官直接引用了上级法院文章的“司法解释”规定,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最后,想说的是,关于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什么叫“法院在审理借条或欠条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不应拘泥于认定大写还是小写”?

举例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除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以外,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按照从日常生活经验、书写习惯可知,大写数字笔画较多,书写难度较大,写错的可能性不大,而小写数字笔画简单,尤其在小写金额“0”或小数点时,写错的可能性较大,故大写金额比小写金额更规范严谨。从司法实践看,而且在烟语君的印象中,当大小写矛盾无法用其他证据辅助佐证时,法院通常认为应以大写的数字为准。此类的司法案例很多,就不转载证明了。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当欠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欠款数额。但当出现欠条大写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及大小写金额可能不一致情形时,法官将运用逻辑推理、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并结合小写数额及其他相关事实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定。”(观点来源:九江中院的《当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如何对借款金额进行认定》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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