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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四个案例轻松玩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

 东东东gd 2018-08-31

2018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自201841日起,再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并同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权益,统计并分析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和缴纳,一直以来,都是税、企双方小伙伴的短板。在201841日后究竟如何计算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有着哪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凡人用四个案例让你轻松玩转……

 

一、例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


假定:某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甲、乙、丙、丁四个公司都是该省某市的企业。2015年该市社会平均工资50000元,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55000元,2017年年社会平均工资60000元。

 

案例一:甲公司2015年5月成立,在职职工总数26人,2016、2017年该公司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均为35000元,该公司2017年、2018年应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多少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文件,扩大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2017年4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规定,对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甲公司20155月登记,到2018年430日即工商注册登记满3年。依据财税〔201718规定,甲公司2017年4月起,可在剩余时期内免征残疾就业保障金,2017年4月-2018年4月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7年1-3月和2018年512月份应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公司2016、2017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5000元,未超过当年社会平均工资。

2017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6×1.5%-0)×35000×3÷12=3412.5

2018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6×1.5%-0)×35000×8÷12=9100元


案例二:乙公司于2010年成立,2016年-2017年在职职工人数均16人,年平均工资170000元,该公司2017年、2018年应缴残疾人保障金多少元?

 

2017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文件规定,2017年4月1日起,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乙公司2010年工商注册登记,至2017年已超三年。该公司2016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70000元,超过乙公司所在地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55000元的3倍,因此,该公司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分两段计算,其中1-3月按乙公司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4-12月按乙公司所在地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当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1.5%-0)×170000×3÷12+16×1.5%-0)×55000×3×9÷12

=39900


2018年: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公司2018年1-3月按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执行,2018年4-12月按照财税〔2018〕39号规定执行。该公司2017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70000元,未超过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180000元,但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120000元因此,2018年1-3月按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4-12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该公司所在地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

当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1.5%-0)×170000×3÷12+(16×1.5%-0)×60000×2×9÷12

31800

 

案例三:丙公司是季节性生产单位,2017年该公司除公司管理部门职工8人外,另有在编季节性用工30人(每年4月到9月季节性生产),丙公司计算2018年残疾人保障金时,在职职工人数应为多少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印发)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工人数=8+30×6÷12=23人

 

案例四:丁公司2017年在职职工85人,2017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70000元,当年安排1名3级残疾人就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该单位2018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如果这名残疾人是残疾军人呢?

 

安置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是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差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85×1.5%-1=0.275人

当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275×70000=19250元

 

安置残疾军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差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85×1.5%-2=-0.725人

丁公司201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公司所在省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一般规定


(一)缴纳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是《残疾人保障法》的一项重要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就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纳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暂不具备按月申报条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06号)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有缴纳频次缴纳,过渡期结束后按月缴纳。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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